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NX (吴公为何咬我)
站内l976
标题[公告] 关於公开求档
时间Mon Jul 6 11:28:22 2009
本板目前没有板规,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公开求档。
稍微看过着作权法後,非营利、供自己个人使用等用途是合法的,
但公开求档供档恐怕有些不妥。
基於保护板友与歌迷,避免因来本板写文,或好心供档却惹到麻烦,
甚至原是好意分享给歌迷,但传播出去後有人藉此图利,
建议不要公开求档。
以下是着作权法连结,欢迎参考: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07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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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可能有关的着作权法条文:
第三章 着作人及着作权
第四节 着作财产权
第四款 着作财产权之限制
第51条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
使用之机器
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55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
人支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公开
口述、公开
播送、公开
上映或公开
演出他
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59条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
限於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着作财产
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第59-1条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取得着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所有权之人,得以
移
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
第60条 着作原件或其合法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该原件或重制物。但
录音
及电脑程式着作,不适用之。
附含於货物、机器或设备之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随同货物、机器或设备
合法出租且非该项出租之主要标的物者,不适用前项但书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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