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睡到自然醒)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 住院比住饭店还贵!?消基会呼吁应立即 …
时间Wed Oct 1 23:04:43 2008
※ 引述《nbear (无法飞翔的天使)》之铭言:
: 八卦的点在於:
: 医疗行为不适用消保法...(法医学有提过争议,最後决定不适用)
: 看上面推荐的日剧code blue里有提到一堆医院拒收某某病人
: '拒收'这个行为是受到消保法规定的拉
: (消保法规定;如果店家认为自己无法提供够水准的产品,店家可以拒卖)
: 日本他们有合,台湾有合吗?
: 有人敢让医疗行为合乎消保法,让医院可以踢人球合法化吗?
: 所以争半天,消保会根本没资格提这件事
: 就算提了...谁会降?
: 摆明就是因为无法用法律解决所以想制造话题来压迫罢了
: 不用理他
现在法院的判决都认为消保法不适用, 安啦!
判例
http://0rz.tw/944Uq
(六)关於本件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之无过失责任?
经查:
按「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
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
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
法」、「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於消费者
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
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消费者保护法第7
条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消费者:指
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二、企
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
供服务为营业者。三、消费关系: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
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之法律关系。本法第2条第2款所称
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2
条及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条固分别定有明文。惟消
保法及其施行细则就所规范之服务意义为何,并无明确定
义,故就何谓消费性服务为一般性之定义,有其困难,更
无从仅以文义解释判断医疗行为或照护行为有无消保法之
适用,是应分别各个法律行为之性质,而为合目的性之解
释。
次按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第1项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
定本法」,此为消费者保护法就该法之立法目的所为之明
文规定。是为法律条文之解释时,即应以此明定之立法目
的为其解释之范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商品无过失责任制
度,系由於消费者无论如何提高注意度,也无法有效防止
损害之发生,是藉由无过失责任制度之适用,迫使制造商
担负较重之责任,换言之,制造商在出售危险商品时,会
将其所可能赔偿之成本计入售价之中,亦即将使产品危险
的讯息导入产品价格之内,带有分担危险之观念在内。但
就医疗行为,因其医疗过程充满危险性,治疗结果充满不
确定性,医师系以专业知识,就病患之病情及身体状况等
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宜之医疗方式进行医疗,若将无过失
责任适用於医疗行为,医师为降低危险行为量,将可能专
以危险性之多寡与轻重,作为其选择医疗方式之惟一或最
重要之因素;但为治癒病患起见,有时医师仍得选择危险
性较高之手术,今设若对医疗行为课以无过失责任,医师
为降低危险行为量,将倾向选择较消极,不具危险之医疗
方式,而舍弃对某些病患较为适宜、有积极成效之治疗方
式,此一情形自不能达成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第1项之立法
目的甚明。另相较於种类及特性可能无限之消费商品,现
代医疗行为就特定疾病之可能治疗方式,其实相当有限,
若药物控制方式所存在之危险性,经评估仍然高於医师所
能承受者,而医师无从选择其他医疗方式时;或改用较不
适宜但危险较小之医疗行为可能被认为有过失时,医师将
不免选择降低危险行为量至其所能承受之程度,换言之,
基於自保之正常心理,医师将选择性的对某些病患以各种
手段不予治疗且此选择势将先行排除社会上之弱者,而此
类病患又恰为最须医疗保护者。此种选择病患倾向之出现
,即为「防御性医疗」中最重要的类型,同样不能达成消
费者保护法第1条第1项所明定之立法目的。而医师采取「
防御性医疗措施」,一般医师为免於诉讼之烦,宁可采取
任何消极的、安全的医疗措施,以争取「百分之百」之安
全,更尽其所能,采取防御性医疗,以避免一时疏忽,因
未使用全部可能之医疗方法,藉以免除无过失责任。医疗
手段之采取,不再系为救治病人之生命及健康,而在於保
护医疗人员安全,过度采取医疗措施,将剥夺其他真正需
要医疗服务病人之治疗机会,延误救治之时机,增加无谓
医疗资源之浪费,诚非病患与社会之福。依此所述,医疗
行为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无过失责任制度,反而不能达成消
保第1条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是应以目的性限缩解释之方
式,将医疗行为排除於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之范围之列。
末按为促进医疗事业之健全发展,合理分布医疗资源,提
高医疗品质,保障病人权益,增进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医疗业务之施行,
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
业务致生损害於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
任,医疗法第1条、第82条分别定有明文。是医师为医疗
行为之义务与责任,自应优先适用医疗法,除医疗法未规
定,始适用其他法律。而医师为医疗行为致生损害於病人
时,医疗法第82条第2项明定应以故意或过失者为限,始
负损害赔偿责任,自不应舍医疗法而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之
规定。是原告主张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之规定,被告应
负无过失赔偿责任云云,殊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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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athsman:所以就当作狗在吠,听听就算了吧,是这样子吗 10/01 23:16
2F:→ Apin:但是狗叫会引来其他野狗耶! 10/02 00:42
3F:推 monyan:把那些野狗宰了 10/02 07:20
4F:推 bunnys:野狗睡公园就可以罗 10/02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