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arte (有病没钱难保晚年)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科技主管癌逝 安法诊所健检 院长判刑
时间Mon Jun 9 09:16:38 2008
※ 引述《Simon711 (IDEXX)》之铭言:
: 新闻网址:
: 但还是构成业务过失致死,因此判刑3个月,缓刑2年。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276 条
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这个案子判 3 个月, 相对於原条文的上限五年, 可以说是判得轻的吧?
(虽然已经有人说不应该判有罪)
国内对於将医师排除於此罪的适用, 恐怕多数的法律学者仍无法支持,
http://www.drkao.com/library/9/chap3-3.htm
"废除「医疗业务过失致死」的刑事责任,支持医界的法界学者不多,
只有蔡墩铭教授认为在医师专科制度完善及
医师自律自重情况下可以考虑,
其他如林山田教授、陈春山教授都不赞成, 但都要求
司法界应以严谨的态度从事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
不过, 看到这边, 突然想到, 如果判刑事庭的法官因为冤狱把犯人判死刑,
或是因为不肖警察栽枪栽毒, 造成假证据时, 法官和警察要不要也适用一下 2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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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孤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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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4.82.192.209
1F:推 monyan:这是个旧闻,所以我时在很讨厌这些人在立法院乱抹黑 06/09 10:42
2F:→ bathape:审判没有评监、制衡制度 不严重违法,小缺失是不痛痒的 06/13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