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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628/34331235 医疗过失部分除罪化的疑义(吴景钦) 2012年06月28日 更多专栏文章由於医疗人员动辄遭告的现况,已使医界成为犯罪率最高 的行业,尤其是最易造成医疗纠纷的急诊室,不仅人力严重短缺,更使年轻医师望之却步 。 根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8年,地方法院针对医疗纠纷的判决资料,竟有312名医师成为 刑事被告,虽然最终多获判无罪或缓刑,但由於每个案件光一审判决,就须耗时3年多, 不仅耗费司法资源,对被告、对病人或其家属而言,都是煎熬。如此,将医疗过失除罪化 ,似乎是解决此困境的最佳手段。法务部亦将在7月6日举办医疗过失应否除罪化或严格化 的公听会。惟这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惟立法者仅能针对一般性与普遍性事务为立法,若将医疗过失的刑责加以免除,即是将某 个群体或行业排除於《刑法》之外,实违反个案立法之禁止,致有违平等原则。退一步言 ,即便认为除罪化有其正当性,惟目前卫生署所提《医疗法》第82条第3项,即规定故意 或重大过失才负刑责的草案内容,不仅只是部分的除罪化,亦难於现实面为适用。 -------------------------------------------------------------------------------- 监定结果恐遭质疑 依据《刑法》第14条,过失仅分为有认识与无认识过失,而针对业务过失致人於死或伤, 则在《刑法》第276条第2项及第284条第2项,分别有加重处罚的规定。除此之外,在我国 《刑法》中,并无针对轻、重过失,致有法定刑不同的规定,而是由法官依具体个案来为 量刑审酌。 所以若将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限缩至重大过失,现有《刑法》体系并无此概念,刑事司法 实务亦未曾对此为定义下,势必得沿用《民法》所确立的规范。惟基於《刑法》乃在制裁 、民法则在解决私人纷争,两者立法目的不同下,是否可为相互的沿用,实有相当大的疑 问。 为避免对重大过失的解释分歧,或可将重大过失转化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及偏离医疗常 规」的具体明文,但所谓「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其中严重与否标准何在?而在医疗行为 的高度专业与复杂化下,所谓「医疗常规」,又该何处寻?因此,如此的转化与重大过失 实无太大差异,反可能带来解释上的歧异,致造成类似案件却有不同结果差别对待,司法 威信必也因此受质疑。 所以,即便将医疗行为致人死伤的刑责限缩至重大过失,但因检察官与法官非医学专家, 也只能送请监定,而在目前医事监定机关有限,且制度也不够周全下,任何监定结果,肯 定都得面临不客观的质疑,因此所为的司法判决难得当事人信服的问题,依然存在。更令 人担心的是,在重大与否的有权解释者乃为检察官或法官下,则此法条恐成为司法者推掉 烫手山芋的最佳藉口,而病患或其家属仍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请求赔偿与找寻真相,医 师与病患仍不能免於长期诉讼之累。 也因此,解决医疗纠纷根本之道,绝不在除罪化,更不是藉民事诉讼来达成,而是强化诉 讼外的纷争解决途径。即如何藉由医疗补偿制度的建立,来让病患於第一时间获得补偿。 而卫生署已提出多年,且以调解与仲裁为优先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尤其是建立医者与 病者间的自律型对话机制,更有尽速检讨与立法的必要。否则,越来越多的医师会心灰意 冷致萌生退意。 作者为真理大学财经法律系副教授 -- 旅游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个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1.35.97
1F:→ bpnoi:绝不在除罪化... 07/04 23:19
2F:推 liltwnboiz:这样也能置喙 07/05 21:19
3F:推 FLYZERO:因为提刑事诉讼时,检察官才能介入,民众若单提民事,需另 07/05 23:57
4F:→ FLYZERO:请律师,成本效益不符。本文只是将球踢到类似药害救济的方 07/05 23:58
5F:→ FLYZERO:案之中,对於若民众自觉赔偿不足额时,自会再提上诉,没有 07/05 23:58
6F:→ FLYZERO:解决「医师遭受刑法起诉」的真实问题。再者,此非单为医师 07/05 23:59
7F:→ FLYZERO:解套,若未来其他行业亦有相关问题时,可再以此为借镜。否 07/06 00:00
8F:→ FLYZERO:则,以未来各行业亦高度分工化之下,自有相关问题可能存在 07/06 00:00
9F:→ FLYZERO:,如飞机失事,单就是驾驶之责,还是塔台,或是保养人员… 07/06 00:01
10F:→ FLYZERO:。但法律人对於「重大过失」的见解,各说各话,实在难懂。 07/0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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