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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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常识分享
时间Thu Jun 7 16:46:10 2012
法律常识分享,如果遇到有明显偏见的法官时可以采用
声请回避
所谓声请回避就是当事人遇有法官有应自行回避的原因而不自行回避或法官执行职务有偏
颇之虞,就可以向法院声请法官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当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推事回避:
一、推事有前条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推事有前条以外情形,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
虞者。」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前条第一款情形,不问诉讼程序如何,当事人得随时声请推事回
避。
前条第二款情形,如当事人已就该案件有所声明或陈述後,不得声请推事回避。但声请回
避之原因发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声请推事回避,应以书状举其原因向推事所属法院为之。但於审
判期日或受讯问时,得以言词为之。
声请回避之原因及前条第二项但书之事实,应释明之。
被声请回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推事回避之声请,由该推事所属之法院以合议裁定之,其因不
足法定人数不能合议者,由院长裁定之;如并不能由院长裁定者,由直接上级法院裁定之
。
前项裁定,被声请回避之推事不得参与。
被声请回避之推事,以该声请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应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推事被声请回避者,除因急速处分或以第十八条第二款为理由
者外,应即停止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声请推事回避经裁定驳回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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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5.161.247
1F:推 Blue130:建议一定要确定可以回避成功再用这招 06/07 22:10
2F:→ Blue130:不然没成功当事人会被整得更惨 06/07 22:10
3F:→ Blue130:就像当兵时有1985申诉制度可用 但功能不大有点类似 06/07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