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pigyear (我不是中国人,我是台湾人)
看板medache
标题Re: [好奇] 有没有杀人医生的八卦啊?
时间Thu Jan 24 23:43:14 2008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happypigyear (我不是中国人,我是台湾人)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好奇] 有没有杀人医生的八卦啊?
时间: Thu Jan 24 23:38:08 2008
大家以为抬棺抗议很正常
给大家看几个抬棺抗议,抬到自己坐牢...
抬棺抗议,男子遭易科罚金
报载台中县某男子因父亲在沙鹿某医院就医後死亡,率众前往抬棺抗议,被依公然侮辱罪
判刑二十天,得易科罚金。
法律教室:
本案被依公然侮辱罪判刑,所谓侮辱罪系指以言语或举动羞辱他人,和诽谤不同的是,侮
辱多为抽象的谩骂,无所谓事之真伪。公然则系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之谓。事实上,抬
棺抗议视具体状况尚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例如假如让医院无法营业可能成立强制罪,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以强暴,胁迫使人行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甚至假
若占用道路,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尚有触犯妨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之虞。是故,抬棺抗议
家属宜保持冷静,循合法管道救济,以免触法。
一、案例经历:本案选自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2年度易字第1783号
【裁判字号】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2年度易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920723
【裁判案由】 强制等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文玲
禤宏伟
右列被告因强制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一五九五二、一六九五七
号、九十二年度侦字第一四五二号),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林文玲共同以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参佰元折算
壹日,缓刑贰年。
禤宏伟共同以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参佰元折算
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处有期徒刑参
月,如易科罚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应执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参佰元折算
壹日,缓刑贰年。
事 实
一、 林文玲与禤宏伟系母子关系,因禤宏伟之子禤嘉进曾住院台中县大甲镇李综合医院
大甲分院医疗,嗣转院台中荣民总医院医疗中病逝,林文玲及禤宏伟不满李综合医 院大
甲分院迟未与谈医疗有无疏失及应否负责之问题,竟於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时许,率同亲友十余人,抬空棺至李综合医院大甲分院急诊门口抗议, 以空棺堵塞急诊
室大门、雇用六名八家将舞刀弄棍及亲友洒冥纸等强暴、胁迫行为,使医疗人员、病患心
生畏惧,妨害该医院正常营业工作权利之行使及一般民众病 患至该医院求诊权利之行使
。另禤宏伟复夥同绰号「小宝」之成年男子(姓名不详),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时
许,至该医院理论,由绰号「小宝」者对医院代 表林枝樟恐吓称:「胡医师为何不在场
,是不是害怕,叫胡医师的家人妻小来,我要当场对他砰砰(并以手作手枪样子作势开枪
)」。要林枝樟将此恐吓言论转告胡 恩理医师,林枝樟因而心生畏惧并将此恐吓言论告
知胡恩理医师,胡恩理及其家人均因而心生畏怖。绰号「小宝」者并扬言:医院如不好好
谈,其将找人来砸医院等 语。以上述加害胡恩理及其家人生命、身体之事及加害该医院
财产之事,恐吓胡恩理及该医院负责人李顺安,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经李顺安告诉由台中县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
诉。
理 由
一、 讯据被告林文玲与禤宏伟二人对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时许,率同亲友
,抬空棺至李综合医院大甲分院急诊门口抗议之事实,均直承不讳,惟均辩称:我 们在
门口,但是没有在他们大门,应该不会影响门诊云云。另被告禤宏伟对有於九十一年八月
五日下午二时许,至该医院理论之事实亦不讳言,惟否认有夥同绰号 「小宝」者对医院
代表林枝樟恐吓称:「胡医师为何不在场,是不是害怕,叫胡医师的家人妻小来,我要当
场对他砰砰(并以手作手枪样子作势开枪)」。要林枝樟 将此恐吓言论转告胡恩理医师
之事实,辩称:「我都在旁边没有听到」。惟查被告二人前前揭犯罪事实,业据告诉代理
人许林文於侦查中、林枝樟於侦、审中指陈綦 详,及被害人胡恩理於侦查中指诉明确,
此外,并有抬棺抗议强暴胁迫及恐吓危害安全之录影带各乙卷及洗录之现场照片等在案可
证,本件事证明确,被告二人所 辩,无非事後卸责之词,均不足采信,其等犯行均堪认
定。
二、核被告林文玲与禤宏伟二人上开率同亲友抬空棺至李综合医院大甲分院急诊门口 抗
议,以空棺堵塞急诊室大门、雇用六名八家将舞刀弄棍及亲友洒冥纸等强暴、胁迫行为,
使医疗人员、病患心生畏惧部分之所为,系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之 以强暴、胁迫
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罪,被告二人间有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担,均为共同正犯。另被告禤
宏伟上开夥同绰号「小宝」之成年男子,至该医院理论,由绰 号「小宝」者对胡恩理医
师恐吓及扬言砸该院等犯行,系犯同法第三百零五条恐吓危害安全罪,被告禤宏伟与绰号
「小宝」之成年男子间,有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 担,均为共同正犯。被告禤宏伟所犯
上开二罪,犯意各别,罪名不同,应分论并罚。爰审酌被告二人系因丧失亲人禤嘉进,致
心情悲痛,其处境固属堪悯,惟其等如 认李综合医院大甲分院或胡思理有医疗疏失,亦
应循正常法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尚未可以此激烈手段,强行私自处理等及其他一切情状
,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均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被告禤宏伟部分并定其应
执行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全国前案
纪录表在卷可 按,被告二人其等经此教训,当皆知警惕而无再犯之虞,本院综核各情,
所宣告之刑,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均并予宣告缓刑二年,以启自新。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项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百零四条
第一项、第三百零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前段、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前段、第二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辉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须附缮本),上诉於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书记官
中 华 民 国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三、参考法规
1.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罪)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百零五条(恐吓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2.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宁秩序
第 64 条 (妨害安宁秩序之处罚(二)
)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一 意图滋事,
於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任意聚众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
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
三 车、船、旅店服务人员或搬运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员,纠缠旅客或强制揽载者。
四 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於约定报酬後,强索增加,或中途刁难或虽未约定,事後故意讹
索,超出惯例者。
五 主持、操纵或参加不良组织有危害社会秩序者。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
第 87 条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处罚(一))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斗殴者。
三 意图斗殴而聚众者。
3.医疗法
第 24 条
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安宁,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
为保障病人就医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扰医疗机构
秩序或妨碍医疗业务之执行。
违反前项规定者,警察机关应协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其触犯刑法者,应
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公正审理医疗纠纷诉讼 以抑制抬棺抗议
⊙谢炎尧
台湾的电视画面,经常出现一群病人家属披麻带孝,加上亲朋好友和其他群众聚集在医
院门口,抬棺或手捧死者相片,撒冥纸、丢鸡蛋,哭啼叫骂,抗议医疗过失致人於死而不
负责任。
警察在旁观看,不加以取缔制止,似乎无法可管。其实只要考虑妨害公共秩序、公众安
宁、公共卫生和现场病人求医权益,应该可以行使公权力予以制止,不必等到最近由医师
公会提出请求,内政部警政署才同意要依据集会游行法规定办理。
每当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社会人士通常同情病人一方,而且许多人相信上法庭无法获得
公正的审理,所以不忍取缔谴责聚众抗议的违法行为。而医疗纠纷诉讼没能获得公正的审
理,多半是因为医疗纠纷监定有医医相护的弊端。
司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必须评估被告的医疗品质是否有瑕疵,医疗行为是否有疏
失,原告的指控是否合理恰当。由於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要正确公正评估是非,非
司法官个人所能胜任。
美国的医疗纠纷诉讼,通常经由民事诉讼途径,当事人双方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当场进行
辩论,由双方律师交叉质询,经陪审团裁决有无疏失後,由承审法官迳行判决,故无需送
请监定。我国医疗纠纷诉讼通常向检察官提出过失伤害刑事控告,因为检察官和法官均欠
缺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及对当时当地医疗水准的了解,故必须将案件送请医疗专业人士监
定,做为办案的依据和参考。
司法官通常将医疗纠纷案件送请当时公认据公信力的机构监定,早年的医疗纠纷监定,
大部分由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医疗纠纷监定委员会负责,因为被社会各界批评有医医相
护嫌疑,所以改由行政院卫生署依法组成医事审议委员会医事监定小组负责监定,医事监
定小组委员约十五人,其中五人为非医界社会人士,有法学、法规、社会学、宗教和政府
人士。医事监定小组监定采合议制,医事监定小组会同初监专家,经讨论後作成最後的监
定。
司法官也可以将案件迳行送请够水准、具公信力的机构(例如医院)监定。所获得的监
定意见,没有经由其他人士的评审,其优点是可避免部份具「医医相护」心态的审议委员
的修改,改变监定结果,缺点是如果初监人作成偏差的监定,则失去被公正审议委员修正
的机会。
民众认为诊断错误或治疗结果不如理想即有过失,应负法律责任。可是现代医学博大精
深,复杂深奥,大部份的医疗行为属团队运作,虽然医师个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占据最重
要比重,尚需其他医疗团队人员(护士、检验师、药师等)的配合,而且还受医疗保险、
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及医学伦理的约束。诊断的正确性与治疗效果的良窳,和病人是否能合
作,描述正确且充分的症状,诚实回答问题,及确实听从医师指示与建议,有密切关系。
虽然现代医学发达,可是许多必要的检查和治病救人的药物及技术,均伴随或潜伏危险
性,没有一种训练可以确保没有失败或错误的发生,而且人为的错误, 总是难以避免。
另外,目前尚有许多疾病难以早期正确诊断,也有不少不治之症, 何况人类寿命有极限
,医师无法挽救所有病人,因此,在享受现代医疗照顾效益过程中,必须忍受可能发生,
医界公认可以接受的失败、不良反应或错误。所以医疗纠纷的监定,不是单纯的判断对错
,也不仅是在区别优劣成败。医疗纠纷的监定原则,依据评估医疗工作人员是否已尽责诊
治病人,其医疗行为是否合乎当时当地的一般平均水 准。
一九九九年,美国医学研究所发表报告「犯错是人性︱建立更佳的健康系统」,推算在
一九九七年一年中,美国可能有九万八千名病人因为医疗失误而死亡。美国近代两位杰出
的临床医学教育家Samuel Levine和William Osler都说:「医学是不确定的科学,也是或
然率的艺术。」
在美国,当被告的医疗照顾或治疗,其水准或品质未能达到当时当地的水准,因而发生
诊断错误、判断错误或治疗失当,通常被认定为疏忽或不良执业,以民法的不尽责处理。
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医师的良好诚实的错误判断或无心过错,不应以刑法处理。
美国司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时,若被认定为一般过失,通常以民法处理,只有在下列情况
,才可能被认定是重大过失,以刑法起诉:一、承办医疗保险有诈欺行为。二、对病人有
性侵犯行为。三、非法处方或使用管制药品。四、医疗行为严重或故意极端偏离执业标准
。
医疗纠纷若以民事诉讼处理,原告只要能提供优势证据,显示被告有不尽责,导致病人
遭受伤害,通常即可赢得不良医疗的胜诉。若是要以刑法起诉,因其动机为处罚被告,以
判处徒刑,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吓阻再犯,所以在尊重人权的国家的检察官,必须有「
无可置疑」的确实重大过失证据,才会起诉被告,课以刑责,证据的要求,比民法诉讼严
谨。
我国医疗纠纷绝大部分以刑事诉讼处理,原告以为可用刑事责任的威胁,逼迫医师和解
,获得较佳赔偿条件,可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一般过失只须负责民事赔偿,刑法起诉只适
用於重大过失的惯例和共识,而医疗纠纷的监定,常无法获得「无可置疑」、「没有争议
」的确实重大过失证据,所以即使被告有一般过失的优势证据,也会被监定为无过失而遭
受社会各界指责是「医医相护」的偏差。
凡是人都会有失误的可能,监定医疗纠纷也不例外,其原因可能是:一、司法官函请监
定时,限定监定范围。二、病人病历记载不详或错误,误导监定。三、监定人的观点与众
不同,偏离一般原则。四、基於医医相护的心态,顾虑医疗过失的监定将令同业负刑责。
早年的医疗纠纷,由德高望重的专家监定,大部分是接受日本训练的教授,监定态度公
正而严谨,而承办机构,不论是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或卫生署医政处,均能尊重专家的意
见,达成共识。
自从实施全民健保以後,因为许多医疗项目的健保给付只有合理金额的三分至十分之一
,台湾的医疗品质,呈现如作家曹又方所描述的在医学中心「粗糙与野蛮的」只花两分钟
的诊察,延误诊断,层出不穷。
台大医院、荣民总医院和三军总医院都在实施全民健保以後,效法长庚医院,改采绩效
制,包括教授在内的主治医师,都在拚「业绩」,一次门诊,诊察病人超过合理量四倍以
上者比比皆是,少有时间用於细心照顾住院病人,如果因而发生误诊误治,在美国被认定
为故意超量作业,属重大过失,应追究刑事责任,可是现役的监定委员,本身就是如此看
病,没有这种想法,或是认为这是因应健保偏低不合理给付的合理行为,而且唯恐有朝一
日,自己也可能成为被告,不想作法自毙,因而投鼠忌器,不敢秉公监定。
按道理,卫生署医政处的官员应仅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事宜,可是现在的承办官员自创
一套监定指引,宣称法律「不告不理」,所以监定时应该「不问不答」,即监定内容不得
超出司法官请求监定的范围,例如:司法官函请监定「某医师治疗有无不当之处」,就仅
能就该医师的诊断病名,检讨治疗内容有无不妥之处,不得对诊断的正确性提出质疑。如
果司法官函请监定「某医师处置病人有无疏失之处」,就仅能就该医师部分监定,若有窜
改病历嫌疑,不得请司法官进行调查,若实际应负责任者另有其人,也不可以提出,也不
可以指出主管和医院应负连带责任。所以即使有公 正监定人提出详尽公正的监定报告,
也被删改成面目全非,适合现行体制。
公正审理医疗纠纷,是政府应重视的重要内政问题,希望上自总统,下至医界人士,都
能重视医疗纠纷问题,妥善处理。(作者谢炎尧╱中华民国医事法律学会前任理事长)
※ 引述《Fw200 (初为师表 = 网路不稳)》之铭言:
: 如题
: 不是电视上医死人 家属抬棺材洒冥纸抗议那种
: 听说贫穷的第三世界或比较特殊的地方
: 有医生是专门以医"死"人为业
: 病患家属还是要请他过来 付相当报酬给他们
: 请问有没有之类的八卦?
: 谢谢
--
(我不是中国人,我是台湾人),不管我到那一国,我都这麽回答
因为不管北美亚洲欧洲都有人问你Are u chinese?
外国人问我为何不是中国人呢?我用英文回答,当中国人是奇耻大辱!我只是台湾人
china air就是蒋介石创的,是滞留台湾的中国人的航空公司却以空难闻名
eva air就是台湾人创的,从不空难,每一日本人都说 嗯点头
台湾人要的不是正名和独立,要的是对这个"新民族",大家要大声喊出 ok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2.144.213.119
1F:→ sunfox:直接 嘘 01/24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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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管北美亚洲欧洲都有人问你Are u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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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44.213.119
2F:嘘 Goku:You suck 01/26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