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PHIBIA (amphibia)
看板medache
标题[闲聊] 医院与健保局间有无契约关系?
时间Fri Dec 2 07:44:04 2011
现在医疗的难处 一部分在於腹背受敌
患者希望检查越详细越好 不然就容易落入应注意而未注意 谓之过失
健保局希望检查越少越好 不然就容易被放大核删 谓失损失
坦白说 为了避免浮滥的检查 抽审制其实是合理的
但现实是健保局摆明没钱 利用球员兼裁判的方式 大行不合理的核删
反正核删只花少少原子笔的墨水 又不要什麽成本 合不合理 先删再说
医师/医院 觉得不合理 再摇着尾巴希望申覆的委员高抬贵手
所以就会出现前面有人分享的 「明明已经会诊神经科 建议安排电脑断层」
结果核删的理由却仍是「应先会诊神经科 维持不予给付(且放大核删)的决定」
(这种案例 很明显的 如果照健保审查的标准从事医疗 绝对是被告到死)
这其实不就像现在职场上的劳工 老板说好月薪22K 发薪水时 再说这里作不好扣一千
那边作不好 扣两千 最後实领15K 这种案例如果上法院 老板很明显的是违法的
不知道医疗院所跟健保局之间 是不是也存在这种契约的关系?
像上面这种案例 除了送申覆之外 是不是也可以送类似「医事审议委员会」的组织
如果判定此项检查属於医疗上的需要 是否能依契约的概念 由法院要求健保局给予给付?
然後像交通事故一样 监定费由肇事者支付的观念 要求至健保局另行支付
(类似民法 契约/债务不履行的观念)
甚至要求法院传讯审查委员 说明核删之理由
当然问题一是:健保局可以咬定 特别法大於民法 健保法规定我说了算 所以我说了算
问题二是:即使法院判决此案例应给付 健保局可以放「加强贵院审查」大绝
问题三是:最後 健保局也可以见笑转生气 「明年不再与贵院签约」~
结论还是乖乖听话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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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5.126.180
1F:推 johnliou:健保局有大绝招===>加强抽审...... 12/02 11:12
2F:推 chunchieh:医院与健保局是属於行政契约 大法官释字第533号有阐明 12/02 11:28
3F:→ chunchieh:但因为是行政契约 就不是用一般私法契约来论定 12/02 11:29
4F:→ chunchieh:所以要用的是行政程序法等公法规定 而非民法规定 12/02 11:30
5F:→ chunchieh:除非没有规范到行政契约 才可以类推适用私法规定 12/02 11:32
6F:→ chunchieh:不过因为有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就用不到民事法规了 12/02 11:33
7F:→ chunchieh:不过打行政诉讼的败诉率大概会在95%以上~~~~~ 12/02 11:37
8F:→ AMPHIBIA:谢谢楼上的说明~! 12/02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