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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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坛]回应黄达夫院长
时间Sat Jan 19 01:38:04 201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14/today-o12.htm
回应黄达夫院长
◎ 施肇荣、陈梦熊
拜读全国少数不负急诊重症救治责任教学医院院长在贵报之投书,本人有以下「法律常规
」不同意见,不吐不快:
一、是医疗刑责明确化、合理化,不是除罪化:医疗纠纷「以刑逼民」向来是医病关系中
最紧绷的部份,近6年来因为担忧医疗纠纷滥诉,医疗内外妇儿急五大科皆空,亦即医疗
重症科医师纷纷出走,医师公会全联会在 李明滨理事长的领军下,不得不提出医疗刑责
要明确化、要合理化的具体主张,从未有要除罪化的不合理要求。医师团体仅是建议於执
行医疗业务的当下,除非「故意」或「违反注意义务及偏离医疗常规」,才须负刑事责任
,单纯明确化刑事诉究在医疗事故中区分故意、过失的判断准则,属合理的主张。修正及
制定中的草案对於医师开错刀、吃错药、诊断错误、处置错误或预防不周而导致病人死伤
,并没有如院长所言的免除刑责。至於仪器失灵和其他系统性出错等,则是医疗程序及医
院管理的问题,过度强调医师个人责任,对於整体医疗的安全及品质,不只不能提升,反
而只会让真正该负责及改善的部份脱离。所以投书所言:「医师犯错了,病人也只能经过
法律途径向医师求偿,但不能用刑法」的说法,明显偏离事实。
二、「补偿」有别於「赔偿」,需分阶段实施:北欧、纽西兰的无论过失补偿制度有其相
当周全与完善的社会福利背景,且是经年累月、分阶段、慢慢的扩大补偿范围,最终让民
众舍弃刑、民诉讼,选择补偿途径。「补偿」及「赔偿」概念上之不同之处在於:「赔偿
」之构成要有过失责任,才可主张「赔偿」;补偿则无。「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并非
违法医疗行为「免除赔偿」的制度,而是因为不确定医疗风险而致无法辨别医疗行为是否
有过失时,制定对病人较有利的「救济制度」。若误以「医疗刑责」不必有过失为基础,
推论出「医疗赔偿」也不必有过失的结论,换言之,二者唯一存在「事变责任」;也就是
说只要病人「去」过医院,不论有没有过失,只要有病人死亡或重残发生,医师或医疗机
构先行负责再说,这样的设计真的是符合现况吗?
三、「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医疗纠纷处理、调解本就是广义程序法的
一部分,如果和诉讼程序脱勾,会导致程序脱序。草案中的调解制度本不是「司法监定」
,只是推论「兴讼胜算预估」或「司法判决预测」,而不是认定故意或过失。至於接下来
的诉讼程序该走往何处,终究还是取决於当事人的决定,非任何法律可以单独限制。医监
会的监定功能,充其量只能初步澄清事实,让双方武器平等,并非等同於真相!接着就有
赖於法院的「有利推定原则」、「推定无罪判决」等中立判断来厘清真相。投书文中强调
以这样的补偿条件,要医、病如何调解的心态,显然只偏重「事故补偿」的结果,却忽略
「纠纷处理」程序先行的重要性。
吾等只是全国四万多名医师中的几位小医师,除了医疗本业外,还需接受医学伦理及法律
课程,虽然才学方面或有不如教学医院院长,但在实际医、病互动关系上,从未脱节。草
案内容确实还有改善的空间,有待各方专业一起来解决,但任何人应不至於天真地以为此
法案一旦通过,所有医疗争议就此迎刃而解。(作者分别为外科、妇产科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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