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fsv (never give up)
看板consumer
标题[心得] 要求巨匠英语退费
时间Sat Jan 26 20:43:29 2013
有图原文请至
http://vfishv.pixnet.net/blog/post/102777664
前提:舍弟日前在巨匠英语推销员介绍下,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报名了四年课程,
并付出1200元作为订金,得到一张600堂线上课程卡,服务员说这是赠品。
舍弟当场签下定型化契约书,但正本被展场人员收走,自己只拿到收据一张。
隔天以电话方式通知家父,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家父仅口头答应,并未亲自签名於契约书上,服务员迳自要家父授权并代替家父签名。
这段话有被告知在录音。
(这点我真的很生气,契约连看都没看过就同意,只因我弟说要报名就答应,
法定代理人的职责都没尽到;
欺负老实人,也难怪那麽多该死的诈骗案发生在老人身上。)
由於推销人员杨小姐表示:注册後,即可在全省任一分校上课,
并提供不同开课时段的课程供消费者选择。(载明於定型化契约中)
於是舍弟在2013/1/3晚上前往巨匠美语忠孝分校排课,经服务人员推荐後,
排至巨匠美语站前分校上课(该课程开课日为2013/2/7)
该分校服务人员刘小姐有告知该堂课程因为是承接上一期课程,
受到学生数上限的限制,
必须等到实际开课日前,确定学员人数,才能通知本人是否可进入该班上课。
日後舍弟重新考虑上课时段、地点、开课时间,
觉得不符合需求,且不确定能否如愿加入所排的班级,
故舍弟在开课日前59日至8日间,提出退费需求。
过程:Step 1 找业者沟通
首先我们前往分班告知退费需求,得到的回覆是要根据补习班条款
《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学生於开课日前第59日至第8日提出退费申请者,
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九十。
要舍弟补缴金额至违约金之一成47700*0.1= 4770,
而当初说是赠品的卡片价值1500也要加上(完全没动过,未开卡,说拿了就不能退),
总之,要我们补缴至4770+1500= 新台币6270元方能解约。
当时的服务员还一直强调:「我们也不缺这笔钱,只是契约就是这样规定」。
(OS:既然不缺那就不要我们付啊="=)
由於我们认为疑点重重,故当下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
麻烦的就是因为是分期付款,若不缴费给银行会有信用问题,
因此,还是先付了第一期。
补习班就是要我们付到他想要的金额才愿意和银行解约,
之前先问过银行可否解约,银行就说要问巨匠。
为了不让时间白白消逝,故早已决定先寄存证信函。
时间就是金钱,不要让业者推托失去反驳的机会,说不定拖到开课日他就说你不能退费。
Step 2 寄存证信函
拟好存证信函草稿,询问地方法院律师、消保官、学校民法老师等各种资源找出合理条例,
以下提出几点示之:
一、依消保法第11-1条,主张企业经营者让消费者当场签约,未提供消费者三十日之合理期间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可要求业者全额退费。
根据同条第三项,依据台北市[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范本]规定审阅期至少是五天,
再根据第二项主张不构成契约内容。且该审阅期间不得约定抛弃。
二、舍弟未成年,而家父仅口头上同意学生购买课程,并未亲自签名於定型化契约上,这份契约书应属无效。
本来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依民法为不要式行为,无论言词或书面均可。
但依据台北市[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范本],最後签名处,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应经法定代理人签名),
由於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第1条规定,系根据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授权订定之(委任立法),故该签名规定为法定方式,
依民法第73条本文,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
所以,也就是说家父之口头同意无效,然後再根据民法第80条主张拒绝承认即可,而使该补习契约确定不发生效力。
三、学生认为”线上课程600堂”学习卡当初只被告知是赠品,而且只是进入线上学习平台的媒介(仅含卡号、密码),且尚未拆封,完全没使用教学服务。
因此学生主张不愿支付该卡之1500元,请问学生在法律上或契约上是否有理由呢?
有理由。因为对方表示是赠品,则不该有对待给付。
如发生认知争议,可依台北市[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范本]第16条及消保法第11条第2项主张,有利於消费者解释原则。
台北市[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范本]第 十六 条 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甲方之解释。
消保法第 11 条
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者之解释。
四、同33条之规定,学生仅缴纳订金,於开课前即离班者,补习班不得要求其补足补习班依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得扣除之学费不足额部分。
这点尚未厘清,等待工作日询问法务部承办人员。个人认为其几乎符合舍弟状况,若成立,补习班并不能要求我们付一成违约金。
以上感谢高雄市地方法院驻地律师、政大民法教授等回答。
现况:目前已经向消保会线上申诉关於学习卡的纠纷,并向补习班寄出存证信函,
目前已缴纳款项除订金1200元之外,已缴纳分期付款第一期1945元。
台北市法务部已发函给巨匠补习班,并送副本至我家与消保会,要求该补习班2/6前解决问题。
补习班致电说明愿亦不收学习卡1500费用,但仍需付款至4770元,方能解约。
个人仍存疑点,待询问法务部後再采取作法。
小结:甲方不满意被推销的课程排课时间故想退费,补习班告知需缴纳至一成违约金方能解约,
甲方觉得不合理故寻求消保官管道,希望以公权力判断是非,
目前补习班已退而求其次,只因甲方仍存疑虑,此案尚未了结,待续。
心得:类似案件上网查询便不胜其数,但往往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才会学到教训。
舍弟一直都念第一志愿,资质应该能算聪慧过人,但生活经验略显不足。
此次起於舍弟之出尔反尔,但补习班的处理也不恰当。
此刻我是义愤填膺,同仇敌忾!若用词有不当之处,烦请告知。
会这麽生气也是因为补习班一直打来狡辩,毫无诚意,直到收到法务部函才肯退让。
江湖道上,人心险恶,契约必定要看清楚,损钱事小,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
希望藉由此次经验分享,呼吁大家不要仅听企业一面之词,
寻求多方管道明辨是非,维护自身权益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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