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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98.09.16 行政院卫生署令:修正「医师法施行细则」
时间Thu Sep 17 20:35:32 2009
98.09.16 行政院卫生署令:修正「医师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 0980215591
号令增订发布第 1-1~1-5 条条文
第 1-1 条 本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所称实习期满成绩及格,指在经教学医院评监通过,
得提供临床实作训练之医疗机构,於医师指导下完成第一条之二至第一条
之四所定之科别及周数或时数之临床实作,各科别考评成绩均及格,且持
有该医疗机构开立之证明。
中央主管机关得就前项实习,办理临床实作训练申请人与医疗机构间之选
配分发,并得就该业务委托民间专业机构或团体办理。
第 1-2 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实习期满,其临床实作之科别及周数或时数如下:
一、内科十二周或四百八十小时以上。
二、外科十二周或四百八十小时以上。
三、妇产科四周或一百六十小时以上。
四、小儿科四周或一百六十小时以上。
五、其他选修科别至少三科,每科二周或八十小时以上。
前项周数或时数,合计应达四十八周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时以上。
第 1-3 条 本法第三条所称实习期满,其临床实作之科别及周数或时数如下:
一、中医内科十八周或七百二十小时以上。
二、中医伤科八周或三百二十小时以上。
三、针灸学科九周或三百六十小时以上。
四、中医妇儿科九周或三百六十小时以上。
前项周数或时数,合计应达四十五周或一千八百小时以上。
第 1-4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实习期满,其临床实作之科别及周数或时数如下:
一、儿童牙科二周或八十小时以上。
二、口腔颚面外科八周或三百二十小时以上。
三、齿颚矫正科二周或八十小时以上。
四、膺复科八周或三百二十小时以上。
五、牙周病科四周或一百六十小时以上。
六、牙髓病科四周或一百六十小时以上。
七、牙体复形科二周或八十小时以上。
八、其他选修科别至少三科,合计至少十八周或七百二十小时以上。
第 1-5 条 前三条所定之临床实作时数,不包括夜间与假日之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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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ienLijen:所以波波不用值班於法有据??? 09/17 20:38
2F:→ cooltyus:那为什麽台湾医学生要值班阿?活该当三等国民? 09/17 20:42
3F:→ cooltyus:波兰狗可以每天朝九晚五台湾学生活该当奴隶? 09/17 20:42
4F:推 Rhomboid:所以10.5月 每天朝九晚五就可以完成实习? 09/17 23:05
5F:→ Rhomboid:那当台湾医学生是白痴吗 09/17 23:05
6F:推 akmc:以後台湾学生也可以要求不用值班了! 09/17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