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iwivern (誓杀罗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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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培育及分发服务实施简则
时间Thu Sep 16 22:33:50 2004
行 政 院 卫 生 署 公 费 医 师 培 育 及 分 发 服 务 实 施 简 则
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三日台八十二卫字第一二六○九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卫生署医字第八二三○五○五号公告
行政院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台八十三卫二六二号函核定修定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卫署医字第八三○四二七七九号公告修正第五点、第九点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卫署医字第八四○七一九二三号公告修正第八点
一、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培育公费医师,特订定本简则。
二、为培育公费医师,应於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下简称各校院)医学系及学士後
医学系设置公费学生。
公费学生之总名额,及各校院分配名额由本署会商教育部及各校院後定之。
三、公费学生之招生,分别并入各校院新生入学考试办理;其公费待遇项目、公费
年数、服务年数及医师证书之保管等事项,应於招生简章中载明。
四、公费学生於新生注册入学时,应填具志愿书及保证书。
五、医学系公费学生肄业期间受领公费待遇年数为六年;学士後医学系公费学生期
间受领公费待遇年数为四年;公费学生入学後因学分抵免,提升年级,而缩短
修业年数者,其受领公费待遇年数应比照修业年数缩短。公费待遇项目包括主
(副)食费、学杂费(含实验费)、书籍费、制服费及应届毕业生旅行参观费
,学校无法提供宿舍者,得发给宿舍费。但自行住宿校外者,不予补助。
前项公费待遇项目之标准,由本署报行政院核定之。
六、医学系公费学生第七学年之实习及学士後医学系公费学生第五学年之实习,无
公费待遇;其实习期间亦不计入服务年数。
七、公费学生除受领第五点公费待遇外,不得受领其他具服务义务之奖学金。
八、公费学生肄业期间,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者,应偿还其受领之公
费。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偿还:
(一)死亡者。
(二)因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残废,而不能继续完成学
业者。
九、医学系公费学生毕业後之服务年数为六年;学士後医学系公费学生毕业後之服
务年数为四年。但公费学生依第五点第一项受领公费待遇年数比照修业年数缩
短者,其服务年数亦比照受领公费待遇年数缩短。
前项公费学生申请至本署指定公告之山地、离岛地区医疗机构服务者,其服务年
数每满一年可加计一年。但未满一年之部分,以实际服务时间计算,不得加计服
务年数。
十、公费学生毕业前一年,由各校院造具名册,函送本署,并由本署召集各用人单
位协调需要员额办理分发;其分发服务作业要点,由本署另定之。
前项公费学生毕业(以下称公费毕业生)後,应先分发至相关专科医师训练医
院或较具规模之公立医院接受二年住院医师训练;训练期间应计入服务年数。
十一、公费毕业生自愿延长住院医师训练者,除需经服务机关同意外,其延长训练
之期间,不计入服务年数。
前项延长训练期间,以二年为限。延长训练期满,应继续接受分发。
十二、公费毕业生分发至医疗机构服务者,应於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医师资格;
未於一年内取得者,应自取得医师资格之日起,计入服务年数。
十三、设有公费学生之各校院为培养所需之师资,得在公费毕业生中择其成绩优良
者,报请本署同意後留任基础医学助教,但其名额不得超过各该校院该届公
费毕业生总数十分之一,且公立各校院留任基础医学助教应以预算员额之缺
额为限。
前项留任基础医学助教者,其在学校服务期间,应计入服务年数。
十四、公费毕业生分发服务一经核定,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应即依照规定之日
期向分发之卫生医疗机构报到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展缓服务: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疾病,经指定之公立医院诊断属实者。
(三)依本简则规定得展缓服务者。
十五、各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对分发至该机构服务之公费毕业生,应依分发科别指派
服务,不得派其担任其他工作。在服务期间工作不力者,依该服务机构人事
法令规定办理,并层报本署备查。
十六、为培育公共卫生医师人才,公费毕业生志愿从事公共卫生者,得报经本署同
意後,参加本署所订培育计画;其培育期间并应计入服务年数。但无法在规
定期间完成培育者,其延长培育之期间,不计入服务年数。
十七、本署基於推动医疗合作之需要,得於公费毕业生中遴选已完成住院医师训练
之志愿者,至与我国签订有医疗合作协定之国家从事医疗服务工作,其在国
外服务期间,应计入服务年数。
十八、公费毕业生於服务期间内,不得以自费出国留学。
以公费留学或卫生医疗机构荐送出国进修者,须经服务机构转报本署同意。
其出国留学期间,不许入服务年数。
前项由卫生医疗机构荐送出国进修者,於期满返国後,仍须回原服务机构服
务,但有特殊情形,得申请分发至其他卫生医疗机构服务。
十九、公费毕业生应公务人员考试,经笔试录取接受公务人员考试分发学习训练者
,其学习训练期间,计入服务年数,惟学习训练期满後仍应依本简则规定接
受分发服务。
二十、公费毕业生考取国内研究所,经其服务机构同意并转报本署核准者,得申请
展缓服务。
前项在国内研究所进修,其研究性质经服务机构认与服务性质有关,而同意
带职带薪进修者,其进修期间,应计入服务年数。但无法在教育法令规定修
业年限期间完成研究者,其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计入服务年数。
二十一、公费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内,除本简则另有规定外,不得离职或从事其他
工作。
二十二、公费毕业生未依分发科别、地点服务者,其违反规定之服务期间,不计入服
务年数。
二十三、公费毕业生经医师考试及格领取医师证书者,於未依本简则规定完成服务义
务前,其医师证书由本署保管,作为履约之保证。另由本署发给加盖戳记之
医师证书影本一份,以供办理铨叙及执业登记之用。
二十四、公费毕业生於本简则规定之服务期间,不履行其服务义务者,除依第二十三
点规定办理外,并应依其未服务之年数除以应服务年数之比例偿还其在学期
间所享受之公费。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偿还公费:
(一)死亡者。
(二)因重大疾病,或不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残废,而不能继续履行服务义
务者。
前项年数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二十五、公费毕业生服务期满,应检具其服务证明文件,送本署核准後始得离职,
并由本署发还其医师证书。志愿在原服务机构续任公职者,得经服务机构
同意後继续任用,但须依有关法令办理。
二十六、本简则规定未尽事项,本署得补充规定之。
二十七、本简则所定事项,应载明於第四点所定之志愿书及保证书,作为其内容之
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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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你小时候的志愿是什麽?
我说:小时候啊?嗯……其实我在很小的时候,就已经立志要当你爸了。
啊~~你别生气嘛! 小时候不懂事,也不懂得辨人术,才会错把朽木当良材,
长大後就没这想法了,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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