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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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卫生署加强查核医学美容服务之医疗收费
时间Mon Aug 6 18:46:03 2012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5581
卫生署加强查核医学美容服务之医疗收费及广告
建档时间:2012/08/06 15:38:31
更新日期:2012/08/06 15:38:42
医学美容服务纠纷之主要原因包括:医疗收费金额差距很大、夸大不实之医疗广告、执业
人员资格未充分揭露等问题。
卫生署将针对医疗收费、医疗广告及民众知的权利等常见争议事项加强管理,并於101年7
月26日行文各县市政府卫生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为保障民众就医权益,医疗机构对於医疗费用之收取,应依医疗法第21条及第22条规
定,报经地方卫生主管机关核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其自费收费事项并应以公告或张贴
等方式揭示於机构(含设有网站者之网站)明显处,以利民众查阅。再者,且应开立载明
收费项目之收据,供民众知悉。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内容如涉及「仿单核准适应症外的使用」(Off Label Use)
应符合下列5项原则规定:「1.需基於治疗疾病的需要(正当理由)2.需符合医学原理及
临床药理(合理使用)3.应据实告知病人4.不得违反药品使用当时,已知且具公信力的医
学文献5.用药应尽量以单方为主,如同时使用多种药品,应特别注意其综合使用的疗效、
药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应等问题。」医疗机构及医师应谨慎评估其效益及风险,并充分告
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始得使用,以避免发生医疗争议,且不得为医疗广告。
(三)为维护民众知的权利,医疗机构应於其机构内之明显处主动悬挂(或张贴)医师专科
证书,非为本署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所定之专科医师别,不得使用专科医师名称,以
免误导或致民众混淆。
医学美容服务系为医疗业务之一部分,不应过度商业化与浮滥,为维护民众健康,卫生署
将持续针对医学美容服务之收费、广告及民众知的权利等部分,督导各县市政府卫生局持
续查核,以维护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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