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问题] 关於HIV
时间Tue Sep 25 20:59:14 2007
说到HIV
以後针扎事件要验病人HIV
可能还得经谘询程序并要病人同意...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民国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L0050004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50004
第 15 条
主管机关应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医事机构,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谘
询与检查:
一、接获报告或发现感染或疑似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与感染者发生危险性行为、共用针具、稀释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险行
为者。
三、经医事机构依第十一条第三项通报之阳性反应者。
四、输用或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组织、体液者。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检查必要者。
前项检查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列之,前项
第五款有检查必要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一项所列之人,亦得主动前往主管机关指定之医事机构,请求谘询、检
查。
医事人员除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外,
应经当事人同意及谘询程序,始得
抽取当事人血液进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
第 1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检验:
一、采集血液供他人输用。
二、制造血液制剂。
三、施行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移植。
前项检验呈阳性反应者,不得使用。
医事机构对第一项检验呈阳性反应者,应通报主管机关。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有紧急输血之必要而无法事前检验者,不在此限。
第 23 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一项
及
第四项、第十七条或拒绝第十六条规定之检查或治疗者,处
新台币三万
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1F:→ delta0521:我帮针扎护士开检验单时 都说是抽血检查有没有肝炎或"其 09/26 04:07
2F:→ delta0521:他疾病" 刻意强调HIV反而越描越黑 唉呀呀~~ 09/26 04:08
3F:→ hahawow:不过现在法律改了,若遇上病人事後告发... 09/26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