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台湾宅男工会会长)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讨论] 医师之说明义务(最高法院)
时间Thu Jul 30 01:35:57 2009
※ 引述《CKun (温水煮青蛙)》之铭言:
: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号)
: 被告等仅据护士口头报告病情变化,未亲自诊察,即指示护士给
: 予药物治疗,是否适当?
: 若已获仪器或护理人员之密切监视,能否排除医师法第十一条规
: 定之亲自诊察义务之适用?
: 原判决之「被告等已尽力而为,纵未亲自看察,亦无过失等语」自属违误。
这一件判决只有这个部分跟医界有直接关系
: 监定意见之证明力如何
: 原判决未论叙证据取舍之理由;又监定之机能,仅在协助法院为
: 资料之判断,为调查证据之一种,惟监定意见之证明力如何,尚
: 须由法院综合全部调查所得资料予以判断;
: 上开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及台大医院之监定结果,似仅
: 对於医疗技术上之争议为监定,似未涉及被告等医疗管理上之过
: 失为监定,尤以丙○○延宕将被害人送加护病房,与被害人之死
: 亡有无相当因果关系,更未置一词,该监定能否作为本件判断之
: 依据?原判决未深入审究,亦有违误。
这个部分其实跟医界没啥关系。
这边关切的是,依法,监定的结果是做为法院判案的参考(不是准则、依
据唷),医审会跟宝山的监定只有管到医师的医疗行为(开刀怎样开,手
术有无疏失),至於医疗管理(尤以丙○○延宕将被害人送加护病房)有
无疏失也没讨论到
(所以才会有一段 " .....监定结果,似仅对於医疗技术上之争议为监定,
似未涉及被告等医疗管理上......为监定,尤以......,与被害人之死亡
有无相当因果关系,更未置一词,该监定能否作为本件判断之依据?原判
决未深入审究,亦有违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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