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标题Re: [心得] 这次台大医院的火警
时间Thu Dec 25 18:47:39 2008
※ 引述《Duarte (欢迎爱妻抵达伦敦)》之铭言:
: ※ 引述《ChienLijen (累…死…了)》之铭言:
: : 真是TMD的消基会,救人还要被告,难道医生自己也要被烧死入忠烈祠
: 这个并不是圣人标准, 只是刑法 "遗弃罪" 的范围而已. 基於医疗的关系, 医师对病人
: 存在义务, 但是本案当中病人在火场中受伤, 所以需要司法机关调查实情.
: 受到调查不表示必然有错误, 大家虽然同情李医师的处境, 但是也不应该直接认定该案
: 绝无过失. 我相信在 "泥菩萨过江" 的情境之下, 现场的医疗人员很可能不会真的被关,
: 但是说不定被判罚金或是缓刑之类的, 这样的结果就比较不能排除.
中华民国刑法第 24 条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4
中华民国刑法第 24 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前项关於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於
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中华民国刑法第293条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93
遗弃无自救力之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294条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94
对於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护人员在医疗上属於专业,但救火并非医护人员专业,
於紧急危难发生时(是否留滞现场)与(无自救力者死亡结果之发生),
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或有讨论空间,
即便因果关系有极少机率存在,是否就完全不能阻却违法,
恐怕最後还是法官自由心证?
当然,我们局外人并无法得知医护人员当时是否仍在现场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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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162.67
1F:推 Duarte:感谢回文~ ^^ 12/25 19:16
2F:→ Elleria:这里的遗弃罪适用於任何陌生人吗? 那以前见到车祸受伤的人 12/25 20:13
3F:→ Elleria:不送医怎麽都没被判刑? 12/25 20:13
4F:→ Elleria:所以是否急救结果也是法官自由心证? XD 12/25 20:15
何谓「无义务之遗弃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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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弃之行为
遗弃行为可分为积极将被害人移至他处的遗弃和消极离去不顾被害人的遗弃。
因行为人对於被害人
无保护之责任,故遗弃行为
应只限於积极地将被害人移至他处,
使其无法获得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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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Duarte:293 适用於无特别义务的人, 所以路人也适用. 实务上恐怕少 12/25 20:22
6F:→ Duarte:见因为没有把路倒的人送医而被判刑的 =.= 12/25 20:23
※ 编辑: hahawow 来自: 123.192.162.67 (12/25 20:29)
7F:→ hahawow:今天法学资料库怪怪的,没法进去挖宝... 12/25 20:33
8F:推 Elleria:感谢说明~ 12/25 21:54
9F:→ hahawow:其实这些好像不是从法条就可以看出来的,法界自己约定成俗? 12/26 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