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kikkansya御赐台铁发炎人)
看板medache
标题Re: [八卦兼吐巢] 教授性侵4女学生无罪?检上诉
时间Mon Jun 30 22:54:13 2008
※ 引述《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之铭言:
: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806/20080629257016.html
: 检方指出,法官以有人曾替尤画素描、一起看妇产科,即认为尤没有强制性交犯行,并不
: 适当。刑法利用权势奸淫罪,并非以强暴胁迫作为前提,是加害者利用一种长期、渐进式
: 的关系、方式,来引导被害人信赖其权威、价值,进入无法抗拒的潜意识状态为要件。
: 针对法官曾讯问被害人与尤发生性关系,是否与指导论文有关时,有人回答无关,认定尤
: 无胁迫奸淫一事,检方说,这是法官将尤长期利用权势胁迫的时程,过度简化、并切割性
: 侵害的时间点所致。
: ==============
: 连这样都可以无罪~~~~
: 难怪医师无罪都会被判有罪
: 法官的思维果然不是和一般人一样
: 我抓不住你啊~~~~法官大人~~~~
: 大家自求多福吧~~~~
: 粉红色的部份不我实在看不懂
: 可以请T大帮忙解说吗????
这个其实不用请T大帮忙解说,问一下sheepin就知道了。
这不是拿sheepin开玩笑,你问一下在临床心理、谘商心理里面所谓的父权
依恋,大概就是那麽一回事了。
大概长得像下面规范所要禁止的状况:
中国辅导学会谘商专业伦理守则
2.谘商关系
2.2 当事人的权利
2.2.4.免受伤害权: 谘商师应谨言慎行,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d. 双重关系:
谘商师应尽可能避免与当事人有双重关系,例如下述,但不
止於此:亲属关系、社交关系、商业关系、亲密的个人关系
及性关系等,以免影响谘商师的客观判断,对当事人造成伤
害。
e. 亲密及性关系:
谘商师不可与当事人或与已结束谘商关系未超过两年的当事
人建立亲密或性关系,以免造成当事人身心的伤害。谘商师
若与已结束谘商关系两年以上的当事人建立亲密或性关系,
必须证明此等关系不具剥削的特质,且非发展自谘商关系。
2.4. 谘商收费
2.4.4. 收受馈赠:
谘商师应避免收受当事人馈赠的贵重礼物,以免混淆谘商关系
或引发误会及嫌疑。
不过我是觉得实务上很难证明利用权势奸淫。
譬如说把上面的例子换成精神科医师与病人间发生性行为关系。
究竟是因为病人看医师是正咩所以献身(u call me?)还是医师利用患者
对自己的依赖而发生性行为。
〔我已经可以想像,有某一位精神科医师又要ache了 XD〕
再次强调,这个部分在司法实务上会非常麻烦,因为如何证明某一关系(例如
之前传言某精神科医师跟患者借钱)究竟是患者的自发性行为(借你钱利息比存
银行高),还是精神科医师利用跟患者的双重关系来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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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一直很喜欢拿精神科来举例子,不过考量到对心理方面的涉入度,
精神科是高於其他同行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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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3.85
1F:推 sheepin:躺着又中枪 (翻面) 06/30 23:13
2F:→ lOcm:你怎麽整天都躺着? (指) 07/01 00:01
3F:推 sheepin:我在疗养院疗养..... (摸摸bed-sore...) 07/01 00:11
4F:→ lOcm:你有翻面.....= = 记得要Q2H 07/01 00:16
5F:→ monyan:拿医师/谘询师和病患的关系来比较师生之间的关系有点怪怪的 07/01 00:17
6F:→ monyan:还要气垫床~~~~ 07/01 00:18
7F:推 sheepin:撇开精神科的话,如果是其他科别,在台湾没有这种问题 07/01 00:20
8F:→ sheepin:以前红透半边天的"老鼠爱大米"MV,别说两年,连两天都没等 07/01 00:21
9F:→ sheepin:你有看到任何XX团体出面指责该MV败坏社会风气吗?没有吧。 07/01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