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epin (?)
看板medache
标题Re: [心得] 开诊所前要问清楚
时间Thu Dec 11 00:37:52 2008
※ 引述《ftyu (wei~)》之铭言:
: 要设立诊所 结果因为"建筑法规"不符规定设立不成
: 卫生局的公务员说这个法令92年就通过了
: 只是一直没落实 去年嘉义出事了 所以现在才要认真来落实
: 而这个"新"规定 各县市落实的时间点不大一样
: 屏东县是今年3月左右 高雄市是今年11月
: 也就是说同样的条件设立诊所 在高雄10月可以通过 11月就没办法...
: (必须办理地目变更 要给建筑师赚一笔 如果房东不给变更就更麻烦了...)
: 推 sheepin:没差,因为最後一个实施的地区是高雄县、就是月底 12/10 14:03
: → sheepin:所以以後开诊所的困难度高很多,就在建筑法规这块 12/10 14:03
: → sheepin:而且不只地目变更那麽简单,还涉及任何建筑物的改建 12/10 14:05
: → sheepin:就算把後院加盖成厨房或仓库,也不会通过了 12/10 14:05
: → sheepin:所以很多人赶着今年底前开诊所,就是这个原因 12/10 14:05
: 推 DrBear:我居然都不知道有这些事,妈呀 12/10 16:07
熊拔想开分院吗? :P
: 推 monyan:能给相关法规吗????我想看看~~~~ 12/10 16:39
我也是因为一些阴错阳差的原因才知道这些事情
之前都不敢说
现在反正已经剩不到20天可以抢着去申请
贴出来应该没有关系了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民国 95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
**本标准依医疗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附表(六) 诊所设置标准表
五、其他
1.建筑物构造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
2.诊疗室及候诊场所宽敞、通风、光线充足。
3.所内外环境卫生良好,蚊、蝇、鼠害之防治有适当措施。
4.适当之消防设备及安全设施。
5.设有门诊手术室、产房、婴儿室者,应有紧急供电设备。
建筑法 (民国 93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73条
建筑物应依核定之使用类组使用,其有变更使用类组或有第九条建造行为
以外主要构造、防火区划、防火避难设施、消防设备、停车空间及其他与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变更者,应申请变更使用执照。
第76条
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供公众使用,或原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他
种公众使用时,
直辖市、县 (市) (局) 主管建筑机关应检查其构造、设
备及室内装修。其有关消防安全设备部分应会同消防主管机关检查。
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 (民国 93 年 09 月 14 日发布 )
**本办法依建筑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建筑物之使用类别、组别及其定义,如下表:
├─┼───┼──────────┼───┼─────────┤
│F│卫生、│供身体行动能力受到健│F-1│供医疗照护之场所。│
│类│福利、│康、年纪或其他因素影├───┼─────────┤
│ │更生类│响,需特别照顾之使用│F-2│供身心障碍者教养、│
│ │ │场所。 │ │医疗、复健...
F1 1.设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场所:医院、疗养院。
2.
楼地板面积在1000㎡以上之诊所。
3.楼地板面积在500㎡以上之下列场所:护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属於
老人福利机构之长期照护机构。
├─┼───┼──────────┼───┼─────────┤
│G│办公、│供商谈、接洽、处理一│...
│类│服务类│般事务或一般门诊、零│
│ │ │售、日常服务之场所。│
│ │ │ ├───┼─────────┤
│ │ │ │G-3│供一般门诊、零售、│
│ │ │ │ │日常服务之场所。 │
├─┼───┼──────────┼───┼─────────┤
G3 1.卫生所、捐血中心、医事技术机构、理发场所(未将场所加以区隔且
非包厢式为人理发之场所)、按摩场所(未将场所加以区隔且非包厢
式为人按摩之场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厕所。
2.设置病床未达10床之下列场所:医院、疗养院。
3.
楼地板面积未达1000㎡之诊所。
原核发之使用执照未登载使用类组者,该管主管建筑机关应於建筑物申请变更
使用执照时,依前二项规定确认其类别、组别,加注於使用执照或核发确认使
用类组之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申请加注者,亦同。
附表三
F-1类组规定项目检讨标准表
项次 规 定 项 目 检 讨 标 准
1 防火区划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七十九条。
2 分间墙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六条。
3 内部装修材料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八条。
4 直通楼梯步行距离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三条。
5 紧急进口设置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零八条。
6 楼梯及平台净宽、梯级尺寸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十三条第二栏。
7 防火构造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六十九条F类。
8 避难层出入口数量及宽度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条。
9 避难层以外楼层出入口宽度 无限制规定。
10 设置两座直通楼梯之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五条。
11 直通楼梯之总宽度 无限制规定。
12 走廊净宽度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二条。
13 直通楼梯改为安全梯或特别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六条。
14 特定建筑物之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十八条第二款。
15 最低活载重 符合建筑构造编第十七条第三栏或建筑师安全监定书。
16 停车空间 符合都市计画法令及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第三类。
17 通 风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四十三条。
18 屋顶避难平台 无限制规定。
19 防空避难设备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目。
20 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七十条或依
身心障碍保护法之规定提具替代改善计画,依核定期限改善。
G-3类组规定项目检讨标准表
项次 规 定 项 目 检 讨 标 准
1 防火区划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七十九条。
2 分间墙 无限制规定。
3 内部装修材料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八条。
4 直通楼梯步行距离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三条。
5 紧急进口设置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零八条。
6 楼梯及平台净宽、梯级尺寸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十三条第三、四栏。
但设置二座以上符合该条第四栏规定之楼梯者,视为设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栏规定之楼梯。
7 防火构造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六十九条G类。
8 避难层出入口数量及宽度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条。
9 避难层以外楼层出入口宽度 无限制规定。
10 设置两座直通楼梯之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五条。
11 直通楼梯之总宽度 无限制规定。
12 走廊净宽度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二条。
13 直通楼梯改为安全梯或特别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六条。
14 特定建筑物之限制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十八条第二款。
15 最低活载重 符合建筑构造编第十七条第三栏或建筑师安全监定书。
16 停车空间 符合都市计画法令及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第一类。
17 通 风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四十三条。
18 屋顶避难平台 无限制规定。
19 防空避难设备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目。
20 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 符合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七十条或依
身心障碍保护法之规定提具替代改善计画,依核定期限改善,其他无限制规定。
其他细项与消防法规请自己去看罗(又不是我要开我没研究那麽仔细啦!)
另外听说现在执登为专科的,不能把诊所登记成一般科了
(以前听说登记成一般科抽审时比较不会被抽到?)
但这个已经实施多久我就不知道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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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heepin 来自: 218.164.36.208 (12/11 00:55)
1F:→ sheepin:我承认我是来show签名档的..... 12/11 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