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震怒] 红包依然存在
时间Mon Nov 9 15:29:52 2009
※ 引述《HoterLin (HoterLin)》之铭言:
: 单纯想请教一下
: 如果是非公立医院 非公务员身分
: 收了红包 道德上虽有瑕疵
: 这种状况下有犯法吗??
公务员贪污渎职罪已排除适用
但不论公私,皆改为以"
不正当利益"来规范
至於何谓"不正当利益"? 未有明确定义
如果有办法让红包成为正当利益,收红包并非一定不行
而前阵子红包台面化的"指定医师费"
虽然是
让红包成为正当利益的途径之一,
但涉及医疗法第22条: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收费标准,超额或擅立收费项目收费。
在主管机关互踢皮球的情况下,仍然违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96年度简字第00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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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医师收红包,仍受相关法令规范
资料来源:行政院卫生署
根据今年7月实施的新修正刑法规定,公立医院医师与执行公权力无关,
非属该法所称公务员,
排除适用贪污及渎职罪之规定。导致外界质疑,
公立医院医师如收红包,无法可管疑义乙节。
按公立医院医师仍属行政机关依法任用之人员,具有公务员之身分,如
涉及不当情事,行政机关仍得依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惩处;该等不当行
为如同时违反医疗相关规定,则可依下列医疗相关规定处罚,并非无法
可管。
医疗法第61条第2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业务上机会获
取不正当利益;违者,依同法103条规定,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
下罚锾;且依同法107条规定,对其行为人亦处以各该条之罚锾法。又
医师如违反本署95年9月8日公告之「医师与厂商间关系」守则,情节重
大者,将移付惩戒。
所以,公立医院医师如涉及不当情事,虽因刑法关於公务员定义之修正
,而得排除适用刑法之贪污及渎职罪,但并非不必受所有法令拘束,仍
得依相关之行政法令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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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oelyuan:推 11/09 21:16
2F:推 Zeong:如果我们薪水比照米国算法 大老们"或许"会少收些吧 11/09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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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pamela12118:这样满操作制约的 11/09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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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DMW:当然 还有严刑峻法 11/10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