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fortis (ILoveFortis)
看板dog
标题Re: [心得] 真是一样米养百种人
时间Sun May 10 15:24:43 2009
※ 引述《Furywind (天使)》之铭言:
: 关於new大提出的法律见解,我有几点要解释
: 先从整个事件的始末开始分析;
: 1、老伯踢狗的这个行为并不属於"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
: 现时不法之侵害是构成此条成立的必要因素,然而不法必指人之
: 行为-->动物之侵害,无所谓合法或不法,所以当受到动物攻击时,
: 所做出的自保行为而导致动物受伤或死亡,不得以正当防卫阻却
: 违法,应由紧急避难为之;例外:除非动物之攻击,是人所唆使,
: 此动物即为人所利用之工具,攻击动物实为破坏工具,应属正当防卫。
: 2、老伯是否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个人认为可以
: 根据刑法第24条,紧急避难有下列几个要件
: 客观上的要件: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的急迫危难。
: 这一点有包含几个要件
: A、可能为天灾、人祸、意外或动物之侵害:今天老伯看到该狗冲向自己,
: 於一般人常识判断该狗有咬或是扑向自己等行为(侵犯身体法益),
: 就算连动物专家也无法断定其狗下一秒是否有咬的动作,一般民众认
: 为该狗即将有咬的侵害,并无不妥。
: B、避难所保护之法益价值,大於无辜第三者所牺牲之法益价值,应评价为
: 不违法:今天老伯保护的法益乃是个人身体法益(若其不阻止该狗接近,可
: 能被咬而导致感染、或是被扑倒导致骨折),其价值大於L大的物权受损(可
: 能该狗痛一下而已)
: 避难行为:必须适当-->该老伯於短暂时间,并无回避的时间(1、该老伯年
: 岁已高 2、看到狗追,此时若跑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结果),所以采取阻止该
: 狗的行为(踢),并无不妥
: 主观要件—避难意思
: 综合以上要件分析,该老伯当然可以主当紧急避难
: 因为老伯并未被咬伤,也无踢到该狗,所以不讨论其发生之处理事宜
刑法第二四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於
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所以
你认为踢狗是不得已的行为? 我看到是这一条,是紧急危难不是急迫危难。
请勿乱造名词,或请您当上立法委员,再修改这一条为急迫危难。
再者,後面也补充说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还有讨论的空间。
L大并没有说出该老伯实际年龄跟状况,你为何先假设他跑不动或无法闪避?
如果老伯用大声斥吼狗狗,狗狗也有可能吓到,是不是也是一种方法?你难道能
够说这就不是方法,只有踢狗狗才是唯一可以做的。
从L大一文来看:「老夫妻已经从後头走了过来」,并且还可以有踢狗的行为,请
问这会是无法回避的状况。用社会大众的看法,这夫妻健康状况应该还不错,否
则也请L大在说明当时两夫妻健康状况,是夫已经被妻搀扶,所以无回避之可能性。
我也必须要补充一下,更正我的错误。刑法二十六条通说也认为是对於重大无知,
所以我要修正我的讲法。但是刑法是伤害罪并没有处罚未遂,不然大家走在路上,
看到物体靠近就可以主张可能因为会伤害我的法益,就主动攻击或破坏。
此外,我也讲了L大如果他让狗咬伤老伯,是要负相关责任。可是今天状况是没有
发生,我就觉就事论事的来看,而不是直接就讨论罪责,这样子会让更多人觉得
法律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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