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 (喔...)
看板medache
标题[转载] 卫生署回覆医师加入劳基法之信件内容
时间Fri Apr 29 01:40:24 2011
※ [本文转录自 medstudent 看板 #1DkQPssp ]
作者: mk (喔...) 看板: medstudent
标题: [转载] 卫生署回覆医师加入劳基法之信件内容
时间: Fri Apr 29 01:40:03 2011
出处: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68&t=57584&p=822716#p822716
医师为何不纳入劳基法及如何查询医院评监有关医师工时之规定乙事,敬复如下:
一、医师之业务性质恒具有特殊性,如医疗法即已明文规定,医院於诊疗时间外,
应依其规模及业务需要,指派适当人数之医师值班,以照顾住院及急诊病人;
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
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二、因此,医师在医疗作业上,具有独立作业能力,乃系独立负法律上之完全责任,
且其业务具有持续性、紧急性与不可预期性,加上工作时间亦不固定,工时不
易认定,故难以适用劳动基准法有关於工时认定及相关之限制。
三、惟本署已於「教学医院评监基准」,规定住院医师的照护床数应於15床以下,
且值班至多3天1班;以及於「医院评监基准」,规定医院须对医师的诊疗能力
及工作量,定期作客观的评估,如订定各科医师之合理医疗服务量等,以保障
医师的劳动条件。未来本署将再针对「医院评监」之医师工时规范进行修订,
并加强实地查核,以改善医疗机构内的工作条件,进而增进医疗品质,加强病
人安全维护。
四、有关医院评监之医师工时规定,可至「本署网页(
http://www.doh.gov.tw)
首页>本署各单位>医事处>业务资讯>医院评监及教学医院评监相关业务>评
监基准>100年」项下,查询「医院评监基准及评量项目」条文1.3.2「对医师
的诊疗能力及工作量,定期作客观的评估」,及「教学医院评监基准及评量项
目」条文5.3.3「住院医师照护床数及值班班数安排适当,适合学习,并有适当
指导监督机制」之内容。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健康、快乐!
行政院卫生署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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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7.1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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