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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美容医学纳消保法 消基会医界不同调
时间Tue Oct 22 08:39:21 2013
http://tw.news.yahoo.com/美容医学纳消保法-消基会医界不同调-213000181.html
美容医学纳消保法 消基会医界不同调
作者: 林宜慧╱台北报导 | 中时电子报 – 2013年10月22日 上午5:30中国时报【林宜
慧╱台北报导】
台湾医美市场以每年7%成长率增加,衍伸出不实广告泛滥、收费不明、可能风险未被告知
等争议。消基会呼吁,应将美容医学纳入消保法,让消费者因广告不实求偿时有「请求权
」,多一层保障,但医师公会表达反对立场。
消基会董事黄钰生赞成美容医学纳入消保法,他表示,据消保法第22条对广告内容的规范
,企业经营者与明知广告不实的广告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求偿时可有请求权
,对消费者而言是多一项保护。
医师公会全联会理事施肇荣则持不同看法,他说,消保法处分中医师需负担「无过失责任
」的惩罚金赔偿;而依现在医事法针对广告处分的内容,严重可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
或废止开业执照,并吊销负责医师的证书1年,然而却罚不到背後的藏镜人(业主),医
师必须接受非战之罪。
黄钰生说,消保法内的「无过失责任」已排除掉除故意过失的其他责任,与医事法不冲突
,医界不须过度恐慌。
施肇荣则表示,针对医事人员的医事法罚则已相当重,不须多一项罚则较低的消保法加以
管束,建议美容医学广告规范比照菸害防制法第9条,禁止美容医学各类广告行为。
卫生福利部医事司司长李伟强指出,目前针对美容医学的规范,医疗行为和周边服务可分
割,专业医疗行为属於医疗法,周边服务才适用消保法;无论采用医事法或消保法,目前
针对广告的法令完整,重点是执行面必须落实,并加强跨部会合作。
执行面上,黄淑英指出,广告规范取决於把美容医学视为美容还是医学,若把医美视为医
疗行为,「白瓷娃娃」、「纤纤美腿」这类广告词就不应出现。但目前医学美容广告法令
模糊,多数民众不知违法事项,就算要检举还必须提供录影带举证,过程困难,主管机关
也不负责蒐证与主动调查,违法广告易被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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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pnoi:无过失责任... 10/22 08:40
2F:推 AAATP:白痴,纳入健保就好啦~~ 10/22 12:53
3F:推 anaydh:纳入健保会倒光光.XD 11/08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