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tra (尔雅爱不爱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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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费纠纷 第三机构仲裁为佳
时间Sun Jun 5 02:18:17 2005
消费纠纷 第三机构仲裁为佳
【记者林怡秀/台北报导】
消基会副董事长程仁宏表示,厂商一旦遭非理性消费者无理要求甚至威胁,千万不要私了
,否则没完没了,透过公正客观消保团体协调,除了消费者的损失可确实获得合理赔偿外
,更可保障合法经营的业者。
消保官邱惠美说,根据消保法,只要证明是厂商疏忽,消费者都可检具证明,要求业者赔
偿,若证明消费者的损失是业者故意,甚至可要求到三倍赔偿金,但这也不能作为消费者
胡乱砍人的理由,消费者辨认产品疏失,也应秉持良心。
程仁宏指出,最近确实听到不少厂商抱怨,增加不少客诉案件,也很困扰,对於越来越多
的产品瑕疵、客诉处理问题,厂商可透过消费者团体、或公正第三仲裁机构;若厂商怕事
情闹大而想私了,只会让非理性消费者吃了甜头,变本加厉,永远应付不完,也会让不肖
人士起而模仿。
【2005/06/04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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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choon 大姊息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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