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mfoda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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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政府把关不力、箝制民间检验权,业者管
时间Tue Jun 4 10:59:3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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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把关不力、箝制民间检验权,业者管控也失灵
国内食品安全问题越演越烈,「毒淀粉」事件尚未落幕,又爆出原料
供应商立光农工,自2008年起将工业级防腐剂EDTA添加在洋菜粉、爱
玉粉中,并提供给统一、爱之味等食品大厂!
「毒淀粉事件」、「黑心酱油」、「防腐剂超标食品」、「过期原料
」、「食品添加工业级原料」,短短半个月的时间,黑心食品像是说
好的,一样接着一样被爆发出来,让消费者身陷食品安全风暴中。有
媒体揶揄,以往朋友见面打招呼时习惯问:「吃饱没」?现在恐怕要
改问:「能吃啥」?因为,你我都担心,不知道还有多少的未爆弹?
而这一连串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显示出食品大厂对原料品管不够严
谨,更突显政府对食品检验把关不力、对业者监督不周!然而,5月23
日行政院会却通过《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第
29条,目的为箝制民间消保团体的检验权!事实上,此一修正条文就
是「消基会条款」,因为消基会成立30余年以来,每个月都会发布1
至2次的市售商品检验报告,已有一定的影响力,令人质疑政府的立
场到底是站在消费者这一边、还是财团那一边?
*政府都未明确告知检验细节,凭什麽要求民间团体?
5月23日行政院通过《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法重点
除了特种买卖的七天犹豫期可另订排除适用之规定外,更修正第29条
,要求「消费者保护团体发表检验结果後,应公布其取样、储存样本
之方式与环境、使用之检验设备、检验方法及经过,并通知相关企业
经营者。」
但消基会质疑,政府机关进行相关抽查检验时,并不会公布前述新增
规定之细项,甚至在发布检验结果新闻时,仅说明检验结果与合格/
不合格件数或比例,却未公布业者名单或采样地点,常常让消费者无
法了解究竟哪些业者的商品抽检合格、哪些抽检不合格。事实上,消
基会每次发布检验调查结果,相关样品资讯都较政府机关清楚、完整
,并且全文刊载於由消基会发行之《消费者报导》月刊。
此外,连日来的食安问题,再再突显业者自主检验、把关未落实,若
要修订《消费者保护法》,应当针对业者对商品安全把关的责任,严
加要求主动提供其商品检验结果,及前述相关检验细节,以保证商品
安全无虞,而不是倒过来箝制民间消保团体的检验权!
另外,规定消保团体发表检验结果後应主动通知相关业者,亦不合理
!既然消保团体已对外发表检验结果,即是对不特定多数之大众公布
讯息,不只是消费者,业者亦包含其中,立法要求消保团体主动通知
业者根本是多此一举!消基会质疑,《消费者保护法》似乎越修越向
业者靠拢?!
* 政府把关不力、大厂频出包,还要限制民间消保团体检验权!
从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1年「塑化剂」事件,至今(2013)
年连续爆发的「毒淀粉」事件、「黑心酱油」、「过期原料」、「食
品添加工业级原料」等食品安全问题,都突显了政府及业者对食品原
料的品管,相当轻忽又松散!
最新一爆的「食品添加工业级原料EDTA」,又再度看到食品大厂的名
字,如统一、爱之味,统一更是自塑化剂事件以来再次榜上有名!虽
然业者不是极力撇清就是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消费者信心已落至谷
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商品或
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近日的食品
安全危害物质,都是现代科技可以检验、把关的问题,既然为食品制
造者,就应该为自己的原料把关,确保商品安全无虞,不要让自己成
为黑心商品事件的主角才是根本之道!
食品业者对原料把关之松散,也突显出政府机关对业者的监督不周,
这些食安问题都是已经存在一段时间,近期才被发现,表示政府机关
不仅未定期抽验商品、即时发现问题,要求业者改善,对食品原料供
应商更是未尽管理与查验之责,才让台湾充斥食品危害!
此外,由政府机关支持、协助推动的食品相关认证如CAS、GMP等,经
由长时间的推动,消费者也渐渐信赖此类食品认证,愿意选购通过认
证之商品。但经过几次食安问题不难发现,获得认证之厂商仍然成为
「黑心食品」事件的主角之一!虽然这些认证属自主认证,但仍是透
过政府机关协助、支持运作,故政府机关应对此类认证商品或厂商更
加严格监督,而不是放任业者自己认证好玩的!否则消费者长年累积
的信赖感因而消失,相当不值。
监察院监委程仁宏亦於日前指出,卫生署有4大失职,分别为「未落
实食品原料与添加物源头把关与抽验」、「放任食品大厂自主管理」
、「未要求食品大厂将食品原料与添加物定期送验」及「未落实对食
品大厂的查厂行动」,将成立小组展开调查。
业者品管有问题、政府机关检验管理不善,导致黑心食品层出不穷,
消保团体愿意尽一份心力主动替消费者把关、检验市售商品,却被立
法要求消保团体些「有的没的」、向财团示好,道理何在!政府为什
麽对大企业的品质安全拿不出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甚至是放任?
事实上,现行《消费者保护法》第29条第2项就已规定:「执行检验
人员应制作检验纪录、记载取样、使用之检验设备、检验方法、经过
及结果」,何况,消保团体是基於善意,进行市售商品的抽检,更不
可能拿自身的公信力与名声开玩笑,进行恶意的发布行为。此外,若
是业者认为检验结果有问题,亦可自行向消保团体反应,或是提起诉
讼,实在没有必要以立法的手段,让老百姓对政府的立场存疑!
消基会对政府的呼吁
(1)应站在消费者这一边、加强督促企业提高品质管控!
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归咎於政府机关及业者皆未记取过往的教训
,政府机关未尽查验、监督责任,放任业者自主把关,而业者自主把
关却又频频失灵,只会说自己也是受害者!在两方皆失灵、无法确保
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政府又拟透过立法箝制民间团体检验权,让消保
团体「被迫」压缩为消费者把关食品安全的能量,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
(2)消保法修法向财团倾斜、就不是《消费者保护法》了!
消基会认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尽速加强食品的抽查检验,落
实对食品业者的监督管理!对於《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正,则应尽速
支持将「消费者保护基金」纳入并通过立法,落实《消费者保护法》
保障消费者权益之意义,而不是透过立法对消保团体的检验权限绑手
绑脚,让《消费者保护法》越修正越偏向业者,那就不叫《消费者保
护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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