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hsurgery (丰医外科)
看板medache
标题[讨论] 重大伤病范围修正
时间Sun May 9 15:26:40 2010
卫生署预告修正期间至5月初 之後应该就会发布实施:
(个人觉得影响较大的是呼吸器的日期与效期 比较常见到)
一、现行公告之慢性精神病之证明有效期限为永久,为审慎核发重大伤病证明,依病情可
能痊癒、症状减轻或不可逆性需永久治疗等情形,爰修正该类疾病之证明有效期限。(修
正第六类)
二、修正代码编列不足部分。(修正第七类)
三、增列胰脏移植手术後之追踪治疗及并发症,证明有效期限为永久。(修正第十类)
四、修正因呼吸衰竭需长期使用呼吸器者之证明核发条件及有效期限。(修正第十三类)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长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项者:
原规定:使用呼吸器至少连续三十天,每天依赖呼吸器至少六小时
新规定:
(一)使用侵袭性呼吸辅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袭性呼吸辅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袭性阳压呼吸治疗总计二十一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袭性呼吸辅助器後改用负压呼吸辅助器总计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发性神经原肌肉病变、慢性换气不
足症候群)而须使用非侵袭性阳压呼吸治疗总计 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数计算须符合连续使用定义原则
效期:四十二日:首次。(原为3M) 三个月:续发。(原为3Y) 一年:第三次以後。
五、修正经本署公告之罕见疾病之重大伤病核发条件为需同时符合罕见疾病及药物审议委
员会订定之核发条件者,但已列属前二十九类者除外。(修正第三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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