作者ivonx (焚心)
看板consumer
标题[情报] 全联会之日本旅游退费新闻稿
时间Thu Mar 17 09:53:18 2011
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之新闻稿
全联会於今(3/16)11时邀集各大承办日本县业者及航空公司代表共同盐商因应最新日本旅
游警示及旅客退团解约状况的相关措施,会中共识决议如下︰
一、 全联会协跌各航空公司取消4/10前出发之日本各县包机。
二、 协调业者配合各航空公司正常航班的减班作业。
三、 於4/10前日本红色警示区之外之各县团体旅客取消解约,可依据定型化契约第28条
之1处理,扣除以支付的必要费用後,酌收最高5%的行政作业费用後全额退费。
四、 3/31前出发之个人旅游,机加酒套装及纯机票、订房等业务取消作业均不收取消费
,但应酌收旅行社行政作业费用。
五、 自4/10以後出发之日本各县团体取消解约时,应依定型化契约弟27条处理。
PS︰
1. 第二十七条(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
甲方於旅游活动开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约,但应缴交证照费 用,并依左列标准赔偿
乙方:
(一)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 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到达者,赔 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
十。
(三)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 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前一日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游活动开始日或开始後到达或未通知不参加者,赔偿 旅游费用百分之
一百。
前项规定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准之旅游费用,应先扣除签证费後 计算之。
乙方如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第一项之标准者,得就其实际损害 请求赔偿。
2. 第二十八条之一(出发前有客观风险事由解除契约)
出发前,本旅游团所前往旅游地区之一,有事实足认危害旅客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
全之虞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得解除契约。但解除之一方,应按旅游费用百分之 补偿
他方(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