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讨论] 法律不溯及过往 (健保适用性)
时间Sat Apr 18 02:36:36 2009
: 推 sevenly:没有 因为贱饱局已经事先说会追扣了 04/17 04:50
: → pamela12118:不违宪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非绝对原则 04/17 15:59
: 推 ftyu:不一定违不违线 虽然不溯及既往原则非绝对原则 但是还有从旧 04/17 21:56
: → ftyu:从轻原则 跟从新从轻原则 理论上必须法律的使用必须考量 04/17 21:56
: → ftyu:"民众的权利" 以比较有利民众的法令优先适用...所以叫大法官 04/17 21:57
: → ftyu:解释好了 04/17 21:57
: → pamela12118:对 大法官职责里也有释宪这条 04/17 23:42
感谢几位的提示及讨论
仔细翻一下健保法规
http://www.nhitb.gov.tw/law/file/Attach_9896_2_01全民健康保险法.pdf
确定没有一条有写到医疗给付可以被回溯追扣的
有看到麻烦知会一下
故此我们大可以讨论这种做法有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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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合审查标准要扣钱,倒是有明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对保险对象之医疗服务,经医疗服务审查委员会
审查认定不符合本法规定者,其费用应由该保险医事服务机构自行
负责。
第五十三条 医师所开立处方系由其他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提供药品、检验或检查
服务,经保险人依前条审查办法审查核定不予给付,且应归责於医
师不当处方者,其费用应由该医师所属之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但是因应新设立或新公告的审查标准, 而追扣公告前的给付,
仍然没有找到任何支持这项做法的规定
一次两次大家可以忍,
但审查标准改得太频繁,又未事先广作宣导
套句港剧台词:「佛都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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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yu提议请大法官解释,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我们应该请求解释哪一条法律?
还是诉求 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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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8.26.234.72
1F:→ CKun:若健保局认为医师有欺骗嫌疑,的确是可追扣并罚双倍金额 04/18 02:40
2F:推 Duarte:行政单位常常在搞一些 "超出母法授权" 的怪招. 04/18 02:42
3F:→ Duarte:健保还牵涉到把公务行为, 转化成私法规范范围的民事行为. 04/18 02:43
4F:→ CKun: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第七十二条);健保用这条对守法的人公平吗 04/18 02:43
5F:推 Duarte:健保不公不义又不是新闻~ 啧啧... 04/18 02:51
7F:→ pamela12118:ㄝ...你那句台词应该是"佛也发火"....吧? 04/18 03:03
8F:→ CKun:楼上正解, 我去翻阅宪法看看 04/18 03:12
9F:→ pamela12118:我去问问老师看看XDDD 04/18 03:25
10F:→ CKun:谢谢帮忙,期待你的专业解答,希望不会变成论文题目 XD 04/18 03:30
11F:→ pamela12118:不会不会XDDDDDD 04/18 03:32
12F:→ CKun:参考案例:93至94年总额结算後医疗费用追扣案 04/18 03:52
15F:→ CKun:核算点数後不足补足,逾付则需缴回---可以解释9394追扣案 04/18 18:45
16F:→ CKun:那关於新审查标准部分呢,是否也应等公告宣导六个月始实施? 04/18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