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geQ (心之所在)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心情] 爱 也是会被消磨殆尽的
时间Wed Dec 9 10:58:58 2009
民法第982条: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
关为结婚之登记。」
民法第73条:
「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1条第1项: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但结婚之方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
依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
新法修正结婚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依据民法第73条及涉外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项,原PO
的婚姻「原则上」是合法有效。
很多人误以为在台湾没登记就没事了,那是错误的想法,一定要处理好。
不然傻傻地以为没事,而跟别人结婚,到时候不仅後婚被判决无效,也会可能因为重婚
罪而背上前科。
这个世界实在是太黑暗了...
以前曾看过一个例子,男方在台湾已经有配偶(旧法仪式婚),却跑去国外跟别人结婚。
结果,後婚因为重婚而无效,在国外的配偶心有不甘,回来台湾想告先生重婚罪。
然而,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最轻本刑并不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台湾刑法。
台湾判决的慰抚金普遍又很低...刑事告不成,等於是没办法讨个公道。
说真的,看到原PO这篇文章,脑海里就浮现出这个例子。
(PS:若是相反的情形,先在国外结婚,回来国内再跟别人结婚,就会构成重婚罪。)
建议原PO先调查老公是不是在台湾已经有老婆。
不一定要请徵信社,徵信社通常都是吸钱鬼,找个三姑六婆去邻居那边打听一下,就会
有答案了。
如果能查到证据,在美国告通常是比较有利的,尤其是他在美国有财产,有需要再去请
教当地的律师吧。
--
看戏的傻子 碎碎念的傻子
http://blog.roodo.com/m_m_mirag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13.110
1F:推 seay:这篇原PO要看啊。 12/09 11:15
2F:推 nada1986:这篇专业的XDD 12/09 12:04
3F:推 TTNT:这篇要M啊超专业! 12/09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