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ing08 (明霞月影)
看板eWriter
标题Re: [问题] 买断与卖断的问题
时间Tue Feb 23 02:54:56 2010
先声明一下,本人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跟法律相关的解释都是我的个人见
解,请勿全盘相信,应寻求法律专业人才加以解释。
: 虽然你已经缩小问题了,不过我还是想就你原来提的问题回应一下。
: 就你原来所提,是想研究与版权、专利有关的问题,
: 我认为对於这点,不仅是「网路作家」,应该是所有作家、文字工作者,
: 甚至是文化创意产业中都会遇到的问题(这样说会太夸张吗XD)。
: 有些相关的问题可以先参考一下这个网站:
: 沉默的力量http://98.to/romanceweb/
: 其「合作探讨」的部分,有谈到签约、笔名卖断、着作权、稿费……等相关问题。
: 至於有版友提到
: → diess:写作的故事只要你写出来专利就是你的 02/20 16:13
: → diess:但题材和构造方面基本上是没有专利可言
: 我也想稍微回应一下。
: 所谓的「故事只要你写出来专利就是你的」
: 应该是指着作权法(在上面那个网站中也看得到)
: 第三章第一节第10条
: 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但本法令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但它还有10-1条: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
: 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 这条我就不太懂了,猜测或许是指,仅保护该「作品本身」,
: 比如说保护「瘟疫」个故事的着作权,但不保护「存在主义」的着作权,
: 不保护「小说」这种形式……之类的,这是我个人的解读,
: 或许有学法律的专家可以来为我们说明一下?
: 然後也回应一下diess版友所说的「题材和构造方面没有专利可言」。
: 举一个例子来说,假设有一个故事,说男女主角是青梅竹马,
: 两人从学生时代互相喜欢对方,在女主角17岁生日时告白,
: 但交往两个月因误会(误以为女主角劈腿好了)分离,就业时误会厘清又相聚,
: 然而就在男主角和女主角求婚之後,男主角母亲反对,两人只好分手,
: 後来女主角出国求学两年,回国後偶然间男主角母亲发现,
: 女主角原来是失散多年的好友的女儿,於是要儿子赶快把女主角娶回家,
: 最後happy ending。
: 假设今天我把上面这段流水帐写成十万字的小说,那这个专利就是我的。
: 但如果有人按上面这个大纲,剧情转折完全一样,但抽换了男女主角姓名,
: 用字遣词修改一下,或是把误会修改一下,
: 比如说原来是女主角劈腿改成男主角劈腿,被母亲反对改成被父亲反对,
: 这样又是一个新的故事了。
: 但对我(原作者)来说,这可能是一个花了我十年时间想出来的idea,
: 我看到剧情这麽相似的故事,一定会有被侵犯的感觉。
《着作权法》里面有提到「重制」,该法第三条对重制定义如下:
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
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於剧本、音乐着作或其他类似着作演
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
者,亦属之。
另外还有一个词叫做「改作」,该法第三条的定义如下:
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着作另为
创作。
根据原PO提到的例子,我想很明显不是「改作」,而应该是「重制」了吧……
就我个人认为,所谓「英雄所见略同」,大家有相似的想法未必是一件不好的事,
但是这个圈子偏偏就是有个「先抢先赢」的铁则摆在前面。
但是另一句话又说了:「戏法人人会变,巧妙各有不同。」比方推理小说,从第一
个密室诡计出来之後,有多少个密室诡计诞生?但是大家并不会认为这些後起的密
室诡计是抄袭第一个密室诡计吧?
也就是说虽然题材类似,只要使用的方式不同(如不同的密室诡计),那麽当然就
是不同的作品。
但是做到像原PO所说的那像,我想就不只是单纯的题材类似的问题……也许是我的
解读有误,但我想我从其字里行间看到了一点「刻意为之」的意图。如果原意不是
这样,烦请更正。
: 上述的例子,就是「题材和构造的专利」问题。
: 如果能申请专利,或许真的能保护到作家(创作者)的原创构思,
: 但创意这种事,有时候即使两个完全不认识的人都可能会有极相似的想法,
: 所以要如何认定、怎麽认定,就是一个大麻烦。
: 事实上,其实在出版界也发生过不少「抄袭」事件,
: 或许原PO也可以就这方面加以了解?
: 或许原PO想了解的,是跟智慧财产权、着作权有关的事?
: 後来原PO缩小范围到「买断与卖断」的问题,就我个人所知道的,
: 有笔名卖断与单本作品卖断(或说买断)。
: 笔名卖断指的是要求该作家不可使用该笔名在别的出版社出书,
: 也就是说我今天取了个笔名叫钻石莓,将笔名卖给夏天出版社,
: 之後我就不能再用钻石莓这个笔名到秋天出版社、冬天出版社或其他出版社出书。
: 对作者来说,是抹煞了着作人格权(好像吧),
《着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着作人格权专属於着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但是这里用了「抹煞」,是指作者默认自身的着作人格权被侵犯吗?
因为我也不清楚「着作人格权」,只好请法律相关专业的版友解答了……
: 也不能累积努力的成果(如读者、名气)。
: 至於单本作品卖断,就是将该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该是)一次卖出,
: 此後不论出版社靠该作品赚得多少收入,就不干作者的事了。
: 比如说我今天写了一本爱情小说「我的爱如滔滔江水」,
: 因为年幼无知,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出版社,
: 想不到上市後变成空前绝後的畅销书,狂销十万册,
: 还改编成连续剧、电影,可是作者都不能再领到半毛钱了。
卖出去了可以买回来啊!就像柯南‧道尔的《血字的研究》,也是大卖之後才向出
版社买回版权,只是价差十倍以上就是了。虽然这是好几个世纪以前的事,但我想
只要不是永久卖断,作家又出得起钱,出版社应该也不会刻意刁难才是。
(当然前提是他们已经捞够了XDD)
不过为了避免出不起钱,签约时还是要审慎考虑清楚……
: 相对於作品卖断,对作者比较有利的就是按%数的收益(抱歉不知专有名词的说法),
: 就是跟出版社签约,每本书案订价抽多少%,卖愈多赚愈多。
: 以上是我所知道的事,希望多少能帮助原PO一点点。
: 本来想回私信,不过我想我懂的也不多,PO在这个版或许能得到更多专业的见解。
刚好看到这个问题而跳进来献丑,因为时间关系有很多资料很难查的齐全,所以有
缺漏的地方还请多多包含!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2.38.168
※ 编辑: saming08 来自: 140.122.38.168 (02/23 03:03)
1F:推 egozentriker:着作人格全不能放弃或转让 但是可以让作者本人不主张 02/23 04:15
2F:→ saming08:原来如此,受教了! 02/23 19:23
3F:推 AnimalFarm:这跟重制完全无关 人名和句子不一样就是新着作了 02/24 11:27
4F:→ AnimalFarm:小说"情节"是不受保障的 02/24 11:28
5F:→ saming08:嗯……应该是我误会了「重制」的意思。 02/24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