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arte (Post Nubes Lux)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 成医吁签署DNR 不拖延无可避免的死亡
时间Mon Feb 16 19:06:58 2009
※ [本文转录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Duarte (Post Nubes Lux) 看板: medstudent
标题: Re: [新闻] 成医吁签署DNR 不拖延无可避免的死亡
时间: Mon Feb 16 05:36:02 2009
[ 引用前文 ]
没有法律地位的 DNR, 签了有什麽用?
真的想推动, 应该要推动在医疗法中明文规定:
1. 预立医嘱 2. 医疗决策代理权
这两个才是问题的核心. 签 DNR 只是浪费纸罢了.
[ 延伸讨论 ]
我又多看了几次我自己的发文和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及 <施行细则>.
首先我要先表明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根本态度.
我不是反对安宁缓和医疗, 我也不反对 DNR.
尤其有人指涉我没去过 hospice, 更让我无法忍受.
我支持安宁缓和医疗和 DNR 的根本思考, 乃是基於对个人选择医疗内容的高度尊重.
也就是我很讨厌的四原则当中的尊重自主 respect of autonomy.
除了少数法律有规定应强制治疗的情况之外, (当然法律的规定是否适当仍要考虑)
大部份时候医疗应该以受诊治者的意愿为基准, 在受诊治者的同意下才能进行治疗.
很可惜我们的医疗体系并不是充分尊重自主的,
而且我们的法律体系本身, 就没有明白的规定医疗应以何种方式尊重自主.
在 <安缓> 当中, DNR 要能够合法成立其效力, 必须要满足所有的条件, 始能生效.
包括个体必须为末期病人, 要有两位医师诊断, 必须签署意愿书并有证人两名等等.
不能满足这些条件时, 就不是合法的 DNR.
所以当我说 "没有法律效力的 DNR" 时, 我不是说 "DNR 都不合法",
我说的是在临床环境当中, DNR 能够合法成立的情况有限,
DNR 能不能合法成立的判定却又充份的造成临床工作上的困扰.
预立医嘱的效力就比 <安缓> 的授权要更宽广, 基於对自主的尊重,
受诊治者不同意插气管内管等等的医疗处置时, 在无其他法律因素干预的情况下,
医师就不需要也不应该执行气管内管放置等等的作为.
在这样的情况下, 根本就不需要到达 <安缓> 所要求的末期病人状态.
只要预立医嘱经过适当的认证程序就可以合法生效.
由此看来, 哪个好哪个不好, 高下立判.
总而言之, 真正想要促使医疗体系更尊重自主权的人,
包括想要透过 <安缓> 来解除病人痛苦的人,
都应该开大门走大路的透过修改医疗法来达成目标, 这才是我写这一系列讨论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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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碛石杂记
http://duarte.pixnet.net/blog
杂乱无章的文字堆积, 酷寒且坚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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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6.25.203.105
※ 编辑: Duarte 来自: 86.25.203.105 (02/16 05:42)
1F:推 hahawow:如果有这样的法律,真想自杀的可能就会预立医嘱再去自杀... 02/16 17:19
2F:→ Duarte:自杀是个很困扰的问题啊 有很多宗教团体的力量会拉扯 02/1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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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6.25.200.218
3F:→ Duarte:那边已经满满的都是申覆文了XD 02/16 19:09
4F:推 jimtaipei:那要看立遗嘱的时候是否有行为能力.还是已经要强制治疗 02/18 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