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esta2010 (Fiesta)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七天监赏期的企业营利?
时间Sat Sep 24 03:40:22 2011
还是打篇新文章解释一下
有些重复的部分,复制贴上使文章条理较顺畅
另补充消保会意见
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号
主旨】
台端函询网拍买卖家於交易完成後,买家提出退货退费,其
相关费用之负担等问题一案,复如说明,请参考。
一、台端96年12月26日电子邮件敬悉。
二、按「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
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
款。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契约
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
对於消费者较民法第259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及「消
费者依本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除当
事人另有特约外,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
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分别为消费者保护
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19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0条所明
定,有关 台端来函所询相关费用分担问题,参照前揭消
保法规定,消费者既无需负担任何费用,依特别法优先普
通法适用之原则,有关民法第378条所揭示之各项费用,应
由企业经营者负担之(参阅学者朱柏松教授所着「消费者
保护法论」第371页)。
三、次按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之必要或
因不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毁损、灭失
或变更者,本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解除权不消灭。」有关
台端所询拆封或食用消耗之问题,倘系因检查之必要或因
不可归责於消费者之事由,消费者之解除权不消灭。
1F:→ phantomli:但从该细则第20条却导出另一个问题,若企业经营者用定型09/09 14:51
2F:→ phantomli:化契约与消费者以「特约」明订运费由消费者负担,除了该09/09 14:51
3F:→ phantomli:定型化契约显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无法违反契约自由,而09/09 14:53
4F:→ phantomli:变成仍由消费者负担。@@?09/09 14:53
特别约款系有别於一般条款之效果,不可等同齐观;
定型化契约中可能包含由企业主单方拟定之一般约
款,亦包含由双方磋商之特别约款
消保施行细则二十条乃任意规定,得由双方协议排除
之,尚不得由企业主单方声明而排除本法之适用;则
企业主挟其优势单方面排除任意规定,与该任意法规
立法意旨显相违背者乃诚信之违反,应属无效
(同书20页,373页)
未与消费者磋商,要无以一般约款排除本法细则二十条
适用之余地
5F:→ phantomli:然再下不太明白引文末判决的用意,不过还是非常感谢提供09/09 14:55
6F:→ phantomli:资讯~)09/09 14:55
台北地方法院 100,北消小,5
该判决谓企业主应负担商品寄回之义务,
自无得以存证信函单方面请求消费者寄回
消费者虽主动寄回商品,尚不得谓两造
有合意转嫁寄回义务於消费者之特约,此观
理由中违反细则二十条致商品灭失之风险
由企业主负担等可查;又,本案既非两造合意
变更义务主体及风险负担之方法,则关於寄回
费用,自无使消费者负担之理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2.136 (09/09 18:46)
7F:推 phantomli:关於需以特别磋商约款使为特约,这点就无法同意,这从根09/14 09:55
8F:→ phantomli:本去架空了定型化契约,有过度解释之嫌。09/14 09:55
关於此,同书374页前三行业已说明,企业主以单方声明,由企业主取回商品,费用应由
消费者负担等情形,无碍消费者选择权之存在,甚至於企业主以单方面声明为之,亦属无效
(此之选择权,指消费者欲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寄回商品为解约之意思表示,
其效果不因细则20条之规定,或者业主之一般约款排除20条适用而有异)
补充:口头发生无条件解约之效力乃晚近实务见解,参阅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民事简易判决 100,宜简,28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额判决 97,六小,402
台南地方法院 94,小上,115
台南地方法院 98,南消小,1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 项之立法理由及法律规范之客观目的,
本条项关於解除契约之行使方式以书面为之之规定,其规范目的乃
基於保全证据,有助於确定法律行是否成立及其内容而为之规定,
并非强制规定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之要式行为
同页注118说明,其无效之理由乃企业主之片面声明违反消保法第19条第二项而无效;
该项明文,违反十九条第一项所为之"约定"为无效,显见施行细则第20条所言之"特约"乃
特别约款之谓,并非由一般条款即足以排除企业主之取回义务以及费用负担
若是企业主之单方面声明乃消费者不可预见之突袭性约款,属於约款不成立之范畴;其於
契约成立时点以後,单方面提出费用转嫁之要求,充其量亦仅为新要约,殊无适用消保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无效"之处
因此,书中所言"企业主之单方面声明",乃一般条款之谓
9F:→ phantomli:另该判决所阐释者,只为施行细则之规定於该案情形适用结 09/14 09:58
10F:→ phantomli:果,企业经营者违背取回义务。由此而生的其余结论,有点 09/14 09:59
11F:→ phantomli:望文生义得太远了~ 09/14 09:59
理由同上,取回义务既然在於企业主,即无片面转嫁费用与消费者之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22.205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122.205 (09/24 04:25)
12F:推 phantomli:谢F大分享,所以简单讲,朱老师认为,依本法第19条1项及 09/25 14:02
13F:→ phantomli:及2项,费用无论如何都必须要由企业经营者负担,除非有 09/25 14:03
14F:→ phantomli:个别磋商约定。至於该细则第20条所称之契约另外约定,系 09/25 14:04
15F:→ phantomli:「取回商品方式」之另外协商,与费用负担无关? 09/25 14:05
16F:→ phantomli:对於企业主「不得以单方声明令消费者负担」这里我了解, 09/25 14:06
17F:→ phantomli:没有疑问,只是对於「定型化契约」的效力,如此轻易被解 09/25 14:07
首先,应该要先厘清"定型化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一般条款)",
"个别磋商约款","附合契约"四个名词定义
定型化契约里一定有定型化契约条款,但不一定没有个别磋商
约款;因此定型化契约不一定就是全盘的附合契约
消保法里的定型化契约,原则上一部无效并不会导致全部无效,
因此定型化契约条款之一部被宣告无效,不会危及契约本身的
主要给付以及对待给付之效力
从而,宣告[费用转嫁与消费者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并无架
空定型化契约本身定义的问题
特别约款,系以两造磋商过为基础,即个别磋商约款,不能适用
消保法施行细则13条判别其效力
这里的"无效",不是指"定型化契约无效",而是指"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自书中论述以查,若细则二十条的"特约"并非指"个别磋商条款",亦不可能
该当於一般约款,从书注118可查;除去这两种可能性,条文中的"特约"究何
所指,似乎找不到第三种可能性
18F:→ phantomli:为无效(理由:为特别约款,需另外磋商~),感到十分不 09/25 14:08
19F:→ phantomli:解。所谓「特别约款」及「一般约款」其判断标准为何? 09/25 14:09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69.211 (09/25 19:26)
20F:推 phantomli:推文能说的话有限,F大可能误会了,所以上面解释了我并 09/25 22:31
21F:→ phantomli:无疑问的问题。契约之一部无效,若除去该部分,其他部分 09/25 22:32
22F:→ phantomli:仍为有效,则整个契约并不因之而无效,这里我懂。我的疑 09/25 22:32
23F:→ phantomli:问在於:既然被认为无效的原因是该约款属於「个别磋商」 09/25 22:33
24F:→ phantomli:,则划分一般约款跟个别磋商约款的判准依据为何?这条线 09/25 22:33
25F:→ phantomli:如果没能划出来,则岂不是流於主观价值判断~ 09/25 22:34
26F:→ phantomli:另外,何以该细则20条的特约,不可能为一般约款?这二个 09/25 22:39
27F:→ phantomli:问题应是界线划分的一体两面,不知道怎麽划,就不知道为 09/25 22:40
28F:→ phantomli:何被划到另一边(磋商约款)~还请F大赐教。 09/25 22:40
从书里的论述看来,细则20条的[特约]实在看不出有作为一般条款的空间
在商品取回费用转嫁的议题上面,书中所采取的是一种目的性限缩
的解释方法,企业主的单方面声明不能该当於细则20条的[特约],
只有经过磋商才能排除本条的适用
至於书中所言[企业主单方面声明],为何等同於定型化契约条款?
我在上面已经解释;突袭性约款以及新要约不会是消保法19II所
言的[约定],剩下的单方面声明之情况,只有[缔入契约的一般条款]
才会落入消保法19II的效力审查范围
至於[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此一议题以外,企业主以一般条款约定其他解约方式,
只要非实质上增加消费者解约的成本,或者意图排除任意法规保障消费者的立法意旨
等情事,我觉得并无解为无效之必要;例如单纯将商品取回的地点从细则20条的
[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变更为[离消费者住所最近之便利商店],并非法所不许;
但将商品取回的地点订为金门或马祖,则有效力上的问题;但在书中并未对此表达立场
或者,P大认为在[约定商品之费用转嫁给消费者]的议题下,
一般条款於何种情况能够作为细则二十条的[特约],而不会
落入书里所言的[违反消保法19条II之约定]而无效?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69.211 (09/26 05:04)
29F:推 phantomli:应该说,F大反覆提及的「单方声明」不会成契约之一部, 09/26 22:30
30F:→ phantomli:这个没有问题,前面之所以不懂F大所引的判决,道理即在 09/26 22:31
31F:→ phantomli:此,自始自终我都没有对於企业不得单方转嫁责任给消费者 09/26 22:32
32F:→ phantomli:有所疑义。只是对於「如企业者将费用转嫁列为定型化契约 09/26 22:32
33F:→ phantomli:之内容」,则此契约之无效原因~?从前文推得,F大引朱 09/26 22:33
容我整理争执事项
双方所不争执的有
1.书中374页曾提及企业主以单方声明,由企业主取回商品,费用应由消费者负担等情形,
无碍消费者选择权之存在,甚至於企业主以单方面声明为之,亦属无效
2.注118曾解释,上述无效之原因为抵触消保法19II
3.企业不得以单方声明转嫁责任给消费者
------------------------------------
双方所争执的有
1.如企业者将费用转嫁列为定型化契约之内容,无效原因为何?
关於此,在我的看法,你似乎是想争执374页的"单方声明"并不等同於
定型化契约之内容?
那我的看法是,单方声明不构成定型化契约之内容,那是契约不成立的问题
也就是施行细则12条的问题,不会落入书注118的消保法19II
又或者,你想争执374页提及的"企业主取回商品,费用应由消费者负担"这一案例,
并不等同於将"费用转嫁列为定型化契约之内容"?
关於这部分,我看不出两者的差异
2.施行细则20条所言,例外有效的"特约",不等於个别磋商约款?
关於此,我的看法,承上述争执1,单方声明若能成为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内容从而抵触
书注118所言的消保法十九条第二项,则单方声明所指的既不可能是指个别磋商条款,
也不可能是指施行细则12条的异常条款,亦不可能是指新要约;则唯一的可能是"正常
且缔入的一般条款"
因此,在费用转嫁的议题上,细则20条所言的"特约",只能够是个别磋商条款,不可能是
一般条款就能转嫁费用给消费者;也就是说,书中所采取的是一种目的性限缩解释
或者,P大认为,纵然经过消费者与企业主的磋商,个别磋商条款仍然不得转嫁费用给
消费者?那麽如此一来,消费者经磋商自愿承担运费之後,仍然能够依照不当得利向企
业主诉请返还解约商品之运费
此时细则20条的"特约"就根本不会是指费用转嫁的问题,因为不管是一般条款或个别
磋商条款,都不能转嫁费用予消费者.同书374页也不用特别指明"企业主单方声明费用
转嫁无效";因为不管有没有磋商,反正都无效,根本不用管是否为单方声明
企业主与消费者约定费用转嫁,本来就是返还商品方式的方法之一;只不过书中作目的性
限缩,此时只能以磋商为之,不能以一般条款约定;也因此,书里373页讨论企业主与消费
者约定细则20条返还商品之方法时,会以"单方声明企业主取回商品,费用应由消费者负
担"作举例
书里373页讨论细则20条的返还商品方式之特约,并无特别排除"费用转嫁",而认为特约
返还商品之方式,并不包含费用转嫁之约定
另就费用议题以外,细则20条的"特约"能不能是商品返还方式的约定(EX.约定解约之
以消费者退还商品为要式行为,企业主不用特地跑到消费者住所或营业所,但费用仍然要
由企业主承担)?这是可以肯定的,同书373页曾予以说明;惟此时细则20条的"特约"能不能
是一般条款?书中并未采取立场
34F:→ phantomli:老师该书所称:特别约款须经磋商始生效力。惟就何以为特 09/26 22:34
35F:→ phantomli:别约款,及其划分依据,均难以理解。今天特地到书局翻了 09/26 22:35
36F:→ phantomli:一下,於该章节,并未看到朱老师就此有如F大所言的前揭 09/26 22:35
37F:→ phantomli:内容(不过也可能是我初翻此书,且只看此章节所致~)倘 09/26 22:36
38F:→ phantomli:以本法19条2项解为强行规定,本法细则20条之特约解为返 09/26 22:37
39F:→ phantomli:还「方式」为任意规定,如此则能简单说明何以企业主於定 09/26 22:38
40F:→ phantomli:型化契约中与消费者约定转嫁费用负担为无效。 09/26 22:38
41F:推 phantomli:在下一直询问有疑问的地方,乃在於定型化约款无效之理由 09/26 22:40
42F:→ phantomli:,因难以理解上述所言之划分标准,所以叨叨相询,并非持 09/26 22:42
43F:→ phantomli:不同结论,如此打扰,请见谅~ 09/26 22:43
44F:推 phantomli:另外补充说明一下,依朱老师书中特别提到的「须与消费者 09/26 22:47
45F:→ phantomli:协议」(即F大上述所称的特别约款),据我的理解,系针 09/26 22:48
46F:→ phantomli:对本法第12条关於定型化契约「违反诚信原则」及「显失公 09/26 22:49
47F:→ phantomli:平」此二种情形,於同条第2项第2款(排除任意规定)之效 09/26 22:50
48F:→ phantomli:果立法不当之探论。似未言所有定型化约款均须磋商始生效 09/26 22:51
49F:→ phantomli:力,故在下之前产生架空定型化契约之错觉~ 09/26 22:53
50F:推 phantomli:与F大的这场讨论在下获益良多,也重新检视自己的法学架 09/26 22:56
51F:→ phantomli:构,并增广见闻,多所叨扰之处,再次致歉~ 09/26 22:56
哪里,与P大讨论也让我获益良多^^
另外,我想P大应该是在问,以一般条款转嫁商品返还费用给消费者
到底是违反消保法19II而无效,或者是违反任意法规保护消费者之立法意旨而无效?
於此,我的看法是,消保法19条II的盖括无效条款,本质上即有书中20页
所提的诚信原则内涵,故写这篇文章时,除了19II条的效果之外,尚对
无效理由做出解释;引用19条II无效乃因违反任意法规保护消费者之立法意旨.
因此,引用19II无效,并无改费用转嫁乃违反诚信之本质;因此,若造成P
大阅读无效原因时的障碍,在此做说明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3.165 (09/28 13:42)
52F:推 phantomli:F大新增说明的部分,跟我的问题就有对焦对到了,所以上 09/28 17:04
53F:→ phantomli:面部分就略过,针对新的部分做重点式的讨论。 09/28 17:04
54F:→ phantomli:首先,先确定的是,一般消费者关心的「费用谁出」这点, 09/28 17:05
55F:→ phantomli:由法条(本法+施行细则)、学说(朱老师该书)及主管机 09/28 17:06
56F:→ phantomli:关(F大提供之首揭函释)各方面可以确定,「由企业经营 09/28 17:07
57F:→ phantomli:者全额负担」无误,这部分没有疑问。但进而推论「是否有 09/28 17:08
58F:→ phantomli:得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达到规避、转嫁的操作空间(不爽不 09/28 17:09
59F:→ phantomli:要买?),所以这里就跟「单方声明」没有关系了~ 09/28 17:09
关於得否以定型化契约转嫁费用,会讨论到这个,一开始是要回应P大您在
前篇推文里"以特约转嫁运费之效力"的疑问,因此才会讨论到单方声明
得否转嫁费用的问题
至於P大若要争执书里的"单方声明"并非指定型化契约条款,
或许P大可以举出缔结入契约,但又非定型化约款的情况?
此时才会该当於消保法19II的"约定"而无效
异常条款与新要约,根本不可能是19II明文的"约定",因为根本不构成定型化契约
之内容,何来19II所言的"约定"?
容我引用您的推文
推 phantomli:朱老师的见解,个人大为赞同!其实我对结论并无预设立场 09/09 14:48
→ phantomli:,只是想透过法学讨论找出依据。消保会给的理由不能说服 09/09 14:49
→ phantomli:我,所以撰文讨论。也发现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错,没有发 09/09 14:49
→ phantomli:现该法有施行细则。囧 09/09 14:50
→ phantomli:但从该细则第20条却导出另一个问题,若企业经营者用定型 09/09 14:51
→ phantomli:化契约与消费者以「特约」明订运费由消费者负担,除了该 09/09 14:51
→ phantomli:定型化契约显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无法违反契约自由,而 09/09 14:53
→ phantomli:变成仍由消费者负担。@@? 09/09 14:53
60F:→ phantomli:我从朱老师书中所言及法条架构,推出大概会有二条路,让 09/28 17:11
61F:→ phantomli:此种定刑化条款无效:1.违反强行规定、2.定型化条款显失 09/28 17:12
62F:→ phantomli:公平而无效。前者因特别法之故,走得应是本法19条1项+2 09/28 17:13
63F:→ phantomli:项,後者应是透过本法第12条1项及2项2款而推导出无效。 09/28 17:14
64F:→ phantomli:推到这里,问题只剩下一个:本法第19条1项之规定是「任 09/28 17:14
65F:→ phantomli:意规定」或是「强行规定」~答案应该只有从里面二选一, 09/28 17:15
P大可能误解了,文章里自始至终是在讨论细则20条是否为任意规定的问题,并非讨论消保法
19I是否为任意规定
这在前篇推文里的修文补充可找到
至於会讨论到该费用转嫁约款是否显失公平,是回应您推文里的疑问
容我引用您的推文
→ phantomli:但从该细则第20条却导出另一个问题,若企业经营者用定型 09/09 14:51
→ phantomli:化契约与消费者以「特约」明订运费由消费者负担,除了该 09/09 14:51
→ phantomli:定型化契约显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无法违反契约自由,而 09/09 14:53
→ phantomli:变成仍由消费者负担。@@? 09/09 14:53
引用前篇推文的修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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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款系有别於一般条款之效果,不可等同齐观;
定型化契约中可能包含由企业主单方拟定之一般约
款,亦包含由双方磋商之特别约款
消保施行细则二十条乃任意规定,得由双方协议排除
之,尚不得由企业主单方声明而排除本法之适用;则
企业主挟其优势单方面排除任意规定,与该任意法规
立法意旨显相违背者乃诚信之违反,应属无效
(同书20页,373页)
未与消费者磋商,要无以一般约款排除本法细则二十条
适用之余地
66F:→ phantomli:因为这在逻辑上是互斥的。所以走19条2项,就不会牵扯到 09/28 17:15
67F:→ phantomli:12条之诚信原则。从前面反覆推敲,似乎朱老师及主管机关 09/28 17:16
68F:→ phantomli:都以19条1项为强行规定,而直接认定该种定型化条款为无 09/28 17:17
69F:→ phantomli:效,至於朱老师书中所言,印象中,应是认为此种做为属於 09/28 17:17
70F:→ phantomli:「欠缺诚信之其中一种情况」,而不是用12条去解释其效力 09/28 17:18
71F:→ phantomli:,这里的诚信原则,可能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上位概念,而不 09/28 17:19
72F:→ phantomli:是专指第12条而言~ 09/28 17:19
无效原因是否为择一关系,恐怕并非定论
无效原因该当於19II,是否就不可能是违反诚信原则,容有争议之处
另若细则20条容许特约,则为何费用转嫁之定型化约款又会违反19II所言的"约定",
又为何费用转嫁之磋商条款不会是违反19II而无效,必有其无效之理由.
则违反书20页之诚信原则,恐不能轻易排除於理由之外
因此,无效原因能否竞合,恐怕并非法条适用的择一关系
又若是否P大认为,两造磋商由消费者自愿负担运费的情况,同样会违反消保法19II的"约定"
而无效,给付後仍得向企业主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若否,则如何以单纯的"特别法排除普通法"
来解释运费转嫁仅为抵触19I强行规定的问题?
强行规定多涉及公益,或者当事人的重大意思自主能力,故赋予当然无效之效果;
但自愿承担运费的磋商契约,有赋予19II当然无效的必要吗?
若否,则19II所言的无效"约定",在施行细则20条受到限缩,
使当事人得自主约定包含"费用承担"在内的特种买卖商品返还方式,
仅因此时20条的特约受到书里的目的性限缩,不能是"单方声明费用转嫁"
书中若纯粹地以违反强行规定而无效来说明费用转嫁的问题,大可不必
强调企业主之"单方声明"而无效
因为要论"违反强行规定",不管是单方声明或者是两造磋商,纯论将费用转嫁消费者
,在字面上都会违反19I的强行规定,无庸在书里区别出"单方声明"以及"非单方声明"
的情况
73F:→ phantomli:其实对於一般消费者来讲,知道企业经营者要负担运费,这 09/28 17:19
74F:→ phantomli:就够了。只是,习惯了追根究柢的思维,如何推导出这样的 09/28 17:20
75F:→ phantomli:结论?其基础为何?想知道答案,是我喋喋不休的原因。经 09/28 17:21
76F:→ phantomli:过这次有点繁杂的讨论,其实光路程中看到、想到的东西, 09/28 17:22
77F:→ phantomli:就收获不少,谢F大耐心参与讨论~ 09/28 17:22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3.165 (09/28 21:08)
78F:推 phantomli:所谓的二择一,是从「强行规定」与「任意规定」中二择一 09/28 21:30
79F:→ phantomli:,法律规定没有办法同时兼具「任意规定」得由当事人约定 09/28 21:31
80F:→ phantomli:修改之特性,而又属於「强行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特约排 09/28 21:31
81F:→ phantomli:除,这是逻辑之必然。所以法规范要嘛是「任意规定」,「 09/28 21:32
82F:→ phantomli:要嘛是「强行规定」,不会是二者兼而有之~ 09/28 21:33
83F:推 phantomli:至於书中所引「单方声明」,朱老师旨在说明:容任企业经 09/28 21:40
84F:→ phantomli:营者得以特约方式由消费者迳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约。惟 09/28 21:41
85F:→ phantomli:此种方式,只能由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以约定方式为之,其 09/28 21:42
86F:→ phantomli:以「单方声明」非退回不得解约,或由消费者负担费用之情 09/28 21:43
87F:→ phantomli:形,不但无碍於消费者选择权之存在,甚至於企业经营者单 09/28 21:43
88F:→ phantomli:方之声明,亦应论断为无效(注118:其被论断为无效之理 09/28 21:44
89F:→ phantomli:由,系以上述之片面声明,已该当本法第19条第2项被论断 09/28 21:45
90F:→ phantomli:为无效之条件)。 09/28 21:45
91F:→ phantomli:跟F大讨论的过程中,先前因为手边没书,所以F大所引内容 09/28 21:46
92F:→ phantomli:让我一头雾水,所以特意去找了书来看,才发现其中若干的 09/28 21:46
93F:→ phantomli:内容出现解读上的误差。所以我的理解跟着看到、读到的资 09/28 21:47
94F:→ phantomli:料也是渐渐转变。 09/28 21:47
95F:→ phantomli:最早,忽略了施行细则的规定,纯以民法解费用负担,结果 09/28 21:48
96F:→ phantomli:是错的。但後来,承F大指正这部分之後,对於所提到的「 09/28 21:49
97F:→ phantomli:未与消费者磋商,要无以一般约款排除本法细则20条之余地 09/28 21:51
98F:→ phantomli:」等说明,感到有疑问,因此提问划分界线之依据为何~ 09/28 21:52
99F:→ phantomli:然後中间又一直出现单方声明的判决跟说明,其实这部分一 09/28 21:53
100F:→ phantomli:直都不是疑问的重点。 09/28 21:55
101F:→ phantomli:最後,我只想把焦点聚焦在:无效的原因为何? 09/28 21:56
102F:→ phantomli:假设的前提是:企业经营者已经在契约中拟定定型化条款, 09/28 21:58
103F:→ phantomli:言明由消费者负担解除後的运费,且让消费者得预先知悉, 09/28 21:59
104F:→ phantomli:如果不同意,就不要订购。则在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得否因 09/28 21:59
105F:→ phantomli:特别磋商而排除本法19条之适用? 09/28 21:59
首先,是"定型化条款"就不可能是"磋商"条款,两者为互斥关系
因此,既然是
企业经营者已经在契约中拟定定型化条款,言明由消费者负担解除後的运费,且让消费者得
预先知悉,如果不同意,就不要订购。,则这个约款就不可能是"磋商'条款
则这个"约款"本身就是单方声明,为抵触19II无效
106F:推 phantomli:另外,施行细则20条所讲的「特约」,是指有别於「企业经 09/28 22:02
107F:→ phantomli: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 09/28 22:03
108F:→ phantomli:回商品」之情形,并无赋予得由特约排除本法第19条之费用 09/28 22:04
109F:→ phantomli:负担这种道理,更遑论「限缩」。以位阶来说,细则只属命 09/28 22:05
110F:→ phantomli:令,只能对法律作细节性、补充性的规范,无由反过去限缩 09/28 22:06
111F:→ phantomli:母法本身。 09/28 22:06
112F:→ phantomli:在此理解下,细则20条的特约,就像是现在常见的退货方式 09/28 22:08
113F:→ phantomli::由消费者交给便利商店,而不需要寄回或由企业经营者派 09/28 22:08
114F:→ phantomli:人取货,类似此种之「退货方式约定」。 09/28 22:09
115F:→ phantomli:所以从法规本身用语及使用目的均可得知,细则20条属於任 09/28 22:09
116F:→ phantomli:亦规定没有问题,但仍无解於前揭问题。 09/28 22:10
117F:推 phantomli:书中朱老师提到,本法的「解除权」异於民法的解除权,前 09/28 22:16
118F:→ phantomli:者不需对方有可归责事由,後者则需要。赋予消费者如此强 09/28 22:17
119F:→ phantomli:大的权利,主要是为了补足消费资讯的缺乏认识的缺口,而 09/28 22:19
120F:→ phantomli:(可参352~354页)而书中也一再提及,无论如何消费者是 09/28 22:24
121F:→ phantomli:行使解除权,是不用负担任何费用的(包含价金及运费)。 09/28 22:25
122F:→ phantomli:基於上述理解,所以才会得出,因高度的公益需求,及立法 09/28 22:26
123F:→ phantomli:目的、使用文字等,判断出本法第19条为强行规定。当然, 09/28 22:26
124F:→ phantomli:此结论之作成当否可以讨论~(只是请尽量聚焦,不然会开 09/28 22:28
125F:→ phantomli:花,讲不完~) 09/28 22:28
也就是说,书中意思是,即便消费者磋商後自愿承担运费,仍然会该当於消保法19II之违反而
无效?从而消费者仍得依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运费?从这个观点来看,你认为如何?
又若P大容认磋商约款排除19I之效力,那麽又为何不会是消保法19II的"约定"而无效?
解释磋商条款使消费者负担运费的状况,若不能从细则20条之"特约"着手,单从19II的约定
看来,是完全排除两造约定可能性的,无论是磋商或一般约款
此时,会全面性地否认两造约定变更消保法19I之效力
第 19 条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
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第一项是这样订,要用书面以及退回商品之要式;那麽,企业主能不能约定书面以外之
解约方法?可不可以约定口头解约,可不可以延长解约除斥期间?,这样子会不会违反消
保法19I?
既然19I指定以书面或退回商品为其要式,又如何能以细则第20条容许当事人特约
创设契约解除之方式,这就不会违反母法所设的限制?
若讨论至此,19II实在是天王条款,排除范围包山包海
费用转嫁之公益层面达到如何之程度?
参酌詹森林,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三)139页
消保法19I项之"费用"乃包括企业经营者为处理缔约或寄送商品等所为之一切支出,
但不及於消费者退回商品及寄发解约通知之运费或邮费等支出,以平衡双方之权益.
由於消费者得选择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发解约通知之方式,解除买卖契约
,故在退回商品之运费过於昂贵之情形,消费者得以书面解约,并依消保法施
行细则第20条规定,静待业者取回商品,其所费甚微,又不虞消费者因退回商
品之运费多於买卖价款,遂放弃解除契约,对於消费者之正当利益,尚无重大
妨害
从此二学说来看,我实在看不出运费负担之公益层面有严重到必须使
运费转嫁给消费者之特别磋商条款无效的程度;朱氏只强调不得以单
方声明转嫁运费,詹氏更进一步认为因为运费对於消费者影响不大
无宁认为,书中解释消保法19II之"约定"乃具有弹性,只不过学说间认为得转嫁
给消费者之门槛有严格及宽松之分,并非绝对违反消保法19II不准转嫁
文章修改已逾20个版面
P大要不要另外开一篇文解释一下您的看法?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3.165 (09/29 04:49)
126F:推 phantomli:我是想回文,在推文回答,实在很辛苦,常常话说一半看不 09/29 09:41
127F:→ phantomli:到上一行前文,导致语句断掉。例如上面就把「定型化条款 09/29 09:41
128F:→ phantomli:」误为「特别磋商」被纠出来指正~ 09/29 09:42
129F:→ phantomli:另外就F大所引用詹老师书中所言,「其所费甚微」,讲得 09/29 09:43
130F:→ phantomli:是「寄发解约通知的费用甚微」,并非运费对於消费者影响 09/29 09:45
131F:→ phantomli:不大。 09/29 09:46
132F:→ phantomli:至於F大提到的几个问题,诸如口头解约、延长除斥期间等 09/29 09:47
133F:→ phantomli:,这我之前倒是没想过,不过,若是从本法立法目的系在保 09/29 09:48
134F:→ phantomli:障消费者权益,则更有利於消费者之约定自无不行之理,则 09/29 09:48
135F:→ phantomli:应如何处理,使脉络及说理一贯,将待思路理清後另回文讨 09/29 09:51
136F:→ phantomli:论~ 09/29 09:51
137F:→ phantomli:另外,本法细则20条并无允许「创设其他解约方式」,这点 09/29 09:53
138F:→ phantomli:F大於解读上容有误会。本法19条予消费者之解约权行使方 09/29 09:54
139F:→ phantomli:式仅订有「退回商品」及「书面通知」二种。而细则20条所 09/29 09:55
140F:→ phantomli:述内容,主要系针对「书面通知」之商品退回处理,应由企 09/29 09:56
141F:→ phantomli:业经营者取回,或依双方约定其他方式取回(例如消费者送 09/29 09:57
142F:→ phantomli:到附近的便利商店~) 09/29 09:57
P大是认为,细则20条的特约不能包含对"书面"格式的特约?
这个部份我再找找文献
我对詹述的解读是,运费是否所费不锱,乃留有消费者自行判断的余地
,运费过钜则消费者自然不会寄回商品,反而会要求企业主赴其处所取回
因此,运费轻微的情况下,由消费者负担并无公益上不容许的事由
是故,詹氏认为消保法19I的"费用"不含寄回商品之运费
詹森林,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三)139页
消保法19I项之"费用"乃包括企业经营者为处理缔约或寄送商品等所为之一切支出,
但不及於消费者退回商品及寄发解约通知之运费或邮费等支出,以平衡双方之权益.
由於消费者得选择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发解约通知之方式,解除买卖契约
,故在退回商品之运费过於昂贵之情形,消费者得以书面解约,并依消保法施
行细则第20条规定,静待业者取回商品,其所费甚微,又不虞消费者因退回商
品之运费多於买卖价款,遂放弃解除契约,对於消费者之正当利益,尚无重大
妨害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1.124 (10/01 13:50)
143F:推 phantomli:你真的看错詹老师说的「所费甚微」的意思。@@ 10/01 16:47
144F:→ phantomli:解释一下好了,我就用上面引的那段做解释。 10/01 16:48
145F:→ phantomli:「由於消费者得选择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发解约通知之 10/01 16:48
146F:→ phantomli:方式,解除买卖契约」消费者有2种方式可以解约:1.退回去 10/01 16:49
147F:→ phantomli:2.寄书面通知。 10/01 16:49
148F:→ phantomli:「,故在退回商品之运费过於昂贵之情形,消费者得以书面解 10/01 16:49
149F:→ phantomli:约,」现在後面讲得是消费者用"寄书面通知"的方式解约。 10/01 16:50
150F:→ phantomli:「,并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静待业者取回商品,」 10/01 16:51
151F:→ phantomli:消费者通知完之後,在家里等就好了。 10/01 16:51
152F:→ phantomli:「其所费甚微...」到这里消费者只做了一件事:寄书面通 10/01 16:52
153F:→ phantomli:知,所花的钱只有邮票钱,所以詹老师才说所费甚微。 10/01 16:52
154F:→ phantomli:所以詹老师说的「所费甚微」不是指运费,是指邮票钱~ 10/01 16:53
155F:推 phantomli:另外,从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0条:「消费者依本法第 10/01 16:55
156F:→ phantomli: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这里很明 10/01 16:56
157F:→ phantomli:显,後面是在讲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之後,东西怎麽处 10/01 16:57
158F:→ phantomli:理的原则规定,这不是我认为这样,而是法条本身就是在指 10/01 16:57
159F:→ phantomli:这种情况~ 10/01 16:57
我们先来看一下詹述的观点好了
詹述认为
1.返还商品之运费不包含在19I的费用里
2.消费者有"书面通知"以及"返还商品"两种解约表示方法
在运费过钜的情况,消费者不会使用返还商品作为解约表示方法
,且书面通知相较起来费用低廉,亦可以由消费者承担
运费乃消费者退还商品之必要费用,由消费者负担,似无重大公益上的问题
反面言之,在运费过钜但消费者仍然使用退还商品作为表示方法时,消费者不能请求
退回商品费用之返还,P大的争执点是在这里吗?
我的看法是上述这样,P大还有其他解读的方法吗?
_____________
依照消保会吕科长惠珍的看法,她也认为詹述是在讲"退还商品之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的问题
详见其"访问买卖争议问题与实务发展"
消保法第19 条第1 项规定,消费者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
费用或价款,此之「价款」应与民法第345 条之「价金」同义,即买卖标的
物之对价,较有疑问者为「费用」之意义为何?因文义不清,引发消费者退
回商品之运费或寄送解除契约通知之邮费,应由何者负担之争议,学说相关
见解如下:
甲说:第19 条第1 项之「费用」应解为包括企业经营者为处理缔约或寄送
商品等所为之一切支出,但不及於消费者退回商品及寄发解约通知之运费
或邮费等支出,以平衡双方之权益。
本项见解所持理由为,企业经营者处理消费者订购商品之运费,及寄
送商品予消费者之运费,系其交易上必要之成本,通常已算入於价款中,
故契约如经解除,价金既已不得请求,自亦不得单独就该等费用请求消费
者支付。至於消费者退回商品或寄发解约通知之费用,某程度上,可谓系
其解除契约之「必要成本」,故由其负担,应为合理。由於消费者得选择
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发解约通知之方式,解除买卖契约,故在退回商
品之运费过於昂贵之情形,消费者得以书面解约,并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
20 条规定,静待业者取回商品,其所费甚微,又不虞消费者因退回商品之
运费多於买卖价款,遂放弃解除契约,对於消费者之正当利益,尚无重大
妨害。
※ 编辑: Fiesta2010 来自: 118.168.91.124 (10/01 19:04)
160F:推 phantomli:唉,我真的觉得你误会詹老师的意思了。你的推论在「运费 10/01 23:29
161F:→ phantomli:乃消费者退还商品之必要费用,由消费者负担,似无重大公益 10/01 23:29
162F:→ phantomli:上的问题」这里,出了问题,其实詹老师没有这样讲。 10/01 23:30
163F:→ phantomli:不过算了,一直讨论这个没有什麽意思,总之,现有二说, 10/01 23:32
164F:→ phantomli:一说由企业经营者负担退回运费(用消保法19条1项及2项、 10/01 23:36
165F:→ phantomli:施行细则第20条为依据),另一说以限缩本法第19条之费用 10/01 23:36
166F:→ phantomli:(仅限价金、寄出,不及於通知及退回)为说理依据。 10/01 23:37
167F:→ phantomli:其实我最原始的本意是同詹老师,认为这样合理公平,但在 10/01 23:38
168F:→ phantomli:法条的解释上,似乎不如朱老师所举条文文字来得有力。但 10/01 23:39
169F:→ phantomli:说穿了,学说之见各有所到,我现在比较好奇的是实务的看 10/01 23:39
170F:→ phantomli:法,毕竟讨论半天,最终对板友最有利的,还是法院会怎麽 10/01 23:40
171F:→ phantomli:判~ 10/01 23:40
172F:→ Fiesta2010:朱师这学期有开消保法,上课时再找个时间问他磋商条款能 10/02 20:40
173F:→ Fiesta2010:否让消费者自愿承担运费吧 10/02 20:40
174F:→ phantomli:恩,能问作者本人是最好,就麻烦F大了~ 10/02 20:54
175F:→ Fiesta2010:另外,学说上认为运费应由企业主承担的看法属於多数说, 10/02 21:01
176F:→ Fiesta2010:以学说上看来,朱柏松,邱聪智,杜怡静都认为返还商品之运 10/02 21:03
177F:→ Fiesta2010:费应由企业主负担;甚至杜说认为,做成解约书面的费用也 10/02 21:04
178F:→ Fiesta2010:应该由企业主承担;消保会科长吕惠珍也采此看法 10/02 21:04
179F:→ Fiesta2010:再以外国立法例看来,除了日本明文由企业主承担外,德国 10/02 21:17
180F:→ Fiesta2010:明订消费者有寄还商品之义务,但寄送风险与费用由企业主 10/02 21:18
181F:→ Fiesta2010:负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则明订,企业主提供消费者取 10/02 21:19
182F:→ Fiesta2010:销订单之通知单应记载,容许企业主至消费者处所取回商品 10/02 21:20
183F:→ Fiesta2010:,或者容许消费者以企业主负担费用的方式退还商品 10/02 21:21
184F:推 liaing:插一下话好了,企业所列出的条款,消费者是弱势的,所以要 10/06 00:49
185F:→ liaing:买物或买服务就一定得同意,就如同信用卡申请书的条款,对 10/06 00:49
186F:→ liaing:消费者不利的亦视为无效,但如果用磋商,那个厂商有请消费 10/06 00:51
187F:→ liaing:者来个别逐条叙明条款是否同意?应该没有罗 10/06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