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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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坛] 回应「嫌法医太多是吗?」
时间Sun Apr 15 10:24:12 20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5/today-o10.htm
回应「嫌法医太多是吗?」
◎ 陈梦熊、施肇荣
「医师法」虽然没有明定一般科医师不能动刀开心脏,但是没有经过一般外科以及心脏外
科训练的医师,是不可以进行心脏手术,这是医疗常规。同理,医师未经法医学科及解剖
病理学科的训练,要来做刑事案件的相验或解剖,当然也是不适宜。
「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刑案的屍体的相验及解剖必须由医师为之,这里所指的医师当然
必须是具备病理解剖能力的专科医师,以及一年以上的法医专业训练。而解剖病理专科医
师必须是医学院七年毕业的医师,经过内、外、妇、儿的基本临床医学训练,再加上病理
解剖学、外科病理学等至少四年以上的医学训练课程才能担纲。
相形之下,没有经过完整临床及病理解剖训练的「法医研究所学生」,纵使考试及格,在
医学专业知能训练相对不足下,如何能够经由医学上病理解剖的结论,用於发现死者的死
因及死亡方式等真相。未有真相,又如何保障原告或被告的人权?
法务部当初执意法医师、医师分流制度,於民国九十四年推动修法,并通过现行的法医制
度,相关课程训练采「临床医学实习」,亦即必须经由「病人」来实习。但「医师法」规
定:非具医师或医学生资格的「法医研究所学生」,在医院实习除属於密医行为外,更是
严重的侵犯病人隐私。经卫生署及医师公会屡次提醒,法务部才惊觉事态严重,提出「法
医师法」修法建议。所以法医研究所陈姓同学所称:贸然开放医师行法医师之职务,由未
经法医训练的一般医师来做刑事案件的相验或解剖,显是误解,特此澄清。
(作者分别为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常务理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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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ltwnboiz:脸打肿 04/15 13:41
2F:推 atntogn:所以, 那些乙组生是被自己上级机关表了吗? 04/15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