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iwivern (誓杀罗犬)
看板medstudent
标题卫生署公费医师分发服务原则修正草案 93/04/28
时间Thu Sep 16 22:34:56 2004
公告内容: 93年3月15日(星期一)上午九点法规名称修改为「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
分发服务作业要点」,其各点条文如左:
一、 本文要点依据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培育及分发服务实施简则规定订定之。
二、 大学及独立学院医学系公费毕业生(以下简称公费生),凡分发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服务,除依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培育及分发服务实施简则及有关人
事法令规定办理外,悉依本要点之规定。
三、 公费生毕业分发本署,应在本署所属医疗机构累计服务六年;其中区分服务年数
为教学医学院四年,非教学医学院二年。前项所称本署所属医疗机构,包括本署所属
医疗机构应负责支援卫生所或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公费生服务期间,经教
学医院遴派支援卫生所或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服务之期间,可折抵第一项所
订在非教学医院之服务年资。公费生应於教学医院接受至少二年之训练後,教学医院
始得依前项规定,遴派支援卫生所或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其自愿放弃返回
教学医院服务者,得於卫生所或山地离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继续服务。
四、公费生之分发服务,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 先分发教学医院服务四年,期满後分发非教学医院服务两年。
(二) 公费生於教学意愿服务四年期间,无法完成主专科之专科医师训练或取得
甄审资格者,得续留教学医院训练,其延长训练期间不予采计为公费服务
年资,并於完成主专科之专科医师训练或取得甄审资格者後,应即分发至
非教学医院服务二年。
(三) 教学医院无法自行为公费生训练专科者,得选送公费生至专科医师训练医
院接受训练,其训练年资视为教学医院服务年资,并得延缓至非教学医院
服务,惟延缓期间最长以四年为限。
(四) 公费生分发非教学医院服务者,得依医疗业务需要由服务机构选送接受次
专科训练,训练期间,不得采计为公费服务年资。
(五) 公费生分发服务之科别为解剖病理科、临床病理科、核子医学科、放射线
肿瘤科、法医科及职业医学科者,得在该教学医院服务六年,免分发至非
教学医院服务。
五、公费生之分发服务,其作业程序如下:
(一) 由本署依所属医疗机构之所在区域,分台北区、北区、中区、南区,各指定一
家教学医院为召集医院,负责该地区公费生之分发服务,并於公费生毕业前一
年,由本署邀集各区召集医院协调各区公费生分发名额。
(二) 公费生依个人志愿选区选科,再由各校汇齐公费生志愿资料,由本署分送各区
召集医院办理分发。
(三) 公费生分发服务满一年,得申请调区、调院服务;调区应取得双方医院及召集
医院同意并报本署核定送由召集医院分发,调院应取得双方医院同意并报由召
集医院核定分发。
六、公费生於毕业後,应即依所填志愿,向各区召集医院报到,除有行政院卫生署公
费医师培育及分发服务实施简则第十四点规定之情形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展期报到。
七、本署所属医疗机构应配合分发作业规定办理,协助公费生如期报到服务。
八、公费生如有未报到、无故离职者,服务单位应通知召集医院函报本署处理。
九、公费生不得以自费出国进修;以公费出国留学、进修或考取国内研究所进修,
均应依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培育及分发服务实施简则规定,由服务单位报本
署同意并副知召集医院。
十、公费生服务期满,应由召集医院检附相关服务资料造册函报本署,经本署审核
无误後,发给医师证书正本及服务期满证明书。
十一、 自九十三年度起毕业公费生之分发服务,适用本要点之规定。九十二年度以
前毕业公费生分发服务,适用行政院卫生署公费医师分发服务原则之规定或得
申请依本要点之规定服务,其服务年资不抵触本要点规定者,得予合并采计,
但自愿选择适用本要点规定後,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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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消息】
由於最近跳钢管舞的女郎,为了吸引客人,所以都卖命演出,且花样越来越多,
钢管越爬越高。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的主委表示,根据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二
百八十一条,雇主对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处作业,劳工有坠落之虞者,应使
劳工确实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护具。所以研拟日後钢管女郎在跳
钢管舞时,得戴工程帽及系安全带,以维护钢管女郎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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