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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解除後,双方负有回复原状之义务;买卖契约关於买卖费用之负担,固有民法 三百七十八条之适用,移转权利及运送标的物至清偿地,以及交付之费用,由出卖 人负担;受领标的物之费用,登记之费用及送交清偿地以外处所之费用,由买受人 负担 回复原状之费用负担,民法虽未设有明文,惟既属原始法律关系之还原,尽管回复 原状系以一方当事人有可归责事由为理由,亦无改其回复原状之本质,则民法三百 七十八条於回复原状亦有其适用,仅此时当事人地位互换尔 二.消保法特种买卖情况,於民法三百七十八条应无所适用;盖消保法十九条第一项下 段谓"费用"之文义解释,系异於民法三百七十八条之明文 三.依特别法排除普通法之原则,特种买卖之运费,由企业经营者负担,要无民法三百七 十八条之适用;此观施行细则第二十条明文企业经营者负有至消费者住所取回商品 之义务自明;消费者自行退回商品所负担之费用,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企业主请求 之 四.日本"访问买卖等诸法律"之立法例第六条第四项,取回或返还商品之费用由企业主 负担,可资参考 以上节选自 朱柏松 消费者保护法论 三百七十一页 以下 五.台北地方法院 100,北消小,5 参照 (三)末按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消费者依本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除当事人另有特 约外,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至消费者之住 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故依法被告应至原告之住所地取回 商品。被告若无法自行取回,则自应负运送过程中遗失、损 坏之风险。然而,被告於99年12月17日寄发之存证信函要求 原告寄回商品并需负担寄送过程中损坏之风险,即与法律规 定不符。此外,原告曾於100 年2 月15日寄回系争商品,却 又遭被告於数日後寄还。被告未自行取回商品,又将原告寄 还之商品退回,事後却辩称:原告占有使用该商品违反诚信 原则云云,显无足取。 ※ 引述《phantomli (在楼上)》之铭言: : 借原PO这篇文章来说一下,到底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解约的运费谁出? : (主要是回应原文底下的推文,其他无关部分恕删~) : : 推 SmallBeeWayn:你给他的运费你要自己出,他给你的不用补回 09/06 01:44 : ^^^^^^^^^^^^^^^^^^^^^^ ^^^^^^^^^^^^^^^^ : 个人的法律见解同S大上述更正前的看法。 : : 推 SmallBeeWayn:补一下我记错了,法律上连你寄给他的运费都是他要出 09/06 16:23 : ^^^^^^这里的法律出处? : : 推 phantomli:用消保法19条要自己出运费,民法债务不履行或瑕疵担保才 09/07 16:48 : : → phantomli:是对方出运费。权利的性质不同。 09/07 16:48 : : 推 amaranth:用消保法19条不需要出运费,消保会有回答过 09/07 21:33 : : → amaranth:http://ppt.cc/ZNp( 09/07 21:34 : : → amaranth:认为那不能参考的话,可以去搜寻运费跟七天,可以看到不少 09/08 07:38 : : → amaranth:新闻,其中包含消保官对记者的回答 09/08 07:38 : : → amaranth:消保官也是同样口径,消保官不是民间人士了吧? 09/08 07:40 : : → amaranth:原始网页已经消失了,这是消基会的网页(引用新闻) 09/08 07:42 : : → amaranth:http://ppt.cc/ateU 09/08 07:42 : : → amaranth:用消保会那个文章只是要引用七日犹豫期不须负担运费而已 09/08 07:54 : 用消保法19条,消费者有契约解除权这个大家都知道就不赘言, : 但契约解除後,双方要回复原状(卖方退钱,买方退货), : 这中间如果发生「运费」或「汇款转帐费用」谁出? : 这里特别法的消保法未明民文规定,则回归民法的一般适用。 : 民法259条关於契约解除後的回复原状设有规定,先引条文全文: : 民法第 259 条 :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 : 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 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 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 : 之。 : 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 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於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 : 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 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 : 额。 : 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虽然消费者根据消费者保护法19条享有契约解除权 : ,但是解除权行使之後,原契约溯及消灭,双方就产生了「回复原状」的义务 : ,既然是义务,就表示一定是有法律上的负担。 : 另外看到民法第317条,一样先引条文全文: : 民法第 317 条 : 清偿债务之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由债务人负担。但 :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致增加清偿费用者,其增加之费用,由债 : 权人负担。 : 既然消费者有把商品寄回去的义务,此种债务的履行,依民法第317条规定, : 所产生的运费,应由消费者负担;而企业经营者有将费用退还的义务,亦 : 依同条规定,应负担所产生的汇款、转帐费用。 : 至於原契约存在时的商品寄送(给消费者)及费用交付(给商家)而产生的 : 运费、汇款、转帐等支出,由谁负担,则依原契约约定,若无约定,则亦依 : 民法第317条规定,谁该出的,就谁负担相关的清偿费用。 : 所以我认为原推文中S大一开始的意见比较正确~ : 至於a大所说的消保会意见,撇开民间团体身分不说,其法律意见殊为可议。 : (运费跟民法第259条第6款有什麽关系~?) : 另外,与其花时间力气去搜寻新闻,不如去找实务判决的见解, : 这才是最终的决定,不管消保会、消基会、消保官如何认定, : 最後消费者要诉讼主张权益,仍是以法院意见为主。 : 而且我们的新闻,有关法律规定的报导,往往失真(有些还错得很离谱) : 新闻说讲的法律听听就好,不要尽信,免得混淆自己的观念。 : 这篇文章没有要战什麽,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讨论运费的支出负担, : 依法论法,法律行为要有条文支持,才有效力。 : 一点浅见,欢迎各位批评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75.95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2.136 (09/09 09:31)
1F:推 phantomli:朱老师的见解,个人大为赞同!其实我对结论并无预设立场 09/09 14:48
2F:→ phantomli:,只是想透过法学讨论找出依据。消保会给的理由不能说服 09/09 14:49
3F:→ phantomli:我,所以撰文讨论。也发现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错,没有发 09/09 14:49
4F:→ phantomli:现该法有施行细则。囧 09/09 14:50
5F:→ phantomli:但从该细则第20条却导出另一个问题,若企业经营者用定型 09/09 14:51
6F:→ phantomli:化契约与消费者以「特约」明订运费由消费者负担,除了该 09/09 14:51
7F:→ phantomli:定型化契约显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无法违反契约自由,而 09/09 14:53
8F:→ phantomli:变成仍由消费者负担。@@? 09/09 14:53
特别约款系有别於一般条款之效果,不可等同齐观; 定型化契约中可能包含由企业主单方拟定之一般约 款,亦包含由双方磋商之特别约款 消保施行细则二十条乃任意规定,得由双方协议排除 之,尚不得由企业主单方声明而排除本法之适用;则 企业主挟其优势单方面排除任意规定,与该任意法规 立法意旨显相违背者乃诚信之违反,应属无效 (同书20页,373页) 未与消费者磋商,要无以一般约款排除本法细则二十条 适用之余地
9F:→ phantomli:最後,感谢F大提供朱老师的文章,纠正本人的谬误~(虽 09/09 14:54
10F:→ phantomli:然再下不太明白引文末判决的用意,不过还是非常感谢提供 09/09 14:55
11F:→ phantomli:资讯~) 09/09 14:55
该判决谓企业主应负担商品寄回之义务, 自无得以存证信函单方面请求消费者寄回 消费者虽主动寄回商品,尚不得谓两造 有合意转嫁寄回义务於消费者之特约,此观 理由中违反细则二十条致商品灭失之风险 由企业主负担等可查;又,本案既非两造合意 变更义务主体及风险负担之方法,则关於寄回 费用,自无使消费者负担之理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2.136 (09/09 18:46)
12F:推 phantomli:关於需以特别磋商约款使为特约,这点就无法同意,这从根 09/14 09:55
13F:→ phantomli:本去架空了定型化契约,有过度解释之嫌。 09/14 09:55
关於此,同书374页前三行业已说明,企业主以单方声明,由企业主取回商品,费用应由 消费者负担等情形,无碍消费者选择权之存在,甚至於企业主以单方面声明为之,亦属无效 同页注118说明,其无效之理由乃企业主之片面声明违反消保法第19条第二项而无效; 该条明文,违反十九条第一项所为之"约定"为无效,显见施行细则第20条所言之"特约"乃 特别约款之谓,并非由一般条款即足以排除企业主之取回义务以及费用负担
14F:→ phantomli:另该判决所阐释者,只为施行细则之规定於该案情形适用结 09/14 09:58
15F:→ phantomli:果,企业经营者违背取回义务。由此而生的其余结论,有点 09/14 09:59
16F:→ phantomli:望文生义得太远了~ 09/14 09:59
理由同上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122.205 (09/24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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