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zb1740510 (小恩)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心得] 玉山丰最低比价网购买手表
时间Wed Oct 5 01:16:51 2011
以下为事件之简述及目前处理进度
本人於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经由PCHOME商店街网路购物平台,向企业经营者购买美国品牌
Timex型号T45581手表一只,於100/8/18终收到货品,经检查後发现该手表温度测量功能
极度失准,後致电该公司询问处理机制,企业经营者於电话中表示该商品须寄回美国换货
或维修需耗时一至二个月,本人因不愿长久等待故请求按消保法19条之规定於七日内无条
件退货,并於隔日十九日寄发存证信函要求退货,经被企业经营者拒绝。
後向桃园县消费者保护中心提一次申诉,未获企业经营者妥适处理後再提二次申诉。经桃
园县消费者保护中心安排於今年十月十四日调解,唯於近日收到对方信函通知将不出席调
解。
事情拖拖拖拖到现在
对方还是没有诚意处理
一次申诉後照样青菜虾讲(EX:指称我要求对方自行取货於法无据等...
这公司没请法务但至少要会翻法条吧 囧"
既然对方始终不愿意出面又无诚意解决
本於法律人的自尊当然希望能扞卫自己权利亦给对方一点处罚
但有些请求是否有理由及实务上操作方式尚有不明了
故在此还想请问版上各位先进
解除买卖契约请求对方返还价金并应计算利息并无疑问,较有疑问为损害赔偿部分,
如安排调解之日本人由台北至桃园往返之车费,及当日下午学校课程无法出席是否得按学
分费依比例求偿,及若以上损害赔偿皆可主张,该企业经营者是否有消保法五十一条所规
定之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若有,应如何反应在诉之声明上@@?)
及上述之诉之声明,应分别载明为:被告应返还原告新台币xxxx元,及损害赔偿新台
币xxxx元。还是直接载明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xxxx(返还价金及损害赔偿
总额)元即可?
另问题是因本人乃采书面告知对方解除买卖契约并要求对方取货,按消保法施行细则二十
条,至今已超过一个月之取货期限,本人应不负保管责任,关於该不负保管责任应如何在
诉讼中主张?是否为於诉之声明中载明:原告对该商品保管责任不存在。
还是问题一堆 不知道版上是否有神人能够解答Q_Q"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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