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wu (^o^)
看板medstudent
标题病人安全与医疗纠纷
时间Thu May 20 11:18:59 2004
刚刚看到有人谈及医师总是担任最前线的被告,让我想到之前听的这个讲题
「病人安全与医疗纠纷」 主讲人:宋永魁教授
内容有一些有趣的论述与数字,顺便PO上来的跟大家分享吧
===============================内容=======================================
1970年以来,医师被告渐渐频繁,法院要求的赔偿金额也大幅提昇,这样的
医疗纠纷诉讼让医师心理大受打击,对法律制度也感到不耐烦与厌恶。
有16%的医师承认在行医生涯中曾发生过「医疗错误」
但是并非所有「医疗错误」都会引起「医疗伤害」!
所谓的「医疗过失」,在法律上指在执行医疗行为时,因为治疗标准未达当时
专科中之专业水准,导致病人伤害或死亡!因此错误之出现只是必要条件,非
充要条件,即使有医疗错误的发生,也未必引起医疗纠纷的争议!
OoOoOoOoOoOoOo台湾的医师oOoOoOoOoOoOoO
台湾每年约有11%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易被告的危险群包括:
1. 年纪大的医师
2. 男性医师
3. 从事外科、妇产科、骨科、麻醉科、高所得者等
而其医疗纠纷分成两类
一、「医疗相关」
用药不当、手术不当、异物留置体内、输血疏失、诊断错误
病人窒息、密医、院内感染等
二、「非医疗相关」
转诊延误、伪造医疗记录或诊断书、护理人员或护佐过失
仪器设备的瑕疵、绯闻、性骚扰、违反人体试验
言行不当、态度不佳、财务纠纷等
而在台湾所有医疗纠纷监定案件中,90%均以医师为对象!
诉讼原因:
1. 医疗失当(24%)
2. 手术不当(15%)
3. 误诊(11%)
采刑事解决约78%,民事约11%!
监定结果判定「无过失」者占61%
「有疏失」者占12.8%
「可能有」者占6.5%
「无法认定」者占6.3%
(所以!大部分的医疗疏失皆是无过失的!)
40%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公立医院,1/3在医学中心
每位医师需付出13,690,律师费18,355元
换言之,其中四成是补偿病人,其余六成是交易所需(律师赚走了!)
在台湾,如果病患自行和解,有42%的病人因此获得金钱补偿
10%病人会透过司法诉讼,其他多会放弃或撤回诉讼!
OoOoOoOoOoOoOo疏失的因素oOoOoOoOoOoOoO
根据美国哈佛大学报告,全美约有3.8%病人发生医疗不良,约有1%
发生医疗疏失。而这些逐渐增加的因素包括:
1. 社会意识型态改变、消费意识高涨
2. 媒体推波助澜
3. 社会败坏、公权力不彰只好自力救济
而建议改善方式为:
1. 事前充分解释与沟通
2. 不要给病患或家属过多的期待,因为期待一旦不符,纠纷易发生!
台湾发生的原因大致包括:
1. 不当的医病关系
2. 不当医疗
3. 设备或管理的疏失
4. 病历记载疏漏或错误
5. 诊断书或各类证明书内容记载不当
6. 意识能力失控之空发压力(!!!!)
7. 性骚扰(!!!)
OoOoOoOoOoOoOo审议委员会oOoOoOoOoOoOoO
民国76年成立医事审议委员会,根据医疗法第75条规定,至少要有1/3
以上法律专业人士及社会人士担任委员!
由於他们监定的过程非常冗长,深为医护人员所惧。
监定委员会是被动受理司法或检查机关委托监定,同一案件可多次监定!
但是他们排解医疗纠纷的障碍包括:
1. 大家习惯把医学视为完美无缺,忽略人会犯错的天性,因此立场不同
解读有异,易起纠纷
2. 病人一般是带病求医,万一发生医疗伤害,很容易会归罪因病人原来
病况就很严重了,试图掩饰医疗伤害,有混淆之嫌,错误不易被揭发!
3. 在法律尚无去刑化之前,医护人员不会主动提报,坦承自己的疏失!
4. 医疗错误及纠纷,很难利用研究从事探讨,且相当耗时费力!
==================================修法=================================
所以在听完演讲後,可以了解其实台湾的医师通常担任很艰辛的角色!
医疗纠纷中其实无过失的占多数,但是在判定时还是偏向同情病患!
不过!!
4月28日总统府公布了新修正的医疗法(并自同日施行)
第82条
医疗业务之施行,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於病人,
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82条明文规定医疗行为采过失责任,排除了长期以来令医界垢病
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无过失责任。
由此看来,此次医疗法的修正,保障了医护人员的权益
只是相较之下,受医疗伤害的病患之权益就相对地被牺牲了!
因为这样的修法引起许多的质疑
社会大众多半认定台湾现在实力不平衡的医病关系中
要病人这一方去举证医生医疗有过失,实在是相当困难
尤其大部分的过失是非常难确认与监定的!
(加上需由病患举证,但是多数资料其实是在医方手中)
因此不少人担心病患从此处於劣势,加上医学属於高度专业
这样的结果与保护病患权利的原则是否是背道而驰?
故此有人说这二十年来的大修法,竟然是倾斜的医疗法!
他们认为无过失责任会导致医师的「防卫性医疗」,
对病患并非有益!且减少了病患的相对保护!
并忧心本来兢兢业业的医疗业务从事者,因其新法律的保障
(抑或仗势自身专业),而多了藉口与推托,少了责任跟负担!
其实由上面可以看得出医病关系的恶劣!
似乎保障了医师等同於剥夺了病患权益?
而非是医疗品质的昇华与助力!抑或医事人员的鼓励!
不过这次的修法,至少可以感受到各方对医疗行为对是否适用
消保法已渐有共识!
「医师同样也是人」会被日渐重视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4.24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