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ciaWu (Dear)
看板medstudent
标题[新闻]医疗疏失 只限过失与故意 才需赔偿
时间Sun Apr 11 21:06:27 2004
这麽重要的新闻怎麽没人转... :D
转贴於
http://tw.news.yahoo.com/040410/15/kl1j.html
【记者黄静宜、薛桂文/报导】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这是医疗法公告
实施17年後首次大翻修,影响最大的包括准予增设社团法人医疗机构;医院有重大管理疏
失,得撤销其开业执照。此外,法案也规定:医疗业务若有故意或过失致损害病人,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这项条文间接说明,医疗行为不必负「无过失责任」。
医疗法自民国75年公布以来,近17年来未曾修正,随着医疗环境的变迁及病患权利意识高
涨,法律难以贴近社会现况。昨天立法院终於顺利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後,不仅对医政管
理是一大助益,也对未来的医疗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
卫生署医政处长薛瑞元说,此次修法最大的变革就是准许社团法人医疗机构的设置,社团
法人与财团法人不同,它可像公司一样,对外募集资金,由投资者持股份,医院的盈余一
定比率可由持股者分配,不像财团法人是社会的资产,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一旦财团法人
机构倒闭,必须充公。
此外,争议以久的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於消保法「无过失责任」问题,也在修法後获得解套
。虽然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认为医疗消费属於消费行为,医疗服务应适用消保法,但昨天通
过的医疗法规定:医疗业务之施行,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
执行业务致生损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过失为限,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受到「打错针、吃错药」事件影响,法案也新增,医疗机构未尽善良管理人之管理
义务,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得撤销医疗机构开业执照。比起以往只能罚款15万元,来得
严厉许多。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住院医师人力缺乏,各医疗机构经常充斥不具医师资格的医师助理或
临床助理,对此卫生署原本有意将临床助理合法化,明确规定临床助理的业务范围,不过
,这项规定遭到立法院封杀,昨天通过的法条反而是「医疗机构不得设置临床助理人员」
,但未订出罚责。
薛瑞元指出,既然如此,不具医护资格的人不能从事医疗行为,一旦查获可以「密医」论
处,但护理人员还是可以依护理人员法规定从事某些医疗辅助行为。医师立委高明见对此
则感到遗憾,因为很多医院都缺住院医师,有聘请助理协助的需要。
另外,针对层出不穷的医疗纠纷,法案新增任何人不得以强暴、胁迫、恐吓等非法行为滋
扰医疗机构秩序或妨碍医疗业务执行,一旦有类似抬棺抗议事件,警察机关应协助排除或
制止。为了让医疗纠纷争议能获得公正解决,法案也新增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设立「医事专
业法庭」,由具有医事相关专业知识或审判经验之法官,办理医事纠纷诉讼案件。
医疗法修法後,医疗广告内容限制并未放宽,医界原本引颈期盼广告内容除了姓名、科别
、地址等基本资料外,能放宽刊登病名等,最後还是维持现行规定,而且网路上的医疗广
告也要纳入管理。不过,违规医疗广告要「加重处罚」的类型减少了,取消以治疗性机能
、增强性能力或性器官整形为宣传;及以包医包治为宣传这两类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虚
伪夸张、歪曲事实或有伤风化;以非法堕胎为宣传;一年内已受罚3次者,还是要加重处
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04.91
※ dasea:转录至看板 ncyu_phyedu 09/02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