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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坛] 除错无着 刑责如何合理化(吴全峰)
时间Sat Dec 22 00:57:4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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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错无着 刑责如何合理化(吴全峰)
2012年11月30日 更多专栏文章近来卫生署打算推动《医疗法》第82-1条修法,希望限缩
医疗过失的刑事责任,排除轻过失,仅限於重大过失与故意。但该方案单方面尝试在医疗
过失责任中减轻医师负担,却未能全面检讨医疗过失产生的原因与除错,片面修法的结果
将对病人权利造成限制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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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医疗行为刑事责任合理化的问题,应放在整体病人权利保障的架构中检视。换言之
,只有在病人权利保障制度已臻成熟完整前提下,医疗行为刑事责任合理化才有空间。但
目前卫生署的修法规划,却有意将医疗行为刑事责任合理化作为先决命题,并与病人权利
保障脱钩处理,对病人权利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如目前医院评监制度并未发挥对医疗程式
中的「除错」功能;在该制度未大幅修正前,便贸然排除医疗行为的轻过失刑事责任,将
使病人享受安全适当医疗的权利,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且病人权利的保障,从就医开始、
医疗纠纷发生、损害补偿结束,应视为连续且相互影响的过程。但修法规划显然仅就後方
填补损害的机制要求放宽(仅要求病人放弃部分权利),却对前端除错机制的功能不彰视
而不见,没有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师负起应有的「除错」责任。
享利益却未负义务
再次,目前《医疗法》第82-1条修正案,将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局限於重大过失,并定义
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且偏离医疗常规的行为」;但该段文字,对何谓「严重」定义不清
、对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亦未说明,就立法的明确性而言,仍须多加考量。卫
生署目前将重大过失定义为(1)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加上(2)偏离医疗常规;当两个要
件同时满足时,医师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即使医师严重违反注意义务,但未偏
离医疗常规,便不能构成重大过失,而能免责。问题在於,何谓医疗常规?医院制订的标
准程式是否属医疗常规?假若医院制订的标准化程式设计本来就有错误,或为多年前制订
而不合时宜,则医师是否仍能声称其既已依该医疗程式进行医疗,便属未偏离医疗常规而
可免责;而不须衡量其在经过多年专业训练後,应有能力且亦应负担义务判断「依据该医
疗程式进行医疗是否可能侵害病人的生命健康」。且偏离医疗常规仅是违反注意义务的一
种型态,将重大过失局限於偏离医疗常规,将限制病人权利主张的范围。
因此,笔者建议医疗行为刑事责任合理化,必须先满足以下三个前提:(1)医院除错制
度的建立与医院评监制度的改革;(2)医疗纠纷监定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3)病人补
偿机制的建立。这些前提,有些已在「医疗纠纷处理与补偿法」草案中定有规范,医改团
体亦希望该草案能与医疗行为刑事责任合理化一并通过。但目前政府却欲将两者脱钩处理
,并先行通过後者,不仅可能使於医病关系中原便居於弱势的病人,面对权利主张更形困
难的处境;且类似将病人权利保障与权利限制脱钩处理的立法机制,也将造成医界仅享受
利益而未相对负起除错义务的後果,而机制形成时间差所造成的漏洞,将需要未来投入更
多的行政成本以填补。
作者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助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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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rushhour:伤害 却要医师负担责任 刑责 还有无限的$$$$$ 有这种事?? 12/23 00:14
5F:→ rushhour:每个癌末患者死了都可以跟医师要补偿? 那医师吃大便好了 12/23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