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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坛] 医疗刑责 别忘自诉制度改革
时间Thu Aug 2 03:12:07 2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717/34372887
医疗刑责 别忘自诉制度改革(张恒豪、洪国华)
20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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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日前召开「医疗行为刑事责任之探讨」公听会,医法两方诸多发言争锋相对,未能
凝聚共识,且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系对医疗纠纷产生的阙漏讨论并不完善,笔者们盼
做後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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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蒐集各国医疗行为刑事责任之规定,说明除中国大陆采重大过失责任外,其余国家
规定和我国相同,并未特别就医疗行为采减轻之规定。同时法务部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
「公诉」起诉医师涉嫌业务过失致死和伤害分别为10%与6%,起诉率并不高,以此质疑
医界所指称的台湾医疗事故刑事诉讼泛滥。
法务部未曾发现的是,在医疗纠纷上,有高达42.6%的判决是以「自诉」为之,比率远
远高於普通案件的1%左右,但胜诉率却只有1/10。
虽无从得知他国以公诉起诉医师的比率是否较台湾为低,若依照检察官所言,在医疗纠纷
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上,态度会更加谨慎,但就算检察官皆如此小心处理,由於医疗纠纷除
业务过失致死罪是非告诉乃论罪外,业务过失伤害与重伤害都是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经
侦查後若不起诉医事人员,患者除可以请上级再议甚或依法迳付审判外,本人还是可以提
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323条第1项但书),只是9成以上案件都败诉,造成被告无端
受到刑事程序折腾。
尽速通过修法草案
患者采取以刑逼民,无论是公诉或自诉,绝大多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於举证责任、调查工
作、裁判费皆对原告较为有利,希望藉此来解决民事纠纷。为了保障患者利益,应当於民
事诉讼方面做改善,并加强监定机构以及体制外调解单位的效能,推动强制医疗机构保险
,尽速让患者发生医疗事故时获得适时补偿。
同时也应兼顾刑事被告人权,不滥用自诉程序,於医事纠纷上限制「刑事附带民事」管道
或将医疗纠纷业务过失刑事责任以特别法规定为「非告诉乃论」,排除《刑法》告诉乃论
之罪的适用,在现行检察官於医事刑事案件态度审慎情形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後,这些
「非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就不能再提自诉,大幅降低自诉案件,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法务部虽然说其对於「医疗刑责明确化」持中立客观态度,但公听会中部分意见表现出对
医界仇视、不尊重的态度,令人遗憾。
医界应理解检察官并非随便起诉医师,而法界也应理解目前诉讼制度确实对医界十分不友
善,是造成医疗体系崩坏的原因之一,所以宜尽速通过修法草案内容。
张恒豪为台大医院实习医师,前台湾医学生联合会会长,洪国华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研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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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ze:非告诉乃论的话,和解也不能撤告,这样真的好吗? 08/02 08:35
2F:→ c2yuan:当然好,因为要钱的就是要钱,不是要胜诉 08/02 20:38
3F:→ c2yuan:以刑逼民,私下和解,才能早早拿钱 08/02 20:40
4F:→ purewen:在车祸案件中更为明显..曾经有被害人听到被告很有钱後 08/04 04:05
5F:→ purewen:把原本的撤回告诉状撤回..直接 放话要求更高赔偿额 08/04 04:06
6F:→ purewen:以刑逼民的态样很多..自诉制度要改革更是不容易 08/04 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