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Guy (生命就该这样!!)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 舌烂给香港脚药擦? 高医判赔
时间Mon Jun 23 08:00:49 2008
※ 引述《Duarte (有病没钱难保晚年)》之铭言:
: 次查,台大医院於96年3 月13日以校附医秘字第09602023
: 58号函致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称: 「使用Kenacomb之
: 制剂成份涂抹於口腔黏膜上皮,仍有可能因患者本身上皮
: 较薄或黏膜破损溃疡等状态而会发生短暂性之灼烧、刺痛
: 及痒的感觉。」(见本院卷三第99页);而医审会000000
: 0 号监定书亦认涂抹「康纳可乳膏」於口腔,会造成口腔
: 局部之刺激(见原审医字卷第87至89页),足见被上诉人
: 戊○○及丁○○因上开疏失而交付外用之「康纳可乳膏」
: 予上诉人涂抹於口腔溃疡处,会刺激上诉人之口腔溃疡,
: 而造成灼烧、刺痛及痒的感觉,且因用药错误,上诉人心
: 理难免恐慌,致上诉人精神上受有痛苦,两者间有因果关
: 系,故上诉人主张其因此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请求被上
: 诉人戊○○及丁○○连带赔偿精神慰藉金,应属有据。
"有损害始有赔偿"这是自罗马法以来恒定的原则
这句话分三个部分理解
1.行为人有过失(借用刑法的概念解释)
行为人必须是 "应注意,能注意" "预见其发生,确信其不发生"
以本案来看,法官可能认为,在核对药品的程序是有过失存在的
2.原告受有损害
负举证责任义务之一造,要证明自己的损害额有多少,损害分财产上及非财产上
财产上损害
法庭上要看到的是"单据",如:车祸案件的修车单据、医疗收据、车资
全部加起来就是损害额,这个案例看起来原告没提出可采信的单据
或是提出的单据证据力不足,所以法官一块钱都没给
非财产上损害
这里指精神慰抚金,就这个案例而言,可能有两个人可以主张受有损害
第一个是涂抹药膏的小朋友,这里法官的重点应该是擦错药膏会不会痛
医审会的证词看起来是对小朋友有利的
第二个是小朋友的家人,这里法官的重点应该在,家人是否因为看到小朋友的情形
,心理受有痛苦,这里会从"当庭的表现",有的还会牺牲工作及休息时间照顾
精神损失的数额是多少真的很难量化,或客观化
有人的耐痛能力比较好,有人的EQ比较高
就算是同一个人受伤两次,也很难说第一次受伤的疼痛是第二次受伤疼痛的2.5倍
实务上每个判决就这个部分的确存在数额标准不一的情形
3.过失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用白话说..就是没有这个过失行为,就不会有损害,以本案来说,
如果核对药品的程序没有过失,伤口就不会疼痛
以上这三点是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缺一不可
我的行为虽然造成损失,彼此也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这个行为没有过失,也不用赔
假设我有过失,但你没有损害,我也不用赔
或是我有过失,你也有损害,但因果关系不足(如:你提出你朋友也因此很难过要求赔偿)
也不用赔
每个人都有可能会当原告或是被告
当主张自己求偿的权利或是抵御别人求偿的主张,请大家多考虑这三点
例如说...
只要口内有伤口就会痛,擦对的药或是错的药都会痛,那就算我核对药品有过失,
是否还要赔?这里就有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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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律保护吾身,便是驱逐吾身於蛮人之中;
他们是把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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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28.161
1F:→ monyan:说到重点了 06/23 08:11
2F:推 Duarte:但是擦对了药会止痛. 擦错了会更痛, 这点有争议吗? 06/24 04:55
3F:→ TallGuy:D大这一点就不是法律人能判断的,要藉助专家证人 06/24 07:32
4F:→ monyan:擦对了药会止痛. 擦错了会更痛=>这又不是重点 06/24 08:22
5F:推 Duarte:这是判决赔偿的主要争点吧. 06/24 08:57
6F:→ Duarte:请看上一篇标黄色的段落. 06/24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