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scut ()
看板consumer
标题[问题] 网拍面交 回去後发现卖家尺寸给错
时间Thu May 26 22:29:31 2011
女友在网拍买了一个long champ包包
卖家当初在网拍卖场
商品叙述中 她说包包是L号的
也有把包包长宽高确切几cm打出来
因为正好都在高雄 於是就跟卖家约面交
面交当下女友看到包包 说"怎麽好像比较小"
但身边没有尺
所以想说应该是包包没装东西 视觉上产生较小的错觉
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回去後用尺一量
发现真的是M号 不是卖家所叙述的L号size
因此跟卖家要求退货
但卖家却以"面交"为由 表示双方都确认过
不给退
想请问版友
卖家这样是合理的吗?
如果不合理 是否有法条依据 可以让卖家退货?
(拍卖网页已有备份)
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4.231.97
1F:推 depravity:合理 XD 05/26 23:34
2F:推 sggs:商品叙述中的cm数,应该等於商品内容 05/27 00:17
3F:→ sggs:除非对方能举证在面交时有告知买方,实际cm数不等於网页记载 05/27 00:18
4F:→ sggs:否则我认为你可以就这一点申诉对方,面交时他又没讲 05/27 00:18
5F:→ depravity:说难听点 都检查过了 要怎麽证明不合的不是被换过?? 05/27 00:57
6F:→ depravity:上法院对方一句 我给他时他检查过没问题 这不是我给的 05/27 00:58
7F:→ depravity:就OK了 XD 05/27 00:58
8F:→ biscut:询问法律事务所工作之友人 提出民法359 360条 并表示物品与 05/27 01:31
9F:→ biscut:描述不合 是属瑕疵 我认为 检查仅目测无法精准得知尺寸吧 05/27 01:33
10F:→ biscut:如果照楼上逻辑 是否店家或网拍售出商品後 皆可如此不认帐 05/27 01:35
11F:→ biscut:本人不懂法律 仅提出个人想法 还请纠正@@" 05/27 01:36
12F:推 depravity:很容易是 因为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XD 05/27 02:15
13F:→ depravity:法官不可能在现场 不管真相为何 在法庭能举证的才为真 05/27 02:17
14F:→ depravity:这CASE上法庭 判决书很容易出现就是 两造不争执事项 05/27 02:17
15F:→ depravity:曾经检验 然後..并无证据以示其为真..故... 业者赢了 XD 05/27 02:19
16F:→ depravity:可主张啥是一回事 能否证明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05/27 02:20
17F:→ depravity:法庭不是球场不看演技的除非你跟综艺节目一样说请看VCR 05/27 02:21
18F:→ depravity:不然就是口说无凭 就像借据没写收到钱不算借据只能证明 05/27 02:22
19F:→ depravity:借钱意图不能证明钱已经交付了 法院讲证据不讲公理的XD 05/27 02:23
20F:推 depravity:实体是一回事 程序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XD 05/27 02:26
21F:→ biscut:听起来蛮消极的...所以今天若去杂货店买电池 没带机器当场 05/27 02:43
22F:→ biscut:拆封试用 回去後才发现电池没电 无论店家是否有开发票 只要 05/27 02:43
23F:→ biscut:他紧咬我拿的电池是调包换过的 我无法提出证据自清 就败诉? 05/27 02:44
24F:推 depravity:Y 05/27 02:45
25F:→ depravity:不然今天你开店对手用这招都说坏了拿来换你不就倒了? XD 05/27 02:47
26F:→ depravity:法律从来不是真的保障公平正义只不过是一种妥协下的秩序 05/27 02:48
27F:→ depravity:所以常有人说法律保护坏人 其实法律不保护坏人 05/27 02:49
28F:→ depravity:也不保护好人 保护懂法律的人 这是现实要说无奈也行 = = 05/27 02:50
29F:→ kaky:建议你听你朋友的不要来这边听一些不知道鬼扯啥的 05/28 14:41
30F:推 sggs:板友并非法官,做出的建议仅供参考 05/28 19:54
31F:→ sggs:原po有从业人员可以问,建议听他的就好,谁没事带尺去量 05/28 19:55
32F:→ bunnys:都给你确认过了,怪谁呢,难道你都可以完全不用负责任 06/05 10:23
33F:→ bunnys:要不你去告告看不就知道了 06/0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