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风)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商品有瑕疵但无存货的换货问题
时间Fri Dec 16 11:36:54 2011
本篇针对「实体商店」及「网路购物」的「瑕疵担保问题」略做说明。
(至於网路购物的七日退货权,因不须以具有瑕疵为要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依民法第354条,瑕疵担保责任会在二种情况下发生:
一、通常效用瑕疵(同条第一项)
二、保证品质欠缺(同条第二项)
前者不须出卖人为特别之保证,只须商品品质欠缺依一般交易观念所认知之品质即
为已足,後者则须有出卖人就交易缔结过程中,有为特别之保证才可以。
而商品发生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可以向出卖人(店家)
主张的法律上权利为:1.换货权(同法第364条)、
2.减价权(同法第359条)、
3.退货权(同法第359条)及
4.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法第360条),
上述四种权利,得择一行使,这是出卖人的法律上义务,且为买受人的形成权,
意即此种权利之行使,不须出卖人同意,经向出卖人为意思表示(包括口头告知
)即发生法律上作用。只是什麽时候讲了什麽话,有无行使形成权之意思,光靠
口头往往事後难以证明,所以一般会建议用书面,但不代表口头之权利行使无效
,只是证据上证明的难易而已~
至於对方拒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对损赔范围有争执,则须另外透过诉讼处理,以
确认权利范围及取得权利行使之强制力。
所以此种消费争执,首要确认的是:「有无瑕疵存在」,其次要注意「是否行使
权利」。
至於颜色不对,但功能无碍,是否属於瑕疵,目前依现行法院裁判标准来看,是
肯认「美观」亦属於瑕疵担保范围内,属於物之效用之内涵,不过这也仅限於「
一般人均认为之美观欠缺」。所以过於龟毛的人,请在交易前取得出卖人的保证
,或交易时详细检查是否愿意受领该特定物,不然,事後任意争执,不会被法院
支持~
以上,希望能给本篇白鞋原PO及前几篇手机一直修不好的苦主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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