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 (诚徵外拍麻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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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载] 受雇医师不应排除适用劳基法
时间Mon Mar 31 16:43:42 2008
※ [本文转录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mk (诚徵外拍麻豆~~~) 看板: medstudent
标题: [转载] 受雇医师不应排除适用劳基法
时间: Mon Mar 31 16:43:2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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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E5%91%8A%E6%AC%84/%E4%B8%BB%E5%BC%B5%E8%88%87%E5%AE%A3%E8%A8%80/1215.htm
台北市医师公会、台北县医师公会、劳工阵线、台北市上班族协会、
中华民国基层医疗协会 1998.12.15
医师连续工作数十小时,医疗品质有保障吗?
受雇医师不应排除适用劳基法 (共同新闻稿)
一、医师超时超量工作,医疗品质不佳,危害病患就医安全(公益面)
医师常连续工作三、四十小时,甚至假日值班工作达五、六十小时以上,且值班後没有
休息就继续上班,据统计国内医师工作时间为美日医师的两倍以上。而医疗行为有相当
危险性,超时超量工作,过度疲劳精神不济,易生疏失;情绪不佳EQ差、医病关系差;
医师连休息都没时间,遑论研究进修提升医疗水准。在医院里,医师因过度劳累闹笑话
的情形很多,例如,门诊时答非所问,手术时助手医师边打瞌睡边拉钩,值班时电话讲
一半抓着电话筒就睡着了,至於无意中造成医疗伤害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凡此现状对於
病患就医安全与医疗品质危害甚大,有赖劳基法适度匡正,以减少医疗疏失的受害者。
【不要让「医师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赚死!」】
二、医师工时制度合理化,才能健全医业发展,促进人民健康福祉(公益面)
医学的进步与医疗业的健全发展攸关人民健康福祉,是国家社会的重要公共利益,相关
制度不但不应斲丧此一公益,更应设法确保之。不论是全民健保的修法、医院大型化财
团化的发展趋势、适用劳基法等问题,皆应在此原则下加以检讨。医疗伦理要求医师尊
重每一个生命,妥善地医治病患,这也是医师存在的目的与成就。但目前医院不断大型
化财团化,垄断医师受雇市场、支配劳动条件;没有劳基法的最低保障,医疗的专业自
主性与医疗伦理将被医院管理者利润挂帅、一意追逐业务量所淹没,沦为没有专业坚持、
不重教学研究、消费化速食化的行业。医业不能健全发展,对全民健康福祉绝对有害。
在国家健保医疗体系中,医师逐渐属於被支配的弱势者,专业的声音微弱,虽然受雇者
超时超量工作牺牲健康与寿命,资方仍只顾无止尽地淘空健保资源,不反应维持医师最
低劳动条件的健保成本。如果这个制度继续摧残受雇医师的专业,以後将没有人告诉病
患「你所得到的医疗是怎样的医疗」,「你所得到的医疗是如何地违反医疗伦理」;因
为大家都只能在这个医疗体系下苟延残喘、噤若寒蝉,民众恐怕是最大的输家。
【不要让「医师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赚死!」】
三、医师也是超时超量工作的受害者(受雇者心声)
医师一直都是超时超量工作的受害者,平均寿命比一般人少十年,没有退休金!工作环
境充满病菌、病毒、化学药剂、粉尘、辐射等,危机重重,没有职灾补偿制度!国内医
师平均工时为美日医师的两倍以上,超时超量工作有害健康、勉强打起精神压力特大、
易生疏失,违背医疗伦理要求,增加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风险。
据台北市医师公会所做抽样调查,696位医师中,85%认为医师应受劳基法保障。这与一
般人认为医师劳动条件已经很好,不需适用劳基法,正好相反;「受雇医师反对适用劳
基法」并非时实情,医师也是非人性工时制度的受害者,白袍下多是疲惫过度、精神不
济的身躯,引颈仰望适用劳基法,减少过劳枉死的医师。
医师已不再自由!将来会更不自由!台北市六千多位医师中,有五千多位是受雇医师。
全国两万多名医师中,58%是受雇医师,且受雇比率持续上升中。另方面,大型财团医
院逐渐垄断医师受雇市场,没有劳基法的最低保障,资方将予取予求。
合理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可以改善工作精神与态度,提升医疗品质;工作效率增加、病
患满意度提高後,医疗业务量反而可以相对地减少,正可以纠正大型财团医院以营业量
及利润取向,无止尽地淘空健保资源。
【不要让「医师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赚死!」】
四、回归到劳基法的规定(法律面)
劳基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本法至迟於民国八十七年底以前,适用於一切劳雇关系,但其
适用确有窒碍难行者,不在此限」。故须厘清医师与雇主间是否为「劳雇关系」,适用
上是否确有窒碍难行。依学者之界定,劳基法所规范的「劳雇关系」乃指「基於契约义
务在从属关系下所为之职业上有偿劳动」,即特别要保护居於弱势地位的从属者。至於
「从属关系」的判断应考量:工作时间、场所的拘束性、有无适用职场的工作规则、一
般性的指挥监督关系、受领的报酬与劳动是否具有对价性、生产组织与生产工具设备是
否属於雇主、工作是否由雇主提供、有无拒绝工作的自由等因素。依此标准,医师与雇
主间存在劳雇从属关系。又外国实务上为落实劳基法的规范目的,对劳雇关系也多从宽
认定,扩大保护的范围。
劳基法与民法性质不同、规范目的也不同,不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契约在民法上性质为
何,只要是劳动契约关系,就应该受劳基法的规范。受雇医师或许非属传统士大夫观念
下「狭义的劳工」,但无碍其属於劳基法所要规范的广义劳动者与劳雇关系。
【受雇医师或许不是「狭义的劳工」,但绝对是劳基法所要规范的「广义劳动者」与
「劳雇关系」!】
当初各行业分梯次适用劳基法时,资方皆有很多反弹声浪,但各种问题终逐一解决适应。
於今,医师的雇主也同样反对劳基法,不过依劳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一切劳雇关系
原则上皆适用劳基法,例外对「确有窒碍难行」的事业才不适用,所以除非确有窒碍难
行的理由依据,否则雇主仍不能自外於法律。而且劳基法并未授权行政院劳委会得排除
任何行业不适用该法,劳委会顶多只能依法解释某些行业适用上确有窒碍难行,但此种
行政释示如有不当或违法,仍受司法机关审查。「确有窒碍难行」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主张例外不适用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理由,供社会大众检验论辩以判断之,但目前雇主
似尚未提出确实的理由。且劳基法已增定第八十四条之一,使劳动条件更具弹性,大大
减少特殊行业适用上的困难。
反对适用者,有认为适用劳基法将使医师看病看一半、开刀开一半、准时下班;惟目前
各医院都订有上下班时间,并没有上述问题发生。另有认为住院医师不值班、训练不足
者;惟争取合理的排班、休息制度,并不表示就可以不值班,而且各行各业皆需训练新
手,难道皆不适用劳基法。亦有认医疗在本质上不应适用劳基法者,事实上医疗为医师
工作的内容,与劳雇关系本质的认定并无直接关系;反而连续超时超量工作草菅人命才
违反医疗的本质。据此,似难谓「确有窒碍难行」,若劳委会未另基於确实的法律理由,
迳以行政解释排除受雇医师适用劳基法,恐有违法侵害人民权利之虞。
【适用劳基法并不表示受雇医师将会看病看一半、开刀开一半,准时下班!目前医院都
订有上下班时间,并没有上述问题。】
【适用劳基法只是争取合理合法的排班、休息时间,并不表示受雇医师就不值班!】
【适用劳基法与住院医师的训练完全无关!否则各行各业皆需训练新手,皆不能适用劳
基法,宁有此理!】
【少数资方医管者不尊重医疗伦理,也不懂劳基法,一昧反对又提不出具体理由,供社
会大众检验论辩。一再为反对而反对,实在是讨论公共议题的最坏示范!】
【劳委会与卫生署不可随着资方的音乐起舞,没有确实的法律理由就违法排除受雇医师
适用劳基法!】
缘劳动法规的目的乃为保障劳动力与劳动者人格的结合,避免劳动力成为雇主任意支配
的客体,以落实宪法对生存权及工作权(劳动权)的保障,进而实践保障人性尊严的理
念。长久以来受雇医师的工时、休假、退休、职灾补偿等劳动条件多未达法定最低标准,
不但危害身心健康,违反人性,且侵害受雇者劳动基本权,使其劳动力与人格分离,成
为资方任意支配的客体,绝非法治进步国家所容许。
【不要让「医师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赚死!」】
劳基法第一条:「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特制定本法…。雇主与劳
工所定劳动条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劳基法第三条第三项:「本法至迟於民国八十七年底以前,适用於一切劳雇关系,但其
适用确有窒碍难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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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mc:这篇很直得推啊 ! 04/01 20:43
2F:推 Achilles:大推.....希望大家都能有合理的工作时间 04/04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