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jiun (遇见)
看板dorm
标题请求修改宿舍管理办法有关缴费及退费的不合理之处
时间Thu Jan 17 23:11:37 2008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其中有关
1.缴费的说明
第十五条 经通知核准住宿之学生,应於通知书内所规定之期限内,至学生住宿服务组缴
交住宿费,逾期者视为自愿放弃。
住宿费用之缴纳,依左列方式计算:
一、注册後未逾一个月者,应缴交住宿费全部。
二、逾一个月者,依实际住宿期间计算。
未依规定缴交住宿费者,视为自愿放弃。
住宿同学应缴交押金,以住宿费三分之一计算,为第二十条赔偿责任之准备,於进住
时并同学杂费统一收缴,若无发生损害公物情事,於退宿时无息退还。
2.退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时,除住宿期间已逾全学期三分之一者不得申请退费外,
得依左列各款办理退费:
一、住宿期间未逾十日者,得请求返还所缴住宿费之全部。
二、住宿期间已逾十日者,得请求退还所缴住宿费之半数。
前项住宿期间自注册之日起算,至学生住宿服务组为退宿登记之日止。
学生遇到的状况是,赶在可退1/3学费的日期前办理休学
可以领回1/3的学杂费和网路使用费,却无法领回1/3的住宿费
第15条说的是学生'必须'按比例'缴交使用'宿舍期间住宿费用
第25条说的是学生'无法'按比例'领回未使用'住宿期间住宿费用
请解释这是什麽道理??????????????
我承认我没有看过宿舍管理办法里头的退费规定
我也可以自认倒楣的接受短少2667的退费
但是请贵单位一定要修改办法
学费杂费都可以退1/3了,请问是基於什麽理由宿舍费不能退1/3??
我没有使用到的服务,为什麽还要负担费用
候补进宿舍的学生,也是要缴费的
然而属於前者的费用并没有退还
学校是怎麽了...一直收钱都可以吗?
还是只有我觉得2千多元很多钱?
学校整修过的宿舍将是涨价收费的
到时候的1/3就不只是2千多元而已
又说到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於办理退宿手续後,应即迁离宿舍。
我没使用到的1/3,无法退费
那麽我已缴交的全额,为什麽不让我住到使用完毕?
贵组人员回答
学生已经办休学离校,又住在学校里说不过去
是你们不是我住在宿舍里可是又不退费给我
难道这样不是很矛盾吗??
又说到修改办法要开会开会开会开会开会才能决定
如果贵单位觉得这样真的很合理
你们可以再继续
「办法就是这样规定的OOXX...」
给目前汲汲营营+每天祈祷马上可以候补到宿舍的同学们:
请看清楚宿舍管理办法
等住进去之後再用力祈祷不会有需要休学退宿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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