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afox (积极.努力.创新)
看板eslite
标题Re: [怒]很好!转卡没过!诚品我真是高攀不上!
时间Thu Dec 29 23:59:21 2005
※ 引述《candypeii (chicky buffering)》之铭言:
: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我身上
: 我到敦南诚品一楼的服务台去反应
: 得到的回覆是: 学生核卡不会通过
: 我不知道有没有例外
: 但是真令人生气 即使有转卡意愿
: 等於强迫停止会员身份
: P.S. 转卡的申请书是另外一份喔
刚在google找到的资料,所以只能怪诚品对旧会员太无情,没有做好配套措施
就急於发联名卡....:P
财政部就学生卡等相关规范:
财政部及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函令,自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一年
五月三日止就发卡机构发行学生卡之规范:
一、发卡机构於办理未满二十岁学生及社会人士申请信用卡时,除应争取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书外,应特别以书面告知金融信用应行注意事项,使申请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并於该书面签名後方得受理。
二、各发卡机构在申请书职业栏填注学生之申请人,除发给一般持卡人手册外
,应另行发给「学生持卡人专属手册」,并应载明持卡人之缴款义务及信
用不良纪录之影响等事项。
三、各发卡机构对在申请书职业栏填注学生之申请人,如无法提出独立经济来
源证明(如薪资所得证明、存款证明),应将发卡情事函知其父母,请其
注意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情形。
四、对於二十岁以上无独立经济来源之学生卡申请人,其持卡张数如已超过三
张,不宜再核给信用卡,且每张卡片信用额度之核给宜以二万元为限。
五、各发卡机构如接获家长反映其子女为学生,且有超出清偿能力刷卡之情形
时,应立即配合处理,并於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徵信中心登录其学生身分,
以利其他发卡机构对学生卡之处理。
六、未满二十岁之持卡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调阅持卡人
帐单或要求终止契约。
七、发卡机构若未能严格做好发卡审核工作及家长联系查询者,财政部将交由
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查处,如有违反该部法令者,该部
将依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之一处分。
八、学生持有信用卡不得超过三张;在学学生,只要其法定代理人或父母「以
书面通知方式」要求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在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主动
降低学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调整循环信用最低应缴比率或金额,甚至
「暂时停止学生信用卡」用卡权利。
话说回来,银行业者也颇难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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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angmay:可以找消基会帮忙吗? 02/04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