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onnor (na)
看板dog
标题Re: [请益] 大厦不能养狗
时间Sun May 11 21:11:13 2008
※ 引述《mugengod (黑翅膀)》之铭言:
: 是否会遭到强制搬离?或者会收到某个不爽邻居的存证信函?
: 规约的公权力在哪里?法律是否认同大厦自行订制的规约?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
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
,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於规
约者,不生效力:
...
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简言之,法律上基本是认可公寓大厦可养宠物,除非规约中载明。
因此,倘你们社区的规约的确如此规定,那是要遵守。可是如果通过的是不得
饲养猛犬,那你就不用理会管委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应作成会议纪录,载明开会经过及决议事项,由主席签
名,於会後十五日内送达各区分所有权人并公告之。」
第三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於必要时,得请求阅览或影印规约、公共基金余额、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报表、欠缴公共基金与应分摊或其他应负担费用情形、
管理委员会会议纪录及前条会议纪录,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因此依法,管委会有权公告会议纪录,且应住户要求提供规约影本,你拿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向他们要求提供会议纪录/最新规约,倘还是不从,就寄存证信函跟她们要,到时管委
会还是不从,第四十八条有罚则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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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5.62.150
1F:推 senjor:原PO是说 十年前是不准猛犬 但是五年前已经修正为不准宠物 05/11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