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ache 板


LINE

违宪归违宪,现在高兴还太早,後续还有修法 大法官留了一些伏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机关至迟应於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本解释意旨检讨 修正,届时未完成修法者,系争规定失其效力。 按各类医事人员如何提供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业及技术之差异性。 立法者基於维护医疗品质与保障国民健康之考量,得针对各类专门医事人 员执业之方法、时间及地点而为不同限制。系争规定与规范其他医事人员 执业处所之规定虽有不同,惟系立法者衡量药师与其他医事人员职业性质 之差异及其他相关因素所为之不同规定,尚不生抵触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 之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是认为对於药师需专任所称的理由 "管理药品责任,包括产品管理、监制等,其执业场所也更具多样性, 因此必须专职一处以厚植专业。" 只要针对负责药师适度限制即可, 可以规定比方说每月支援最多几小时内之类的 非负责药师之其他药师则不该做任何无理限制 药师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66 第 20-1 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主持经营药局之药师,应具备二年以上实际调剂执业经验,始得提供 药品调剂服务。 医疗机构聘药师提供药事服务者,其药师至少应有一人具备二年以上实际 调剂执业经验,始得提供药品调剂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20-1 条第二项可以改为 医疗机构聘药师提供药事服务者,应置负责药师一人管理药局, 负责药师应具备二年以上实际调剂执业经验,始得提供药品调剂服务。 解释字号: 释 字第 711 号 【药师执业处所限制案】 解释日期: 民国 102 年 07 月 31 日 http://tinyurl.com/ly9kfgm 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PrintFInt04.asp?hir=all&N0=&sel_jword=%B1%60%A5%CE%A6r%A7O&N1=%C4%C0&N2=711&Y1=&M1=&D1=&Y2=&M2=&D2=&kt=&kw=&keyword=&sdate=&edate=&ktitle=&lc1=&lc2=&lc3=&hi=all&EXEC=%ACd++%B8%DF&datatype=ctype&typeid=D&recordNo=1 解 释 文: 药师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师经登记领照执业者,其执业处所应以一 处为限。」未就药师於不违反该条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 紧急情况之需要时,设必要合理之例外规定,已对药师执行职业自由形成 不必要之限制,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十五条保障工作 权之意旨相抵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卫生署(现已改制为卫生福利部)中华民国一○○年 四月一日卫署医字第一○○○○○七二四七号函限制兼具药师及护理人员 资格者,其执业场所应以同一处所为限,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 则,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理 由 书: 「本件系因一、杨岫涓等五人分别对附表所示之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 之药师法第十一条(下称系争规定)及所援用之改制前之行政院卫生署中 华民国一○○年四月一日卫署医字第一○○○○○七二四七号函(下称系 争函释),认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宪法;二、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行政诉 讼庭法官钱建荣於审理该院一○一年度简字第四五号药事法事件时,对於 应适用之系争规定,依其合理之确信,认有抵触宪法之疑义,依本院释字 第三七一号、第五七二号、第五九○号解释意旨及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之一规定,声请解释。经大法官议决应予受理及将上开各案合并审理 ,并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通知声请人及关系机关改 制前之行政院卫生署指派代表及诉讼代理人,於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到场 ,在宪法法庭行言词辩论,并邀请监定人到庭陈述意见。 声请人杨岫涓等五人主张系争规定违反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及系争 函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与平等原则,而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之工作权,其 理由略谓:一、系争规定侵害宪法保障之工作权:声请人执业之药局如休 息不营业时,欲支援其他药局工作,却受限於系争规定不得为之,已侵害 其工作权。二、系争规定未有例外规定,违反平等原则:其他各类医事专 业人员相关管理法规,与药师法在性质上同为追求国民健康之公共利益, 虽原则上亦限制执业处所以一处为限,但均设有报准制度,可因医疗机构 间会诊、应邀出诊、急救等情形至他处支援之例外规定,系争规定完全未 设有例外规定,明显违反平等原则。三、系争规定立法时,目的在落实药 师专任,防止不肖药师出租借牌外,更兼负管理药商之行政目的。惟今日 全民健康保险与医药分业制度业已建立,配合主管机关就医事人员执业登 录之管理,系争规定已有重新检讨修正之必要。四、系争规定限制药师执 业处所,将导致专任药师超时工作,医疗机构租借牌照情形更加猖獗,偏 远地区民众反无法接受专业药师服务,其欲保障国民用药安全之目的更难 达成。五、药师人力仍有不足:根据相关学术研究,目前门诊药师人力尚 嫌不足,已导致专任药师超时工作,危害国民健康。六、关於系争函释, 规定兼具药师及护士双重医事人员资格者,执业登记处所以同一处为限, 乃抵触法律保留原则及平等原则:(一)现行对多重医事人员限制,既然 无法律依据,本无从管制,况现行医事人员拥有多项专业证照者,均可自 由选择工作(例如医师兼有律师或会计师证照者),但具有多重医事资格 者却受到管制,违反宪法保障之平等权。(二)执业处所不限於同一处, 仅增加交通成本,对提供的专业服务品质不致造成影响。(三)将多重医 事人员资格之执业处所限於「同一处」,由於各医事人员申请执业处所都 有设备资格上的限制,故只有医院诊所才能同时具备多项医事人员资格之 登记条件,不无独厚医院诊所之嫌等情。另声请人钱建荣法官主张系争规 定违反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而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之工作权,其理由略 谓:一、系争规定对人民职业选择自由形成客观限制,侵害宪法第十五条 工作权:(一)职业自由为人民充实生活内涵及自我发展人格所必要,不 因职业之性质而有差异,均应受宪法第十五条工作权所保障。其内涵包括 选择职业自由与执行职业自由。参照司法院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意旨,人 民对於从事一定职业应具备之资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之限度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加以限制。(二)对职业自 由之限制,因其内容之差异,在宪法上有宽严不同之容许标准。关於从事 职业之方法、时间、地点、对象或内容等执行职业之自由,立法者为公共 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适当之限制。而人民选择职业应具备之客观条 件,系指对从事特定职业之条件限制,非个人努力所可达成,则应以保护 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为之。惟不论何种情形之限制,所采之手段均须 与比例原则无违。(三)系争规定限制药师执业处所以一处为限,已非单 纯对於执行职业自由之限制,而系对於职业选择自由之客观限制。则其立 法目的须在追求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方能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 之要求。(四)惟系争规定禁止药师支援他处,致使需要药师人力支援之 医疗机构,迫於成本考量,藉租用牌照方式来执行业务,反有害於国民健 康,无助於公共利益之追求。二、主管机关对药事人力之统计,是以「领 照人数」为依据,惟「实际执业人数」与「领照人数」有高达一万两千七 百人之落差,能否遽称我国药事人力充足,不无可议之处。三、系争规定 违反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为所有基本权之基础,国家公权力之行使 ,必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要求本质上相同之事物应为相 同之处理,不得恣意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二)法规范是否符合平 等原则之要求,参照司法院释字第六九四号解释意旨,其判断应取决於该 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是否合宪,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 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而定,因此差别待遇都必须具备宪法 之正当性方可。(三)与药师同样在性质上特重维护或促进国民健康之公 益要求的其他医事专业人员,虽原则上限制於一处执业,但法律上均设有 报备支援之例外规定,且以我国目前统计资料可知,医师与药师之领证人 数约略相当,但医师登记执业者犹多於药师甚多,却许可医师於例外时可 支援他处医疗机构执行业务,显见对药师产生更不合理之差别对待,有违 平等原则等语。 关系机关改制前之行政院卫生署略称:一、系争规定虽侵害人民工作 权,但未违反比例原则,仍属合宪:(一)从立法理由可知,系争规定系 为配合并落实专任药师驻店(厂)管理(监制)之制度及亲自主持药局业 务而设,乃为保障用药安全,建构整体公共卫生体系,并维护宪法第一百 五十七条国民健康权,所采取不得不然之必要措施。(二)医疗业务执行 系高密度、持续性、专业性及技术性之行为。是以在维护医疗品质考量下 ,我国现行医事人员法规对登记执业处所概以限於一处为原则。(三)药 师业务除执行调剂相关业务外,也负担管理药品责任,包括产品管理、监 制等,其执业场所也更具多样性,因此必须专职一处以厚植专业。(四) 系争规定对药师从事工作地点之职业自由有所限制,惟审酌其立法目的系 出於落实药师专任,达成国民健康权保障之重大公共利益;且限制手段与 目的间具有合理关联,并为保全公共利益之必要手段,对药师之工作权尚 无造成过度之限制,与比例原则无违。二、系争规定未开放药师如其他各 类医事人员一般,可支援他处,乃基於保障国民健康之考量:(一)依现 行相关法规,医事人员概以限於一处执业为原则,其目的在确保医疗资源 被妥适运用,仅有在人力不足,紧急状况下才例外准予支援,协助紧急状 况下之病患。(二)由药师业务内容可知,在药品储备管理上,结合执业 处所一并采行风险控管措施,有其必要性。(三)系争规定未比照其他医 事人员法规,开放药师支援他处执业,乃基於药品管理安全上及民众用药 安全之重大公益考量所采取之必要手段。三、开放药师支援,将使其真正 执业处所无法确定,形成有登录之名却无在场之实之流弊,直接造成医疗 资源分布不均、人力分布无法掌握之窘境,更增加健保费用核付勾稽等审 理作业成本负担,影响全体国民之健康。四、基於整体医疗资源分配及紧 急医疗救护之考量,现行实务对系争规定已采取合目的性之限缩解释,弹 性准许药师於下述情形,得例外前往执行业务:(一)药事人员以执业登 录处所之药局、医院或诊所名义至护理之家、安养机构提供药事谘询服务 。(二)基於推广公共卫生业务及义诊服务需求,参与医疗团体义诊服务 ,执行药品调剂工作。(三)巡回医疗於山地、离岛或於无药事人员执业 之偏远地区执行药品调剂工作等。五、药师人力充足: (一)根据至一○ 一年十二月为止统计,我国药师人力将近四万五千人,依据改制前之行政 院卫生署委托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进行之「药事人力发展评估计画」 ,至一○九年我国药师人力总需求在三万五千九百八十六人至三万六千三 百二十一人之间,人力不虞匮乏。(二)禁止药师支援他处医疗机构或药 局工作,并不影响国民健康或医疗权利,相对而言是透过系争规定建立药 师专任责任制,更有助其专业服务质量之提升。六、系争规定并不违反平 等原则:宪法平等原则并非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 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於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 酌规范事务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不同规定。故系争规定未如其他各类医 事人员,明文许可支援或报备许可,无非期能以此健全完整药品安全管理 机制,使国民享有稳定而安全之药事服务环境,具有合理性,而无违反平 等原则。七、关於系争函释的合宪性:(一)基於专业可以多重、人格不 可分之原则,又为维护国民健康及就医安全、提升医疗专业品质等公益考 量,限制兼具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执业登记有其必要性。(二)依现行法 制,不论药师或护士,其法定登记执业处所本即以一处为限,是不论兼具 药师与护士资格者系本於何资格别登记执行业务,本均以一处为限而无例 外。(三)药师兼具其他医事人员资格者,囿於药师业务内容之特殊性, 同时执业已非妥适,至於其执业处所,由其兼具双重身分执行业务本应肩 负多重权责义务,并适用全部各该身分别之法令规范以观,法理上本即应 适用较严格之药师执业处所限制,以同一处所为限,故不违反法律保留原 则等语。 本院斟酌全辩论意旨,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应予保障,其内涵包括人民之职业 自由。法律若课予人民一定职业上应遵守之义务,即属对该自由之限制。 法律对职业自由之限制,因其内容之差异,在宪法上有宽严不同之容许标 准。关於从事工作之方法、时间、地点等执行职业自由,立法者为追求公 共利益,且采行之限制手段确属必要者,始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 之要求,迭经本院解释在案(本院释字第五八四号、第六四九号、第七○ 二号解释参照)。 系争规定明定:「药师经登记领照执业者,其执业处所应以一处为限 。」限制药师於登记领照执业後,仅得於一处所执业,核属对药师执行职 业之方法、地点所为之限制。查系争规定之立法目的,系为推行药师专任 之政策及防止租借牌照营业之不法情事(立法院公报第六十七卷第八十七 期委员会纪录第三十一页参照)。且自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药 事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推行医药分业制度後,药师系以专门知识技能, 核对医师开立之处方以调配药剂,并为病人提供正确药物资讯、谘询等服 务。系争规定限制药师执业处所於一处,乃出於确保医药管理制度之完善 、妥善运用分配整体医疗人力资源,并维护人民用药安全等公共利益之考 量。立法者为此限制,其目的虽属正当,惟仍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对 药师之执行职业自由为过度限制,始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 系争规定将药师执业处所限於一处,固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达成。 惟药师依法本得执行各种不同之业务(药师法第十五条参照),社会对执 行不同业务药师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执业场所及其规模之差异而应 有弹性有效运用药师专业知识之可能。又於医疗义诊,或於缺乏药师之偏 远地区或灾区,配合巡回医疗工作及至安养机构提供药事谘询服务等活动 ,由执业之药师前往支援,并不违反前揭立法目的,实无限制之必要。且 参诸现行实务,主管机关於有上揭情形时皆对系争规定为弹性解释,有条 件允许之。足见就药师执业处所仅限於一处之规范,设置一定条件之例外 确有其必要。系争规定於药师不违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 公益或紧急情况之需要时,一律禁止药师於其他处所执行各种不同之药事 业务,未设必要合理之例外规定,已对药师执行职业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 制,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而与宪法第十五条保障工作权之意旨 相抵触。相关机关至迟应於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本解释意旨检讨 修正,届时未完成修法者,系争规定失其效力。 按各类医事人员如何提供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业及技术之差异性。 立法者基於维护医疗品质与保障国民健康之考量,得针对各类专门医事人 员执业之方法、时间及地点而为不同限制。系争规定与规范其他医事人员 执业处所之规定虽有不同,惟系立法者衡量药师与其他医事人员职业性质 之差异及其他相关因素所为之不同规定,尚不生抵触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 之问题。 有关人民之自由权利,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限度内,得以法 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加以限制,迭经本院解释在案(本院释字第五八 四号、第六五九号解释参照)。医事人员如具备多重医事人员执业资格, 关於医事人员执业资格、方式或执业场所之限制等规范,涉及人民职业自 由之限制及维护国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应由立法机关以法律明 定或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始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 保留原则。系争函释谓:「四、至於药师兼具护士双重医事人员资格,虽 得依各该医事人员专门职业法律之规定,分别申请执业执照,惟其双重资 格执业场所以同一处所为限。」惟药师法并未规定人民同时领有药师及护 理人员证书,其执业场所仅得以同一处所为限。系争函释已对人民工作权 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与法律保留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 再援用。 声请人之一主张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年度上国易字第一二号 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药师法第三十七条及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九条之附 表(六)关於中医诊所设置标准部分,违反平等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另一声请人主张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诉字第六○六号确定终局判 决所适用之护理人员法第八条规定,侵害其工作权等语。核其所陈,均未 具体叙明上开规定究有何抵触宪法之处。是此部分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 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予受 理,并此叙明。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浩敏 大法官 苏永钦 大法官 林锡尧 大法官 池启明 大法官 李震山 大法官 蔡清游 大法官 黄茂荣 大法官 陈 敏 大法官 叶百修 大法官 陈春生 大法官 陈新民 大法官 陈碧玉 大法官 黄玺君 大法官 罗昌发 大法官 汤德宗 ※ 编辑: hahawow 来自: 123.192.232.124 (08/01 19:45)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Soft_Job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