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标题[判决书] 过敏性休克又未备肾上腺素
时间Sat Sep 8 16:34:58 2007
读後感:
1. Corticosteroid不包括Decadron?
2. 本案之急救需求固乃因其注射药物引发
但此例既开若再被进一步衍申,以後病人会不会都把诊所当急诊室,
没备完整急救设备就可以疏失论?
3. 同样的药即使以前打过没过敏,再打还是要小心
能用口服就用口服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3年度诉字第1907号
【裁判字号】93,诉,1907【裁判日期】960823【裁判案由】损害赔偿
http://tinyurl.com/3d9mvx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id=1&v_court=KSD&v_sys=V&jud_year=93&jud_case=%e8%a8%b4&jud_no=1907&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
【裁判字号】93,诉,1907【裁判日期】960823【裁判案由】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3年度诉字第1907号
原 告 戊○○○
丁○○
丙○○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史乃文律师
复 代理人 张竞文律师
杨申田律师
被 告 乙○○
诉讼代理人 甲○○
焦文城律师
施秉慧律师
上 一 人
复 代理 人 杨启志律师
当事人间损害赔偿事件,本院於民国96年8 月9 日言词辩论终结
,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戊○○○新台币壹佰捌拾万元、原告丁○○新台
币贰佰零捌万玖仟捌佰伍拾元、原告丙○○新台币壹佰捌拾壹万
肆仟柒佰伍拾贰元,及均自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百分之五十五,原告戊○○○负担百分之二
十一,原告丁○○负担百分之十二,余由原告丙○○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於原告戊○○○、丁○○、丙○○各以新台币陆拾
万元、新台币陆拾玖万柒仟元、新台币陆拾万伍仟元为被告供担
保後,得假执行;但被告如分别以新台币壹佰捌拾万元、新台币
贰佰零捌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新台币壹佰捌拾壹万肆仟柒佰伍拾
贰元为原告戊○○○、丁○○、丙○○预供担保後,得免为假执
行。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事实及理由
一、
原告主张:被告系址设高雄市○镇区○○路145 号之明得诊
所医师,诉外人许佐英於民国93年4 月19日上午8 时45分许
,因身体不适前往明得诊所就医,由被告进行诊疗,许佐英
当时并无发烧,尚未有施打剂型抗生素之适应症,惟被告仍
开立抗生素安比西林(Ampiclox、Ampicillin,属盘尼西林
类抗生素)混合Klinit果糖溶解剂针剂共20cc. ,交由诉外
人即诊所护士郭惠玲对许佐英施以静脉注射,许佐英於注射
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现象,被告虽嘱咐郭惠玲对许佐英施
打抗过敏针剂Decadron并给予氧气,惟许佐英仍持续发生血
压下降及意识模糊之症状,被告於此时本应对许佐英施以肾
上腺素(Epinephrine) 静脉注射之急救处置,惟因疏未设
置此一药品而未为之,致许佐英於同日上午9 时20分许经转
院至高雄市立民生医院(下称民生医院)急救时已无心跳,
经施以心肺复苏术後,仍於同年月21日上午9 时许不治死亡
。被告上开不当注射剂型抗生素及急救疏失之行为,与许佐
英之死亡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应负侵权行为责任。而原告戊
○○○、丁○○、丙○○分别为许佐英之配偶、长子及次子
,其等因许佐英之死亡受有精神上痛苦,又丁○○另支出殡
葬费289,850 元,而丙○○则支出许佐英之医药费4,162 元
、加护病房个人盥洗用品费740 元、殡葬设施使用费9,250
元、验屍服务费600 元,自得请求被告赔偿上开费用,并给
付精神慰抚金戊○○○、丁○○、丙○○各400 万元、300
万元、300 万元,爰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提起本诉等情。
并声明求为判决:(一)被告应给付戊○○○400 万元、丁○○
3,289,850 元、丙○○3,014,752 元,及均自起诉状缮本送
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二)愿供担保,
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
被告则以:许佐英前於91年12月1 日至明得诊所就医时,经
施以同种安比西林针剂,并无过敏反应,於此次过敏反应异
常激烈,应系罹有肝硬化疾病,造成其过敏性体质所致,且
许佐英之过敏性休克症状经施打抗过敏针剂Decadron仍无缓
解,可见其死亡结果与被告之医疗行为无关。另依现行之医
疗法规,并未规定诊所需备有肾上腺素,被告已依诊所设备
、人力准备适当之急救药品,且尽力抢救许佐英,并无过失
可言等语置辩。并答辩声明:(一)驳回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
请。(二)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三、两造不争执之事项及本件争点:
(一)
两造不争执之事项
猡被告系明得诊所医师,许佐英於93年4 月19日上午8 时45分
许,因身体不适前往明得诊所就医,经被告诊疗後,开立抗
生素安比西林混合Klinit果糖溶解剂针剂共20cc. ,交由郭
惠玲对许佐英施以静脉注射,许佐英於注射过程中出现过敏
性休克现象,被告虽嘱咐郭惠玲对许佐英施打抗过敏针剂De
cadron并给予氧气,然许佐英之状况仍持续恶化,嗣於同日
上午9 时20分许经转院至民生医院急救时已无心跳,经施以
心肺复苏术後,仍於93年4 月21日上午9 时许不治死亡。
滩戊○○○、丁○○、丙○○分别为许佐英之配偶、长子及次
子,丁○○因许佐英之死亡,支出殡葬费289,850 元,而丙
○○则支出医药费4,162 元、加护病房个人盥洗用品费740
元、殡葬设施使用费9,250 元、验屍服务费600 元。
欢被告涉嫌业务过失伤害许佐英致死,经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
察署检察官侦查後,以94年度调侦字第654 号案件提起公诉
,由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医诉字第1 号审理中。
(二)本件争点
猡被告执行医疗职务有无过失?
滩原告得否请求被告赔偿损害?金额若干?
四、被告执行医疗职务有无过失?
(一)本件许佐英因感冒症状,於93年4 月19日上午8 时45分许至
被告开设之明得诊所就医,被告诊断许佐英系感冒咳嗽,即
开立抗生素安比西林混合Klinit果糖溶解剂针剂,并交由郭
惠玲对许佐英施以静脉注射乙节,为两造所不争,堪信为真
。而安比西林系由盘尼西林所衍生的半合成抗生素,为盘尼
西林类药物,盘尼西林类药物过敏反应发生率约1 至10 %,
过敏性休克反应发生率约0.015%至0.04 %,死亡率约0.002%
,多发生於注射给药,是以使用安比西林时,口服优先於注
射剂型,注射剂型(肌肉或静脉注射)应保留於较严重感染
或无法口服之病人使用等情,此有行政院卫生署网路药典盘
尼西林类通论资料1 份附於上开刑事案件侦查卷可考(刑案
调侦卷第83至93页),然观诸被告於事发时对许佐英所为之
病历记载(刑案警卷第16至20页),许佐英於就诊时体温为
37 度C,
无明显发烧之情况,亦无不能口服抗生素之情事,
尚无施打剂型抗生素之必要,被告竟在此情况下,迳行开立
过敏发生率较高、具较高危险性之注射型抗生素针剂,已超
逾必要之医疗行为。佐以本件经送请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审议
委员会(下称医审会)二度监定结果,咸认「依许佐英就诊
时之症状,尚无施打抗生素安比西林之适应症,但被告给予
静脉注射,似有不当」、「一般於门诊给予抗生素,应从口
服剂型开始,许佐英之临床症状并无明显发烧(体温37度C
),口服抗生素应可有控制支气管炎(病历上并无支气管炎
记载),另外,口服剂型与针剂相比,较不会引发立即性过
敏反应」,有医审会编号第0000000 号、第0000000 号监定
书2 份附於上开刑事案件侦查卷足稽(刑案侦字第6971号卷
第15至16页、调侦卷第141 至144 页),是以被告对未有明
显发烧且无不能口服抗生素之许佐英,直接注射剂型之抗生
素安比西林,其医疗行为
显有疏失甚明。
(二)再者,许佐英於注射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现象,被告虽嘱
咐郭惠玲对许佐英施打抗过敏针剂Decadron并给予氧气,然
许佐英之状况仍持续恶化,嗣於同日上午9 时20分许经转院
至民生医院急救时已无心跳,经施以心肺复苏术後,仍於93
年4 月21日上午9 时许不治死亡之事实,为两造所不争,并
有原告所提出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救护纪录表、民生医院病
人病危通知单、疾病严重度分类表及临时医嘱单存卷可凭(
本院卷(一)第9 至13页)。又民生医院诊断许佐英为过敏性休
克,而许佐英死後经法医解剖验屍,认为其被注射盘尼西林
类药物时,便立即产生过敏反应,完全表现出过敏症状包括
荨麻疹、血管水肿与支气管收缩现象,显微镜下观察肺脏有
水肿现象,进而判定许佐英之死亡原因为注射盘尼西林类药
物导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等事实,亦有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茧
法医所监字第0624号监定书存卷足据(本院卷(一)第123 至13
4 页),故被告抗辩许佐英罹有肝硬化疾病,其死亡应系肝
病所致云云,洵属无稽。
(三)被告复抗辩许佐英前於91年12月1 日至明得诊所就医时,经
被告施以同种安比西林针剂,并无过敏反应,此次过敏应系
许佐英长期服食不明草药导致体质改变而影响适药性云云。
查相同药物可能在第一次使用时无明显过敏反应,但第二次
就会有强烈的过敏反应,又安比西林是由盘尼西林所衍生的
半合成抗生素,安比西林所引起的过敏反应,可能引起皮肤
红疹(最常见),严重者可引发立即过敏性休克反应,和盘
尼西林相同等情,此观诸医审会第0000000 号监定书自明(
刑案调侦卷第143 页),且被告於上开刑事案件警询中亦陈
称其知悉使用安比西林会产生过敏之副作用(刑案警卷第2
页),是以使用安匹西林本身即具有引发过敏性休克之危险
,与许佐英有无服食草药无涉,被告上揭抗辩自难采信。
(四)被告再抗辩其於急救过程中为许佐英施打之Decadron针剂,
为有效过敏急救药品,惟因许佐英有肝硬化体质,无法吸收
此针剂,方导致不幸云云。经查,被告为许佐英施打之Deca
dron针剂,虽可抑制过敏性物质之释放,惟主要适应症为抗
过敏或抗发炎,对於过敏性休克并无立即与明显疗效乙节,
有医审会第0000000 号监定书存卷足凭(刑案调侦卷第143
页),而被告於上开刑事案件侦查时自承郭惠玲为许佐英注
射安比西林之过程中,许佐英身体不适呈现半昏迷状态,其
亲自为许佐英量血压,发现有血压降低、呼吸急促之情况等
语(刑案侦字第6971号卷第22页),是以被告明知许佐英已
发生血管放松、血压下降之过敏性休克情况,应立即给予可
使动脉收缩、心跳加速、使血压上升之药物方是,其於此时
施打Decadron针剂,对於急救并无明显帮助。又肾上腺素(
Epinephrine) 是治疗过敏性休克之首选药物,与被告所给
予之Decadron不同,过敏性休克主要是血管放松,血压下降
,而肾上腺素可使动脉收缩,心跳加速,使血压上升,正常
之急救程序为立即注射肾上腺素,维持呼吸道顺畅,给予氧
气,维持心肺功能,转至加护病房乙情,有前揭医审会监定
书在卷可考,且根据美国心脏学会出版的「2000年心肺复苏
术和紧急心血管治疗指导方针」中第242 页的过敏章节中叙
述,
遇病患有过敏时,急救药品包括肾上腺素(Epinephrin
e) 、抗组织胺(Antihistamine) 、H2拮抗剂(H2-block
ers) 、等张溶液(Isotonic solution) 、吸入性乙型-
类肾上腺素物质(Inhaled β-adrenergic agent) 、
类固
醇(Corticosteroid)和胰高血糖激素(Glucagon)等,并
不包括被告为许佐英施打之Decadron,此据中华民国医师公
会全国联合会95年12月7 日 (95) 全医联字第2655号函释甚
详(刑案调侦卷第148 页)。本件被告领有医师证书并为明
得诊所开业医师,
竟对生命垂危之过敏性休克患者,施以无
疗效Decadron之针剂,其疏失至为显然,是以许佐英过敏性
休克死亡,实因被告急救不当所致,与其是否罹有肝硬化,
以及体质可否吸收Decadron药效无涉,被告上揭所辩自不可
采。
(五)被告另抗辩现行医疗相关法规并无规定诊所须备有急救药品
肾上腺素,其并无备置义务云云。按诊所医事及工作人员应
确保诊所内急救卫材充足及急救设备功能正常,行政院卫生
署诊所安全作业参考指引(下称诊所作业指引)通则内第5
点定有明文(刑案调侦卷第54页),而一般诊所应备置何种
急救用药,依现行医疗法规及「诊所设置标准表」固无统一
规范,惟此系因坊间医疗诊所诊疗科别繁多,所需之急救药
品势必不同,且不同诊疗方式会产生不同危险,而需施以不
同急救药物,
诊所应备何种急救药品系具有高度复杂性之生
活事实,无从钜细靡遗悉加规定,是故仅於诊所作业指引中
以「应确保诊所内急救卫材充足」之不确定及概括条款而为
相应之规定,以追求适用个案之妥当性,亦即委由行政主管
机关或司法机关,视个案情况而为具体认定诊所内急救卫材
是否充足,绝非指现行医疗法规未具体规定之急救药物,诊
所均无设置义务,否则现行诊所作业指引及诊所设置标准表
均未明确规定诊所应备何种急救药物,岂不对所有急救药物
均无设置义务?此显非规范者本意。是以被告仅以相关医疗
规定未具体规定诊所应备置肾上腺素为由而谓其无义务设置
,委无可采。又诊所应备之急救药品种类,应针对该诊所诊
疗项目及治疗手段易生之危险而为有效及妥适之准备,本件
被告诊疗时所使用之安比西林严重者可引发过敏性休克反应
,而过敏性休克的治疗中,肾上腺素是主要的治疗药物,其
使用方法可为静脉注射、肌肉注射及皮下注射,所有的医师
,不限定医师资格、执业场所或专科医师资格之认定,均可
使用肾上腺素来治疗此类病人,是以肾上腺素为必备及常用
之急救药品,且为过敏性休克急救之首选药物,文献上并无
有关取代肾上腺素角色药物的相关资料等情,有中华民国急
救加护医学会95年8 月22日 (95) 急护骏字第95353 号函、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95年8 月28日校附医秘字第00
00000000号函附卷可稽(刑案调侦卷第145 至146 页),足
见肾上腺素为治疗过敏性休克常见且主要之药品,被告选择
过敏性休克发生率较高之静脉注射安比西林方式,为许佐英
进行治疗,则被告诊所内即应备有处理过敏性休克之急救药
物肾上腺素,讵被告仅备置对治疗过敏性休克无立即及明显
疗效之抗过敏剂Decadron,则揆诸前揭说明,难谓无违反应
确保诊所内急救卫材充足之义务。又所有医师不限定医师资
格、执业场所或专科医师资格,均可使用肾上腺素来治疗过
敏性休克,
被告身为医师且其诊所无不能备置之情形,被告
竟疏未备置,显有过失甚明。
(六)据上,本件被告於许佐英尚未有施打注射剂型抗生素之适应
症时,即采取过敏性休克发生率较高之注射型安比西林针剂
治疗,且疏未备置肾上腺素此一急救药品,致许佐英於发生
过敏性休克时,未能采取必要之急救措施,反而施打无疗效
之Decadron针剂,其医疗行为有过失,至为显然。
五、原告得否请求被告赔偿损害?金额若干?
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於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
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致
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第
192 条第1 项、第194 条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过失不法
侵害许佐英之生命,既如前述,戊○○○、丁○○、丙○○
身为许佐英之配偶、长子及次子,自得依前揭规定请求被告
赔偿所受损害。爰就原告所得请求赔偿之项目及金额,分别
审酌如後:
(一)医药费及加护病房盥洗用品费:
本件事故发生後,丙○○为照料在民生医院加护病房急救之
许佐英,花费740 元购买加护病房盥洗用品供许佐英使用,
并为其支出医疗费4,162 元一节,有医疗费用收据4 纸与加
护病房访客规则表1 份存卷足稽(本院卷(一)第14至第18页)
,而上开费用之支出与本件事故发生有关连性,且均属必要
,复为被告所不争执(本院卷(一)第152 页、卷(二)第58页),
丙○○自得请求被告全数给付。
(二)殡葬费用:
原告主张丁○○於许佐英不治死亡後,支出殡葬费289,850
元,而丙○○则支出殡葬设施使用费9,250 元、验屍服务费
600 元等情,业据提出宝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价单、
殡葬设施使用费收据及验屍服务费收据各乙纸为凭(本院卷
(一)第19至23页),被告对此并不争执(本院卷(一)第152 页、
卷(二)第58页),本院经核上开支出依目前社会情形,合於一
般风俗所必需,认丁○○、丙○○前揭支出均属必要费用,
亦应准之。
(三)精神慰抚金:
按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
配偶受有非财产上之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相当金额之慰抚
金时,法院对於慰抚金之量定,应斟酌该行为人并被害人其
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经济状况等关系定之
。查戊○○○学历为小学毕业,目前担任家管,名下有投资
1 笔,93、94、95年度综合所得均为0 元;而丁○○为研究
所毕业,目前在补习班担任教职,名下有投资1 笔,93、94
、95年度综合所得分别为93,016元、175,547 元、53,412元
;丙○○则为大学毕业,目前在私人公司担任经理,名下有
房屋2 栋、土地3 笔、投资9 笔,93、94、95年度综合所得
分别为1,444,285 元、1,976,457 元、1,783,325 元;另被
告为大学毕业,现为明得诊所医师,每月收入约10至12万元
,名下有房屋1 栋、土地2 笔、投资3 笔,93、94、95年度
综合所得分别为893,219 元、36,165元、55,078元等情,分
据两造陈明在卷(本院卷(一)第174 页、卷(二)第36页),且有
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存卷足据(本院卷(一)第17
7 页至210 页、第244 至252 页)。本院斟酌被告身为执业
医师,执行医疗业务过失致许佐英死亡,而戊○○○、丁○
○、丙○○分别为许佐英之配偶、长子及次子,渠等因本件
事故顿失至亲,精神上自受有相当痛苦,以及两造之身分、
地位、经济能力等一切状况,认原告主张之精神慰抚金应各
以180 万元为适当,逾此范围之请求尚属无据。
(四)据上,戊○○○所得请求被告赔偿之金额合计为180 万元,
而丁○○为2,089,850 元(计算式:殡葬费289,850 元+精
神慰抚金1,800,000 元=2,089,850 元),丙○○则为1,81
4,752 元(计算式:医药费4,162 元+加护病房个人盥洗用
品费740 元+殡葬设施使用费9,250 元+验屍服务费600 元
+精神慰抚金1,800,000 元=1,814,752 元)。
六、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过失不法侵害许佐英之生命致死乙
情,堪信属实,而戊○○○、丁○○、丙○○分别系许佐英
之配偶、长子及次子,渠等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
告给付戊○○○180 万元、丁○○2,089,850 元、丙○○1,
814,752 元,及均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93年9 月7 日起
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至逾此部分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七、两造分别陈明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或免为假执行,经
核就原告胜诉部分核无不合,爰各酌定相当担保金额准许之
;至原告败诉部分既经驳回,则其假执行之声请即失所依据
,应并予驳回。
八、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主张、抗辩及所用之攻击、防
御方法,核与本判决之结果不生影响,爰不一一论述,附此
叙明。
九、结论: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
第79条、第390条第2项、第392条第2项,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审判长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黄悦璇
法 官 庄佩君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表明上
诉理由,如於本判决宣示後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应於判决送达後
10日内补提上诉理由书(须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96 年 8 月 23 日
书记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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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1F:推 weiayne:Decadron是类固醇 过敏性休克 ABC先来 D肾上腺素再来 09/08 17:19
2F:→ weiayne:类固醇急性没用 诊所是有无奈之处 但记者写出来就都毁了 09/08 17:21
3F:推 Huangrh:不过这也给诊所乱开anti-一个警替阿.... 09/08 18:17
4F:→ annachie:乱开抗生素又不做测试......不能说冤枉 09/09 00:30
5F:推 matsui55:怎麽测?PCT的major determinant不是一直停产吗? 09/09 14:45
6F:推 annachie:停产啊? WHY 09/0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