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
看板medache
标题[八卦兼吐巢] 教授性侵4女学生无罪?检上诉
时间Mon Jun 30 16:28:10 2008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806/20080629257016.html
某知名大学尤姓助理教授,被控利用帮学生推荐出国留学、找工作机会,连续对四名女学
生性侵案,台北地院审理後,认为尤的行为固然可议,但女学生是「两情相悦」,判决无
罪。检察官不服,已提起上诉。
一名被害女学生,在得知尤某获判无罪时,相当气愤,打电话请检察官「一定要上诉」。
女学生向检方说,她确实被尤逼迫
口交,尤的行为不只是「可议」,甚至是「可恶」。她
认为,法官曲解、片段解读她的说法,令她很不服气。
已婚的某私立大学尤姓助理教授被女学生指控,利用帮学生推荐出国留学、找工作机会,
对四名女学生强吻、拥抱、爱抚,甚至发生性行为,利用权势对女学生性侵害。
尤某在审理时,坦承有接吻乃至於性行为的发生,但他辩称发生当时他与女学生是男女朋
友关系、两情相悦,并没有利用权势。
法官以女学生曾替尤某画素描、与尤一同看妇产科,甚至有人出庭作证时,也表示事前曾
对教授有好感,认定尤某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是在两情相悦下产生。至於猥亵部分,法官认
为女学生当时的举措,确实会让尤认为是自愿而为,并非出於强迫,因此判他无罪。
不过,检方认为,当时四名被害女学生,都明确指控尤某以论文过关、推荐等理由,藉老
师权势胁迫她们与他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均否认是出於自愿。当初证人及被害人指述的事
证明确,检方才起诉。
检方指出,法官以有人曾替尤画素描、一起看妇产科,即认为尤没有强制性交犯行,并不
适当。
刑法利用权势奸淫罪,并非以强暴胁迫作为前提,是加害者利用一种长期、渐进式
的关系、方式,来引导被害人信赖其权威、价值,进入无法抗拒的潜意识状态为要件。
针对法官曾讯问被害人与尤发生性关系,是否与指导论文有关时,有人回答无关,认定尤
无胁迫奸淫一事,检方说,这是法官将尤长期利用权势胁迫的时程,过度简化、并切割性
侵害的时间点所致。
检方也认为,部分被害人「翻供」,疑系出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同情加害者所致。
但无论如何,法官以简短不当问题询问被害人,很难期待被害人能整理自己遭性侵害後错
综复杂情绪,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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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这样都可以无罪~~~~
难怪医师无罪都会被判有罪
法官的思维果然不是和一般人一样
我抓不住你啊~~~~法官大人~~~~
大家自求多福吧~~~~
粉红色的部份不我实在看不懂
可以请T大帮忙解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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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onyan 来自: 163.15.180.2 (06/30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