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楼上)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七天监赏期的企业营利?
时间Thu Sep 8 09:31:39 2011
借原PO这篇文章来说一下,到底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解约的运费谁出?
(主要是回应原文底下的推文,其他无关部分恕删~)
: 推 SmallBeeWayn:你给他的运费你要自己出,他给你的不用补回 09/06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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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法律见解同S大上述更正前的看法。
: 推 SmallBeeWayn:补一下我记错了,法律上连你寄给他的运费都是他要出 09/06 16:23
^^^^^^这里的法律出处?
: 推 phantomli:用消保法19条要自己出运费,民法债务不履行或瑕疵担保才 09/07 16:48
: → phantomli:是对方出运费。权利的性质不同。 09/07 16:48
: 推 amaranth:用消保法19条不需要出运费,消保会有回答过 09/07 21:33
: → amaranth:http://ppt.cc/ZNp( 09/07 21:34
: → amaranth:认为那不能参考的话,可以去搜寻运费跟七天,可以看到不少 09/08 07:38
: → amaranth:新闻,其中包含消保官对记者的回答 09/08 07:38
: → amaranth:消保官也是同样口径,消保官不是民间人士了吧? 09/08 07:40
: → amaranth:原始网页已经消失了,这是消基会的网页(引用新闻) 09/08 07:42
: → amaranth:http://ppt.cc/ateU 09/08 07:42
: → amaranth:用消保会那个文章只是要引用七日犹豫期不须负担运费而已 09/08 07:54
用消保法19条,消费者有契约解除权这个大家都知道就不赘言,
但契约解除後,双方要回复原状(卖方退钱,买方退货),
这中间如果发生「运费」或「汇款转帐费用」谁出?
这里特别法的消保法未明民文规定,则回归民法的一般适用。
民法259条关於契约解除後的回复原状设有规定,先引条文全文:
民法第 259 条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
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
之。
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於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
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
额。
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虽然消费者根据消费者保护法19条享有契约解除权
,但是解除权行使之後,原契约溯及消灭,双方就产生了「回复原状」的义务
,既然是义务,就表示一定是有法律上的负担。
另外看到民法第317条,一样先引条文全文:
民法第 317 条
清偿债务之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由债务人负担。但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致增加清偿费用者,其增加之费用,由债
权人负担。
既然消费者有把商品寄回去的义务,此种债务的履行,依民法第317条规定,
所产生的运费,应由消费者负担;而企业经营者有将费用退还的义务,亦
依同条规定,应负担所产生的汇款、转帐费用。
至於原契约存在时的商品寄送(给消费者)及费用交付(给商家)而产生的
运费、汇款、转帐等支出,由谁负担,则依原契约约定,若无约定,则亦依
民法第317条规定,谁该出的,就谁负担相关的清偿费用。
所以我认为原推文中S大一开始的意见比较正确~
至於a大所说的消保会意见,撇开民间团体身分不说,其法律意见殊为可议。
(运费跟民法第259条第6款有什麽关系~?)
另外,与其花时间力气去搜寻新闻,不如去找实务判决的见解,
这才是最终的决定,不管消保会、消基会、消保官如何认定,
最後消费者要诉讼主张权益,仍是以法院意见为主。
而且我们的新闻,有关法律规定的报导,往往失真(有些还错得很离谱)
新闻说讲的法律听听就好,不要尽信,免得混淆自己的观念。
这篇文章没有要战什麽,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讨论运费的支出负担,
依法论法,法律行为要有条文支持,才有效力。
一点浅见,欢迎各位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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