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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谈新版健保特约管理办法的乱象
时间Mon Oct 25 12:21:26 2010
【解释字号】 释字第514号
【解释日期】89/10/13 。理由书及附件
【解释文】
人民营业之自由为宪法上工作权及财产权所保障。有关营业许可之条件,营业应遵守
之义务及违反义务应受之制裁,依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均应以法律定之,其内容更
须符合该条规定之要件。
若其限制,於性质上得由法律授权以命令补充规定时,授权之目的、内容及范围应具
体明确,始得据以发布命令,迭经本院解释在案。
教育部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参字第一二五00号令修正发布之游艺
场业辅导管理规则(民国89年7月19日废止),系主管机关为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及
儿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备之际,基於职权所发布之命令,固有其实际
需要,惟该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二款关於电动玩具业不得容许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
进入其营业场所之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关於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款规定者,撤销其
许可之规定,涉及人民工作权及财产权之限制,自应符合首开宪法意旨。
相关之事项已制定法律加以规范者,主管机关尤不得沿用其未获法律授权所发布之命
令。前述管理规则之上开规定,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法律保留原则,应不予援用。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第15、23条;
儿童福利法第33、47条;
少年福利法第19、26条;(废)电子游艺场业辅导管理规则第13、17条
【解释字号】 释字第515号 【解释日期】89/10/26 。理由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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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u9005205:大法官释宪第533号解释 10/25 13:26
2F:→ Rasilez:虎爷你可以说简短的中文吗? 10/25 17:50